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交通运输科技成果的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并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我部科技管理部门制定了《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部有关规定,结合科技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成果登记的管理工作,并可授权符合条件的机构承担科技成果登记的业务工作。
第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交通运输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三条 交通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一)执行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进行成果登记;
(二)未列入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但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应当进行成果登记;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履行成果登记工作。
第五条 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成果资料规范、完整;
(二)该成果具有肯定性的评价或结论;
(三)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交通运输科技成果登记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表》。
登记时按下列要求提供成果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相关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和研究报告。
成果材料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各1份。
第七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或授权办理登记的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部科技主管部门对完成登记的科技成果出具登记证书。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科技成果登记时间及程序:
凡通过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单位在办理科技成果验收(鉴定、评审)证书的同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登记程序为:成果完成单位从科技部网站或国家科技成果网下载科技成果登记软件(简易版),填写相关内容生成上报文件,通过光盘或电子邮件上报。电子邮箱地址:jtyscgdj@mot.gov.cn。
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成果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除注销登记外,并记录在案或予以公示。
第十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内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将视其侵权的程度,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及成果完成单位可以公开发布与宣传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业评奖的科技成果,原则上都要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