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七部委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强化联合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七部委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强化联合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3】1号),对加强防治“非典”产品监管和强化联合执法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总局的统一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七部委局紧急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治“非典”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这是当前全国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上来,树立危机感,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抗击“非典”斗争的艰巨性,做好防大疫,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督力度,强化行政执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防治“非典”产品的质量,为打赢这场防治“非典”的攻坚战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成立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加强监督,强化执法,确保防治“非典”用产品的质量,严厉打击借防治“非典”之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局领导要亲自挂帅,要将每一项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实行责任制,并且加强监督检查,务必把各项部署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确保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中一定要突出工作重点。一是要突出重点产品,即防护服、口罩、手套、体温计、消毒液、药皂等防治“非典”用产品,以及米、面、油、肉、糖、盐、菜、蛋等食品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二是要突出重点地区,即当前疫情比较突出,且有蔓延趋势的地区。特别是北京、广东、山西、内蒙古、天津、河北等省(区、市)更要强化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力度,确保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对防治“非典”用普通脱脂纱布口罩、消毒液、洗涤用品等产品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打假力度,对体温计、X光机等产品加强计量监督,确保计量准确;要主动联系、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切实加强对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手套、医用防护口罩、体温计、X光机、呼吸机等医护用品和医疗器械的执法检查。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威力,重点查处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或冒用质量标识等违法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对典型案件及造成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的曝光力度。要发挥社会监督的威力,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举报。要对发现的重大案件及制假售假的重要情况,即时报告当地政府。
五、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贯彻执行总局新颁布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03、《普通脱脂纱布口罩》GB19084-2003、《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防护措施》GB19085-2003等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要利用各种形式尽快组织本地区生产防治“非典”产品的企业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标准内容,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和出厂检验,杜绝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
六、加强质量监督,严格后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防治“非典”用重点产品和食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尽快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对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要坚决曝光、严格整改、加大处罚。同时,要切实加强检验机构对防治“非典”用产品检验能力的建设,尽快增添设备、培训人员,解决对防护服、口罩等防治“非典”用产品检验能力不强的问题。要提高认识、克服困难,适应防治“非典”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
七、加强工作信息报告。总局决定,从即日起建立工作信息每日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尤其是北京、广东、山西、内蒙古、天津、河北等省(区、市)局,必须于每日下午3时前,向总局报告前一日防治“非典”重点产品质量监督和执法打假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出动监督检查及执法人次,监督检查重点商品质量情况,产品监督抽查情况,查获假冒伪劣商品种类、数量及货值,查办的典型案件、重要案件及移送案件等情况。报告的案件情况一定要基本事实清楚,处罚意见明确。总局每日下午4时召开例会,进行汇总,并向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报告。
二○○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