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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镇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镇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三亚市镇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推进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三亚市镇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三亚市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镇级所有财政资金支出的审批管理,适用本规定。镇级财政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包括一般预算、市级专项补助、预算外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审批管理
  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由各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严格执行,支出审批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分类管理。
  (一)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指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基本支出由财政所每月根据单位人数和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后拨付至个人和单位。
  (二)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除基本支出之外的专项支出。
  1.一般项目支出。一般项目支出指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且已核定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金额的项目支出,由各预算单位报送用款计划,财政所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审核后拨付。
  2.项目预留资金。项目预留是指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规定了总体使用方向但未核定到具体单位或没有具体使用方案的公共项目支出。有相关文件规定的公共预留资金,由财政所根据单位申请和文件规定提出经费安排意见报镇政府批准后拨付;没有相关文件规定的公共预留资金,由财政所根据单位用款申请审核后,按动用预备费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三)预备费
  预备费由财政所按照当年镇级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预备费由财政所根据单位用款申请和镇领导批示审核提出意见后,按以下程序上报审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镇长(或镇长授权分管财政财务的副镇长)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经镇长审定后报镇政府领导班子会议审议;10万元以上由镇政府转报镇党委会审议。预备费使用开支情况,由财政所每季向镇政府报告。对于从预备费中安排的且以后年度须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新增刚性支出和涉及重大民生项目支出,原则上应报镇政府班子会议审议。
  三、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下达各镇的专项用于教育、农林水、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等方面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已定具体项目的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由财政所根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文件规定和单位用款申请,按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要审核后报镇政府审批拨付;未定具体项目的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由财政所根据单位用款申请审核后,按动用预备费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当年未执行完的专项补助,由财政所审核后结转本镇下年使用。
  四、新增财力的审批管理
  新增财力是指各镇每年按辖区内税收收入及增长提取的基数奖励和超收奖励资金中超过年初预计数的部分。年度预算执行中超收的新增财力,原则上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使用,确实需要动用新增财力安排的支出,累计支出数必须控制在镇级预算总收入的3%以内,按照动用预备费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并定期向镇人大通报情况。
  五、特急使用资金的审批管理
  上述各项资金按规定应提交会议审议但因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拨付的,经镇党委主要领导签示,可由镇长审定后先行拨付,待后再提交相应会议追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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