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贵州省毕节地区公安局关于在全区网站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地直及各县市相关信息单位:
  根据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毕节地区公安机关开展对网站落实安全措施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项工作的对象是指在符合毕节地区公安机关属地管辖原则的互联网上提供新闻,信息服务,论坛、流言板等交互式栏目的单位、个人的网站。属地管辖原则一是毕节地区所有党政机关、企业、学校、金融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二是以毕节地区各县市名称开办的私人网站(如毕节热线、大方信息港等名称)。
  二、此项工作由毕节地区公安局网监支队负责主管,各县、市公安局网监中队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实施。
  三、全区开办有网站、论坛、信息系统的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按要求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2009年11月1日前开通的必须在2009年11月10日前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11月1日以后开通的必须按要求在三十日内备案。
  四、各单位应必须在09年11月25日前在网站主页右下角放置全区统一的网络报警图标(图标见附件),并连接到毕节地区公安局网络报警网站地http://61.189.240.174:9081。
  五、对不按公安机关要求进行备案及落实安全措施的单位和个人,毕节地区公安局将按照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备注:使用原始尺寸,不允许随意改变图标大小。 毕节地区公安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网络报警图标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