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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和刑二庭两个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通知》和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判处的一、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同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后依法及时审查,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通知 
 
 
(1987年8月31日法刑一(87)通字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一 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根据上述规定:今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在二审结案后,要及时将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给同级人民检察院一份。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按审判督监程序再审判处的一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通知 
 
 
(1987年11月11日法刑二(87)通字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 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一 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根据上述规定,今后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将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给同级人民检察院一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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