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开拓牡丹卡市场,加快牡丹卡的国际化进程,总行决定发行牡丹国际卡。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自1996年6月20日起实行。
二、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六个城市分行,于1996年6月20日起发行首批牡丹国际卡。发卡初期,由总行代分行集中处理持卡人帐务和授权等业务;分行负责牡丹国际卡的市场推广、透支款项追收等业务。为确保牡丹国际卡的顺利发行,各分行特别是试点分行应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牡丹国际卡章程、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辖内的实施细则。
三、牡丹国际卡是牡丹卡的系列产品之一,可在国内、国际通用。因此,全国各牡丹卡的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均应受理牡丹国际卡。对此,各发卡机构应加强对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普及牡丹国际卡的知识,防止拒绝受理牡丹国际卡的现象发生。
四、牡丹国际卡具有在国内存取美元或其他外币的功能,因此,凡办理外币业务的牡丹卡指定储蓄所均须办理牡丹国际卡的存取外币业务。
五、根据威士和万事达国际组织的规定,牡丹国际卡将使用新的BIN(银行代码,即卡号的前五位),且牡丹国际威士卡卡号的校验方法为“2121”。对此,各行应对有关应用系统及外围设备(POS、ATM、电话银行、止付器等)软件进行修改,使其符合以下要求:
1.可受理牡丹国际卡,并能做相应业务处理;
2.自今年6月20日起,按“2121”的方法对牡丹国际威士卡卡号进行校验。
应用系统及外围设备软件的修改本着现行程序谁开发谁修改的原则,于6月20日前完成程序修改、测试、验收等工作。
六、牡丹国际卡的止付名单将包括在当前牡丹卡止付名单中并与牡丹卡止付名单合并传输。目前,由于牡丹卡止付名单数据量庞大,因此在季末传输中采用了压缩方式,而牡丹国际卡使用的三组新BIN与原牡丹卡的BIN不同,致使压缩传输不能处理,对此,总行对程序进行了修改,具体传输办法和规定已另文通知。目前,各省市分行在辖内采用压缩方式进行止付名单传输的,必须在6月20日前完成对程序的修改,以保证牡丹国际卡止付名单的正常传输。
七、牡丹国际卡是一项新业务,各发卡行和受理行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业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树立牡丹国际卡的良好品牌形象。业务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用卡部反映。
附:
一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
1996年6月1日
第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以服务为宗旨,采用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结算,可在国内、国际通用。
国际卡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主要功能。
第二条 国际卡按品牌不同分为两种:中国工商银行威士卡(VISA卡)和中国工商银行万事达卡(Master Card)。每种国际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两类:商务卡和个人卡,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副卡。每类国际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三条 凡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定外汇存款,能够合法支配外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和行政事业等单位或经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向中国工商银行国际卡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商务卡的金卡或普通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定外汇存款的个人,可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的金卡或普通卡。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国际卡,均须办理填写申请表手续,确认履行《领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协议》,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是否批准单位或个人领卡申请和是否批准领用金卡,以及给予多少信用额度,均由发卡机构决定。
第五条 以保证方式为领卡人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对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持卡人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以财产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领卡单位或个人不偿还国际卡债务时,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条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个人可申领不同品牌或不同种类的个人主卡,亦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亲属申领副卡。
国际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商务卡不得在境内支取现金,且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转帐结算。
第七条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和美元帐户,并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国际卡的收支款项、费用和利息分别记入相关帐户。商务卡帐户的透支款,由领卡单位和保证人负责偿还。个人卡帐户的透支款,由主卡持卡人、副卡持卡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
商务卡帐户的存款应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入;个人卡帐户的存款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和合法款项存入。
发卡机构对上述人民币和美元帐户内的存款不支付利息。
第八条 持卡人凭国际卡消费或取现,可在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由发卡机构提供消费信贷服务。发卡机构按帐户币种不同对每个帐户批准一个以相应币种计算的信用额度,同一个单位的多张商务卡或同一个持卡人的多张主卡及其所有副卡共同使用帐户的信用额度。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不得将人民币帐户和美元帐户的信用额度混用,亦不得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透支。
第九条 发卡机构每月向持卡人寄发人民币和美元帐户对帐单。对帐单上列明持卡人帐户截止通知日的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按月息千分之二十四支付未偿还部分从透支之日起至还款日(均以银行记帐日为准,下同)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从银行记帐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超过到期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的,其贷款利息计算复利。
持卡人未能按要求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持卡人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透支,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偿还超额部分的,应按超额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超限费;两次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后以不足最低还款额的金额还款的,发卡机构可停止该卡使用。
第十条 持卡人在牡丹卡特约单位消费或在指定储蓄所支取人民币现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在牡丹卡指定储蓄所支取外币现钞或在国内他行及国外的受理点消费或取现,均以美元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
持卡人应以相应的币种偿还对帐单列明的透支款。还款时首先偿还已计息交易的透支款,其次为未计息交易的透支款,还款顺序均为利息、费用、取现、购物消费透支款。
第十一条 持卡人申领和使用国际卡须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收费标准》支付各种费用;在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和电话银行等设备上使用国际卡,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国际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过期即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国际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换卡手续。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国际卡的,应偿还透支本息,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特约单位均受理国际卡。特约单位受理国际卡业务,必须以人民币结算,履行《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协议》,认真执行《特约单位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工作细则》。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受理国际卡业务,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和保证人负责。
持卡人遗失国际卡,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挂失。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及保证人负责。
第十五条 国际卡所有权属于中国工商银行,如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发卡机构不必提出理由,亦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国际卡的资格,追回欠款,并可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单位收回国际卡。
伪造、变造国际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国际卡,冒领、冒用国际卡骗取财物的,以及持卡人透支经发卡机构进行还款催告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修改时亦同。
附:
二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试行)
1996年6月1日
第一章 基本规定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以及会计制度、
结算办法、联行制度及国际业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和规则,凡办理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均须执行本规定和规则。
二、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按品牌不同分为两种:威士卡(VISA卡)和万事达卡(Master Card);每种国际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两类:商务卡和个人卡,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副卡;每类国际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又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个人可申领不同品牌或不同种类的个人主卡,亦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上的亲属申领副卡。
三、国际卡由总行批准的牡丹卡发卡机构发行。发行国际卡的发卡机构必须配备符合业务需要的机具及应用系统,其主要功能包括:客户档案管理、卡档案管理、帐户管理、帐务处理、授权和止付处理、操作员管理等,并具有处理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的功能,采用循环信用处理方式。同时,该系统与总行网络及AIM、POS等外设的接口,应符合总行要求。具备条件的分行可以向总行信用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总行规定的时间,发行国际卡。暂不具备条件的分行,可以委托总行信用卡部代为发行国际卡。发卡机构委托总行代发国际卡亦应办理报批手续。所有牡丹信用卡的发卡机构及其所属特约单位和储蓄所均应受理国际卡。
四、发行国际卡初期,国际卡业务的发卡量及交易额等计划纳入牡丹信用卡业务计划,其考核评比亦按牡丹信用卡考核办法执行。单独发行国际卡的分行应将国际卡的发卡量、交易笔数、金额(美元折合为人民币计算,下同)并入牡丹信用卡有关报表,同时按币种另报国际卡业务状况月(季)报表和业务损失年报表(报表格式与牡丹信用卡报表相同,报表右上角应注明国际卡和币种)。委托总行发行国际卡的发卡机构,无须单独报送上述两种报表,国际卡业务量由总行负责并入该机构相关报表。随着业务发展,总行将另行制定国际卡业务考核办法,单独考核国际卡业务。
五、国际卡业务会计核算的科目与帐户,除增设“联行外汇往来”科目办理异地之间外汇资金划拨,“外汇买卖”科目核算买卖外汇,“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核算外汇买卖产生的损益外,其他与牡丹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的科目和帐户相同。各行应按币种不同分别进行核算。
六、国际卡的卡号编排、凸印、磁道格式及标准。
(一)带有威士(VISA)标识的国际卡卡号编排办法和凸印格式标准:
第一行 XXXX XXXX XXXX XXXX
------ --------
| ----- | -
| | |
|
a b c
d
第二行 XXXXX XXX XX/XX X
----- -----
| --- | -
| | | |
e f g h
第三行 MR或MS XXXXX XXXX XXX
----- --------------
| |
| |
i j
第四行 XXXX XXXX XXXX
----------------
|
|
k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
a至卡号的1至5位,威士组织给我行国际卡的代码,42701为商务卡(金卡和普通卡共用)代码,42702为个人普通卡代码,42703为个人金卡代码;
b至卡号的6至9位,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总行代发卡的,使用总行营业部全国联行行号0059);
c至卡号的10至15位,发卡顺序号;
d至卡号第16位,校验码,校验方法为“2121”;
e至联行外汇往来行号(总行代发卡的,使用总行营业部联行外汇往来行号HO102);
f至发卡机构同城票据交换号或分辖行号(总行代发卡的,无此号码,卡片有效期前移);
g至卡片有效期限,前两位数字为月份,后两位数字为年度;
h至特制的防伪“V”字符;
i至先生或女士英文缩写;
j至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姓名);
k至单位名称(仅限商务卡使用,汉语拼音或英文全称或缩写,不得超过20个字符)。
3、威士国际卡的凸印尺寸与带有威士标记的牡丹信用卡相同。
(二)带有万事达(Master Card)标识的国际卡卡号编排办法和凸印格式标准:
第一行 XXXX XXXX XXXX XXXX
------ --------
| ----- | -
| | |
|
a b c
d
第二行 XXXXX XXX XX/XX XX
----- -----
| --- | --
| | | |
e f g h
第三行 MR或MS XXXXX XXXX XXX
----- --------------
| |
| |
i j
第四行 XXXX XXXX XXXX
----------------
|
|
k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
a至卡号的1至5位,万事达组织给我行国际卡的代码(具体代码另行通知);
b至卡号的6至9位,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后四位(总行代发卡的,使用总行营业部全国联行行号0059);
c至卡号的10至15位,发卡顺序号;
d至卡号第16位,校验码,校验方法为“2121”;
e至联行外汇往来行号(总行代发卡的,使用总行营业部联行外汇往来行号HO102);
f至发卡机构同城票据交换号或分辖行号(总行代发卡的,无此号码,卡片有效期前移);
g至卡片有效期限,前两位数字为月份,后两位数字为年度;
h至特制的防伪“MC”字符;
i至先生或女士英文缩写;
j至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姓名);
k至单位名称(仅限商务卡使用,汉语拼音或英文全称或缩写,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万事达国际卡的凸印尺寸与带有万事达标记的牡丹信用卡相同。
(三)国际卡的磁道标准必须按信用卡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七、带彩色照片的国际卡(包括威士卡和万事达卡)的印制标准。
(一)持卡人彩色照片印于卡片正面左上角,距上边缘和左边缘均为2.5毫米(+-0.5毫米);
(二)持卡人彩色照片内框为正方形,长和宽均为19毫米(+-1毫米);
(三)彩照卡正面印刷的“中国工商银行”中文名称向右移16毫米;英文名称右移10毫米,行徽右移21毫米并上移3毫米,误差均为(+-1毫米);
(四)彩照卡背面文字内容、印制格式与非彩照卡相同。
八、国际卡背面签名条上必须按国际组织规定印制卡号和防伪号码,防伪号码为3位数字。脱机授权时,有条件的发卡机构应对防伪号码进行校验。
九、发卡机构审批持卡人信用额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商务金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3万元,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30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美元;
(二)商务普通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1万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20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美元。
(三)个人金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1万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10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美元;
(四)个人普通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1000元,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5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美元。
十、发卡机构之间或国际卡业务经办行之间办理资金划拨,必须分人民币和外币,按相应的清算渠道清算资金。
十一、中国工商银行的特约单位和储蓄所受理国际卡,应使用牡丹卡专用凭证(签购单、转帐单、存款单、取现单、退货单、汇计单)。
十二、国际卡业务的各种登记簿应比照牡丹信用卡业务的登记簿设立。
十三、发卡机构经营国际卡业务必须与管辖分(支)行按科目并表核算,并将透支款项纳入信贷规模管理。
第二章 持卡人及担保
申请领用国际卡的单位、个人,应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成为持卡人。
一、申请领用国际卡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领用国际商务卡的基本条件。
1.国内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
(1)具备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2)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
(3)在当地工商银行开有外汇帐户;
(4)发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领单位提供单位保证或价值3万元(含)以上的质押(或等值外币,下同)或5万元以上的抵押。
上述单位申领国际商务金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固定资产价值在200万元以上,银行存款月平均余额在1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全;
(2)申领单位提供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质押;
(3)申领单位提供价值15万元(含)以上的抵押;
(4)单位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一定时间,信誉好,有偿还债务能力,并按规定提供担保。
2.驻华机构(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
(1)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办公房使用权在一年以上;
(2)在当地银行开有外汇帐户;
(3)提供国内单位保证;或提供价值5万元(含)以上的质押或8万元(含)以上的抵押。
国外驻华机构申领国际商务金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供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质押;
(2)申领单位提供价值15万元(含)以上的抵押;
(3)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一定时间,信誉好,有偿还债务能力,并按规定提供担保。
(二)申请领用国际个人卡的基本条件。
个人申领国际普通卡,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职业稳定,有合法收入;
2.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月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上;
4.在工商银行有一定外汇存款;
5.按发卡机构要求提供保证或抵押(抵押品的价值应在10万元以上),同时还应以权力凭证进行质押,权力凭证金额在2000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含)以上。
个人申领国际卡金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领人提供单位保证或10万元(含)以上的抵押,同时提供3000美元(含)以上的质押;
2.申领人提供个人保证或10万元(含)以上的抵押,同时提供5000美元(含)以上的质押;
3.领用国际普通卡一定时间,信誉好,有偿还债务能力,并提供担保。
(三)申请领用国际卡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国际卡章程,履行《领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协议》(附件1,简称领用国际卡协议)且均须在国际卡申请表(附件2)中签名、盖章。国际卡保证人亦应遵守国际卡章程,履行领用国际卡协议,并在国际卡申请表上签名、盖章。
(四)申请领用国际卡应办理填写申请表手续,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五)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官申领国际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并提供具备条件的保证。
各行在印制申请表时,应将国际卡章程、领用国际卡协议和国际卡收费表等印在申请表上,以供持卡人阅读。
二、担保形式及其基本条件
申请领用国际卡的个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形式。担保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要求。
(一)保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国际卡申领人的保证人。保证人应遵守国际卡章程,履行领用国际卡协议。按保证人的不同,保证形式有两种:
1.单位保证。为国际卡申领人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2)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
(3)固定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全。
为金卡申领人担保的单位,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固定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全;
(2)在工商银行开有人民币基本帐户,月平均存款余额在30万元以上。
2.个人保证。为申领人担保的个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当地正式户口;
(2)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职业稳定;
(4)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上。
(二)抵押。仅采用单一抵押形式的,其价值应在5万元(含)以上,有关规定和操作方法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三)质押。仅采用单一质押形式的,其价值应在3万元(含)以上,有关规定和操作方法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三、资信调查
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单位申领国际卡,除提供其法人资格的复印件和申领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可以证明其开有外汇帐户的复印件,如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汇帐户使用证》(或《开户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驻华机构则需提供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工商登记证。发卡机构应进行相应的审核。
四、资信评估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五、为持卡人提供的服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国际卡业务介绍和指南等资料;
(二)有条件的城市应向持卡人提供销售点终端服务和自动柜员机服务;
(三)设立客户服务电话,为持卡人提供咨询服务;
(四)积极稳妥地发展特约单位和储蓄所,便利持卡人消费及存取现金。
(五)定期向持卡人寄发对帐单,使持卡人及时掌握自己消费、存取现金的情况;适时发出收款通知,提醒持卡人及时按要求偿还债务;
(六)为持卡人在非特约单位消费提供转帐服务;
(七)在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和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允许单位或个人将款项转(存)入持卡人帐户;
(八)持卡人的国际卡不慎在国内丢失或被窃,全国各地的国际卡或牡丹信用卡发卡机构均可为其办理挂失手续;在国外丢失或被窃时,可利用发卡机构提供的受理地点、受理电话办理挂失;
(九)持卡人在国内异地遗失国际卡时,遗失地的发卡机构可为其提供紧急补发卡服务和不超过1000元的紧急取现服务;持卡人在国外遗失国际卡急需资金时,可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受理地点、受理电话办理紧急补发卡和紧急取现。
第三章 特约单位
所有牡丹信用卡特约单位都应受理国际卡。
一、特约单位的基本条件
特约单位应遵守国际卡章程,履行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协议》(附件3),执行《特约单位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工作细则》(附件4)。
其他条件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二、特约单位回扣手续费率
特约单位受理工商银行国际卡时,应以人民币结算,使用牡丹卡签购单等专用凭证并送工商银行进帐,按牡丹信用卡的特约单位手续费率计算手续费。
其他规定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三、特约单位、指定储蓄所编号方法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四、为特约单位提供的服务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五、特约单位的管理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第四章 开销户、计息、还款规定及收费标准
一、开户的处理手续
(一)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批准申领人领卡后,应将核定的信用额度填注在其申请表上,及时通知申领人前来领卡,告知其可使用的信用额度,发给其使用ATM的密码。申领人在发卡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并以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应按规定交存一定数量的存款。
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单位定期存款或定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处理质押权力凭证的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采用其他形式担保的,发卡机构应比照牡丹信用卡业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发卡机构应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年费由发卡机构从持卡人帐户中自动扣收。
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人民币户)
贷:手续费收入至年费收入(人民币户)
(二)发卡机构委托总行发卡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批准申领人领卡后,应将核定的信用额度填注在其申请表上,然后将申请表复印(A3复印纸),根据申请表列出申领牡丹国际卡清单(附式一)。申请表复印件和清单用特快专递寄往总行。总行收到申请表复印件和清单,核对无误后在清单上加盖业务用章,并在三天内将清单(或收据,附式二)传真通知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将传真件复印后与申请表一起存档。超过十天未收到总行传真的,发卡机构应向总行国际卡处查询。对此,各发卡机构应建立寄送申请表登记簿,严密交接手续。
总行根据发卡机构寄来的申请表建档、开户、制卡,并根据制卡情况产生打卡清单,核对无误后,将附有打卡清单的已打未发卡及持卡人密码分别用特快专递寄往发卡机构,同时,电话通知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将收到的卡片、密码与打卡清单核对无误后在打卡清单(或收据,附式二)上盖章并传真至总行,打卡清单留作发卡登记簿。总行将传真件复印后作为交接登记簿存档。如发卡机构接到总行电话通知后,七天内未收到卡、密码与打卡清单,应电话与总行联系。总行在卡寄出后十天未收到发卡机构传回的打卡清单,应与发卡机构联系。
总行国际卡处和发卡机构对寄送申请表和卡片等资料的特快专递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一年以上,以备事后查考。
与总行国际卡处建立起网络关系的发卡机构,批准申领人领卡后,可将申领人资料通过网络传往总行。总行复核后开户、制卡,其余处理手续同上。
发卡机构收到总行寄来的卡片后,应及时通知申领人前来领卡,同时告知其可使用的帐户信用额度,发给持卡人密码。在发卡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并以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应按规定办理定期存款。
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单位定期存款或定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保管存单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以其他形式担保的,其处理手续由发卡机构自定。
持卡人年费,由总行国际卡处从持卡人帐户中自动扣收,不再与发卡机构分润。工商银行的职工可以免年费,但必须由发卡机构的主任签字、盖章(签字和印鉴应预留在国际卡处)。
总行代发卡的,持卡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及信用额度等内容变更或调整时,应由发卡机构填写牡丹国际卡申请表,表中必须写明持卡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及变更内容,未改变部分可以省略,并在表中发卡机构意见栏注明“变更”字样,加盖业务公章,随其他申请表一并寄送或传真总行国际卡处。国际卡处凭申请表修改持卡人有关档案信息。
二、换卡
(一)到期卡的换卡,发卡机构应记录持卡人违章情况,并于持卡人卡片到期前一个月,对其进行用卡资格审查,然后决定是否批准其换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卡机构应不予换卡:
1.持卡人违反章程,不履行协议,发卡机构多次劝告仍不改正,已经失信;
2.保证人撤保,持卡人未采用新担保方式,已不符合申领条件;
3.持卡人决定不再使用国际卡;
4.发卡机构认为不能换卡的。
对不换卡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填制不换卡通知书(附式三),经主管人员签字后,交经办员做不换卡处理。委托总行发卡的,发卡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到期但不予换卡的,填制不换卡通知书传真通知总行国际卡处,由国际卡处办理不换卡手续。未做不换卡处理的,均按正常卡进行批量换卡,年费由国际卡处从持卡人帐户中自动扣收,不分润。
(二)零星换卡,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收回旧卡,填制零星换卡通知书(附式四),经主管人员同意后,交经办员办理换卡手续,并收取换卡手续费。
委托总行发卡的,发卡机构应将零星换卡通知书随其他开户申请书一并送总行国际卡处或传真通知国际卡处,由国际卡处办理换卡手续;换卡手续费由国际卡处从持卡人帐户中扣收,不与发卡机构分润。其他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和国际卡开户相同。
发卡机构和国际卡处在换卡过程中,应做好卡片交接和签收工作,防止重复换卡或错发卡等现象发生。
总行代发卡的,发卡机构换卡时收回的作废卡,不寄送总行国际卡处,比照牡丹信用卡的作废卡进行处理。
三、销户
(一)销户规定
单位或个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以销户:
1.持卡人帐户下所有国际卡均已有效期满一个半月后,持卡人不办理更换新卡的;
2.个人卡挂失后满一个半月,且没有其它卡又不换领新卡的;
3.持卡人信誉不佳,其卡被列入止付名单一个半月,或发卡机构已收回其国际卡一个半月的;
4.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机构或总行已收回其国际卡一个半月的;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保证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国际卡一个半月的;
6.发卡机构或总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二)销户手续
1.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销户手续与牡丹卡业务基本相同。发卡机构收回持卡人国际卡后,向持卡人开出收卡收据(附式五),一联交持卡人,一联发卡机构留存,45天后持卡人凭收卡收据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应将收卡收据作付出传票附件。
2.发卡机构委托总行发卡的销户手续。
(1)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应填制牡丹国际卡销户通知书(附式六)并传真至总行,销户通知书须专夹保管。同时,发卡机构收回其国际卡,收卡后应给持卡人开出收卡收据;有效卡无法收回时,应视情况通知总行进行止付。
(2)总行收到发卡机构销户通知书,须登记待销户登记簿(附式七)并专夹保管。一个半月后,总行将持卡人最近两个月的对帐单通过网络或传真送至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核对帐务。
(3)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核对帐务无误后,应填制销户索权单(用大额结算索权单代),交易内容栏应注明“销户”字样,通过传真向总行索权。总行核对存款余额无误后,须将索权单复印,编制授权密码,加盖业务公章,传真回发卡机构。发卡机构核对密码无误后,凭持卡人收卡通知及总行传真授权的金额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发卡机构应使用牡丹卡取现单或转帐单,填写持卡人卡号、身份证件号码、金额,摘要栏注明“销户”字样,请持卡人签名后付款(商务卡销户,持卡人应持单位销户申请书办理,且不得支取现金);持卡人收卡收据和国际卡处授权的传真复印件作付出传票附件。
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人民币户)或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以发卡机构签发的存单做质押的,帐户销户后,存单可结清。
会计分录:
借:定期储蓄存款或单位定期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持卡人帐户无存贷款余额的,亦应按上述程序处理,无须填写付款凭证,但应电话通知总行国际卡处办理销户手续。
(4)总行国际卡处收到发卡机构划来的取现单或转帐单,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结清帐户。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或活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5)超过五年未发生收付的帐户,经联系又找不到持卡人的,由总行办理有关销户手续。持卡人帐户有存款的,总行做收益,不与发卡机构分润。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或活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其他应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借:其他应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营业外收入至其他营业外收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以后,持卡人来支取存款时,其处理手续与正常销户手续基本相同。
(6)持卡人因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要求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将国际卡交回发卡机构。总行收到发卡机构销户通知书一个半月后,将持卡人最近两个月的对帐单送发卡机构与领款人核对帐务。发卡机构办理销户的处理手续与正常销户手续相同。
发卡机构发出销户通知一个半月后,未见总行国际卡处传来持卡人对帐单时,应与国际卡处联系,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3.帐户中无法收回的透支帐款应视为业务损失,其销户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四、计息规定
(一)存款计息规定
持卡人帐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单位和个人在发卡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并以存单做质押的,其存款应按照相应的定期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利息。
(二)透支计息规定
持卡人的透支金额纳入“其他短期贷款”科目按单位、个人及人民币或美元分户核算。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费用等)日至对帐单到期还款日(含)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按月息千分之二十四支付未偿还部分从透支之日起至还款日(均以银行记帐日为准,下同)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取现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支取现金发生透支的,透支部分从银行记帐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上述利率计息。
超过到期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的,其利息计算复利。
持卡人应付利息在产生对帐单日反映。贷款利息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支取现金透支的贷款利息计算方法
(1)某持卡人1月10日帐户余额为零,并于当日支取现金500元,发卡机构记帐日为1月12日,其对帐单通知日为每月26日;持卡人于1月23日还款520元(发卡机构1月24日记帐);1月26日发卡机构收入贷款利息4.8元(500X12X0.0008),持卡人帐户余额为15.2元。
(2)某持卡人1月10日帐户余额为零,并于当日支取现金500元,发卡机构记帐日为1月12日,其对帐单通知日为每月26日;持卡人于1月28日还款520元(发卡机构1月29日记帐);1月26日发卡机构收入贷款利息5.6元(500X14X0.0008);2月26日发卡机构收入贷款利息1.2元(500X3X0.0008),当日持卡人帐户余额为13.2元。发卡机构第一次收入的利息是在免息还款期内,因此不收复利。
2.非现金交易透支的贷款利息计算方法
(1)某持卡人1月10日帐户余额为零,并于当日购物或消费500元,发卡机构记帐日为1月12日,其对帐单通知日为每月26日;持卡人于2月18日还款520元(发卡机构2月20日记帐,持卡人到期还款日为2月20日),2月26日发卡机构发出对帐单,此日持卡人帐户余额为20元,持卡人在免息期内不付贷款利息。
(2)某持卡人1月8日帐户余额为100元,并于当日购物或消费500元,发卡机机构记帐日为1月10日,其对帐单通知日为每月26日;持卡人于2月19日还款520元(发卡机构21日记帐,持卡人到期还款日为2月20日,最低还款额为20元);1月26日持卡人对帐单余额为-400元,2月26日发卡机构收入贷款利息13.4(400X42X0.0008),收入滞纳金1元,此日持卡人帐户余额为105.56元。
五、还款规定
持卡人在牡丹卡特约单位消费或在指定储蓄所支取人民币现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在牡丹卡指定储蓄所支取外币现钞或在国内他行及国外的受理点消费或取现,均以美元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还款时首先偿还已计息交易的透支款,其次为未计息交易的透支款,还款顺序均为利息、费用、取现、购物消费透支款。
个人卡持卡人采用存现金方式偿还人民币或美元透支款的处理手续见第六章;采用转帐方式还款的,处理手续比照商务卡持卡人还款办法。商务卡持卡人可通过转帐方式偿还人民币或美元透支款,还款办法如下:
(一)商务卡持卡人转帐偿还人民币透支款的处理手续
1.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处理手续
商务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可使用支票和进帐单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进帐单收款人项目中的全称栏应填明持卡人姓名,帐号栏填明持卡人卡号,开户银行栏填明清算行名称和发卡机构名称,备注栏注明“牡丹国际卡还款”字样;汇款人项目按有关规定填写。
开户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的支票和进帐单,审查无误后,加盖有关印章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
贷:分行辖内往来
2.总行代发卡的处理手续
商务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使用信、电汇凭证通过开户银行办理,收款人项目的全称栏填明持卡人姓名,帐号栏填明持卡人卡号,汇入地点栏填明北京市,汇入行名称栏填明总行营业部或其全国联行行号,汇款人项目按有关规定填写,摘要栏注明“牡丹国际卡还款”字样。
开户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的信、电汇凭证,审查无误后,加盖有关印章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
贷:联行往帐
(二)商务卡持卡人偿还美元透支款的处理手续
1.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处理手续
商务卡持卡人偿还美元透支款,应按当地分行要求使用有关凭证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凭证有关栏目比照上述进帐单要求填写。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和会计分录与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相同。
2.总行代发卡的处理手续
商务卡持卡人偿还美元透支款,使用信、电汇凭证或汇款申请书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凭证填写比照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的方法办理,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
贷:分行辖内往来
与总行国际卡处在同一城市的发卡机构,其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应使用进帐单,偿还美元透支款使用有关凭证,凭证收款人开户银行栏填明“总行营业部至信用卡部”字样。
持卡人未能按要求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有关规定见收费表。最低还款额的计算方法是:
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透支部分的5%+以前最低还款额累计未还部分+超信用额度透支部分
持卡人确已无法用美元或其他外币偿还其美元帐户透支款的,经业务主管批准后,经办人员应收回其国际卡,以其偿还的人民币向本行国际业务部买入美元,然后偿还透支款。同时,应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持卡人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帐户信用额度透支,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偿还超额部分的,还款时应以相应的币种,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有关规定见收费表。
六、补发密码
持卡人因密码遗忘需要补发密码时,发卡机构应将补发的密码交持卡人,但必须严密补发手续,堵塞漏洞。总行代发卡的,持卡人要求补发密码时,发卡机构应填写牡丹国际卡补发密码申请书(附式八),随申请表寄送总行国际卡处或传真通知国际卡处。国际卡处补发密码后,按正常下发密码方式,将密码寄送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发给持卡人。
七、收费标准
办理国际卡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应填制手续费收入凭证。国际卡业务收费表见附件5。
第五章 购物及消费
一、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
除按人民币和美元分别清算外,其他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持卡人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
(一)持卡人在国内特约单位消费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持卡人在国内他行特约单位和国外消费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收到总行清算中心传来的清算单据,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特约单位手续费由总行清算中心收取,不再与发卡机构分润。
1.总行清算中心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美元户)
贷:存放同业款项(美元户)
贷:手续费收入至手续费分润户(美元户)
2.发卡行国际业务部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联行外汇往来(美元户)
3.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的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持卡人凭卡用美元以外的外币结算购物消费帐款时,国际信用卡组织按规定收取外币兑换手续费。该费用由发卡机构或国际卡处记入持卡人帐户中。
三、缺陷凭证的处理手续
(一)国内缺陷凭证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国外缺陷凭证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收到国外收单银行划来的有缺陷的凭证时,应按国际组织所规定的拒付办法处理。其处理手续见国际组织有关规定。
持卡人对有疑问的交易须在对帐单通知日起13日内提出拒付。否则,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负。
持卡人需要对帐单及有关单据副本的,可向发卡机构要求补发;补发对帐单及有关单据副本应按规定收取手续费。总行代发卡的,补发对帐单和有关单据副本的手续费由国际卡处收取,不分润。
第六章 存取现金
一、储蓄所的处理手续
持卡人在同城或异地的工商银行牡丹卡指定储蓄所(ATM)支取人民币现金,或在受理牡丹卡的外币储蓄所(ATM)支取外币现钞时,应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本行职工不免手续费)。取现手续费由总行国际卡处收取,不分润。储蓄所应按持卡人取现金额填制凭证,无需另制手续费凭证。
持卡人在同城或异地存人民币或外币现钞,均免收手续费。
持卡人存、取美元以外其他币种的现钞时,经办人员须先通过外汇买卖将其折算成美元,然后将以美元表示的金额填写在存、取款单的金额栏内,并请持卡人签字确认。
商务卡不得在国内银行机构和ATM上支取现金。
(一)取款
个人卡持卡人用国际卡在工商银行牡丹卡指定储蓄所取款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彩照卡无需核查持卡人身份证件,亦无需登记身份证件号码。凭证使用牡丹卡取现单;支取美元现钞的,应在凭证上划去“人民币”字样,并在大小写金额前注明“美元”。
1.持卡人支取人民币现金或美元现钞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现金(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2.持卡人支取美元以外的外币现钞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外汇买卖(美元户)至汇买价
借:外汇买卖(人民币户)
贷:外汇买卖(人民币户)
借:外汇买卖(XX币户)至汇卖价
贷:现金(XX币户)
(二)存款
持卡人以压卡方式或委托他人以不压卡方式存入人民币现金或外币现钞,储蓄所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凭证使用牡丹卡存款单;存入美元现钞的,应在凭证上划去“人民币”字样,并在大小写金额前注明“美元”。
1.持卡人存入人民币现金的会计分录:
借:现金(人民币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2.持卡人存入外币现钞的会计分录:
借:现金(XX币户)
贷:外汇买卖(XX币户)至钞买价
借:外汇买卖(人民币户)
贷:外汇买卖(人民币户)
借:外汇买卖(美元户)至汇卖价
贷: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其他应付款(美元户)至钞变汇手续费(商务卡存现)
二、管辖行的处理手续
管辖行收到储蓄所划来的报单和存、取款的凭证后,应将人民币凭证和美元凭证分开,按不同的编押要求和清算渠道清算资金。
(一)人民币凭证的划转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外币凭证均划转本行国际业务部
划转取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至国际业务部(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至X储蓄所(美元户)
划转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至X储蓄所(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至国际业务部(美元户)
国际业务部接到辖内分、支行划来的国际卡外币存取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分别同城或异地办理划款。划款时,除收、付款单位名称或卡号、货币符号及金额等凭证要素外,摘要(附言或信息)栏必须注明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授权号、交易类型(存现或取现)、储蓄所编号等内容。
划转取款的会计分录:
借:联行外汇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划转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联行外汇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三、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的处理手续
(一)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收到本系统同城或异地划来的存取款单,应认真审核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正确,有无持卡人签字等,无误后,办理转帐。
1.持卡人取款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联行来帐(人民币户)或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手续费收入至取现手续费户(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2.持卡人存款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帐(人民币户)或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二)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收到总行清算中心划来的持卡人在国内他行的取款凭证或在国外取款清单,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持卡人取现手续费由总行收取,不再与发卡机构分润。
1.总行清算中心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美元户)
贷:存放同业款项(美元户)
2.本行国际业务部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联行外汇往来(美元户)
3.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的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手续费收入至取现手续费户(美元户)
持卡人支取非美元现钞时,国际信用卡组织按规定收取外币兑换手续费。该费用由发卡机构或国际卡处记入持卡人帐户中。
发卡机构对有疑问或有缺陷的报单、清单、凭证及附件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年终决算时,有关行处应将买卖外汇的收益或损失通过“汇兑收益”或“汇兑损失”科目核算。
四、自动柜员机
自动柜员机的使用办法和处理手续,由各分行自行制定,本行职工在自动柜员机上用国际卡支取现金,亦应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七章 大额结算和取现
持卡人用国际卡购物、消费或取现,一次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的,称为大额结算或大额取现。由于大额结算和取现金额大、风险大,因此各发卡机构及经办行处必须加强各方面的审核工作,严格遵守授权制度,严密核算手续。
持卡人通过银行向非特约单位转帐,应使用牡丹卡转帐单,并按牡丹信用卡转帐有关规定办理。
商务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购物、消费款项的结算。
一、系统内异地大额结算和取现
系统内异地大额结算和取现的要求和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网络未开通的发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大额索授权编密制度,即大额授权必须使用牡丹卡大额编密机编制授权密码,索权方必须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向索权单位授权或直接受理。
如果索权货币为美元,索权行经办人员须将美元金额按当日牌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然后将美元金额和人民币金额填制在索权单上(分别在金额前注明币种)。授权行以索权单上的人民币金额(无须再次折算)编制授权密码,以美元金额进行授权处理;索权行以人民币金额核对授权密码,无误后方可受理。
二、同城大额结算和取现
同城大额结算、取现及持卡人在非特约单位大额结算的办法,由各行比照异地做法自行制定。
第八章 授 权
授权是国际卡业务中的关键一环,是降低国际卡业务风险,保证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授权业务。
一、索权要求
发卡机构应严格要求牡丹卡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在受理国际卡业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向本市发卡机构索权:
(一)持卡人一次消费、购物或取现超过交易限额;
(二)同一张卡、同一天,在同一单位的同一班次,两次以上消费、购物或取现,其金额合计超过交易限额;
(三)对交易或其他方面有疑问;
(四)特约单位是宾馆的,在持卡人住店时必须估算交易金额,并按以下规定索权:
1.当估算的交易金额超出交易限额时,必须取得授权;
2.当实际交易金额超出已授权金额的15%(含)以上,其超出部分必须取得最终授权;
3.当估算的交易金额未超出交易限额,但实际交易金额超出交易限额时,必须取得授权。
特约单位或指定储蓄所遇有上述情况,但未向发卡机构索权,或未得到发卡机构授权同意的,均不得擅自受理持卡人用卡购物、消费和支取现金。
特约单位或储蓄所向发卡机构索权时,应提供持卡人的卡号、卡的有效期、持卡人姓名、交易内容、交易币种及金额、索权人姓名、本单位编号等内容。
二、交易限额
交易限额是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信誉程度,分别具体情况授予持卡人每次使用国际卡购物、消费、取现的最高额度。超过交易限额的业务,经发卡机构授权同意后,特约单位或储蓄所方能受理,交易限额由银行和特约单位的业务经办人员掌握,不应向社会和持卡人宣传。
交易限额按国际区域、行业及卡种不同,分为以下几种:
(一)国际卡在国内不同行业每次购物、消费的交易限额(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1.宾馆、餐厅、服务和娱乐场所一金卡6000元,普通卡4000元;
2.民航、铁路、运输部门一金卡4000元,普通卡3000元;
3.商店、商场、商品部一金卡3000元,普通卡2000元;
4.其他一金卡1000元,普通卡1000元。
(二)国际卡在国内每次支取人民币现金的限额:
个人金卡1000元,个人普通卡500元。
(三)国际卡在国内每次支取美元现钞的限额:
个人金卡150美元,个人普通卡80美元。
持卡人支取现金部分未超限额,加手续费后超限额的,无需索取。
(四)国际卡在国外每次购物、消费和支取现金的限额,均按国际信用卡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卡在国外违反授权办法的拒付处理,必须按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办理。具体方法分为:
1.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由发卡机构办理;
2.总行代发卡的,由国际卡处办理。
由于商务卡的金卡和普通卡共用一个BIN(42701),在POS等设备上使用,无法区分金卡或普通卡,因此,商务卡的普通卡在POS等设备上的交易限额与其金卡交易限额相同。
三、授权设备的配备、使用和授权值班时间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四、授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职责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五、授权业务处理程序
发卡机构授权处理程序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对彩照卡或购物消费交易不必核查持卡人身份证件;对于由总行代发的国际卡(卡号中的联行行号为总行的行号)索权业务,发卡机构应向总行国际卡处索权,其处理程序与异地卡授权业务相同。
持卡人正当交易确需超信用额度透支时,发卡机构的授权人员可以在持卡人透支超信用额度200元(或等值外币)以内授权,业务主管人员可以在持卡人透支超过信用额度2000元(或等值外币)以内授权。持卡人透支超过信用额度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不得授权。
六、异地挂失、紧急取现、紧急补发卡授权
(一)异地挂失
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异地挂失的索授权处理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总行代发卡的,受理地发卡机构收到异地持卡人挂失申请时,应立即将挂失申请书通过传真向总行国际卡处索权,国际卡处应向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索权;国际卡处接到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的授权答复后应将其传真至受理地发卡机构,由受理挂失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
(二)紧急取现
国际卡在国内异地遗失、被窃,持卡人需要遗失地的发卡机构提供紧急取现服务时,遗失地发卡机构须向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索权,紧急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或等值外币)。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核实持卡人档案无误,并查明持卡人帐户内可用信用限额大于紧急取现金额(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时,可授权同意取现。
遗失地的发卡机构取得同意取现的授权答复后,应将卡号、紧急取现金额和授权号码等填入取现单,同时在取现单摘要栏内写明“紧急取现”字样,授权单复印后作传票附件。其他处理手续与正常支取现金手续相同。
(三)紧急补发卡
国际卡在国内遗失、被窃,持卡人要求紧急补发卡时,须填写紧急补发卡申请书(附式九),遗失地发卡机构应将补发卡申请书通过传真向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索权。
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核实持卡人档案及帐户情况无误后,在紧急补发卡申请书上填写补发新卡的卡号、有效期和授权号码等,传真至受理地发卡机构;受理地发卡机构根据传真内容打制新卡,总行代发卡的,发卡机构可使用牡丹信用卡打卡,卡片上可缺省凸印的“V”或“MC”防伪字。紧急补发卡不写磁条数据,手续费由补发卡地发卡机构收取,不分润。
紧急补发的国际卡,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发卡机构或国际卡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紧急补发卡的有效期:
1.紧急补发卡申请日在当月15日之前,则紧急补发卡有效期一般为当月;
2.紧急补发卡申请日在当月15日之后,则紧急补发卡有效期一般为次月。
持卡人领取紧急补发卡时,须交验身份证件,并在紧急补发卡登记簿上签名,身份证件遗失的,不予紧急补发卡。受理地发卡机构应严密补发卡的登记和交接手续。
第九章 挂失和止付
一、挂失、补发新卡
持卡人的国际卡遗失、被窃后,其挂失、止付、补发新卡及紧急补发卡统一由发卡机构负责办理。
(一)挂失
持卡人国际卡遗失、被窃后,可立即就近向牡丹卡发卡机构书面挂失,亦可按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办理电话挂失。持卡人应在电话挂失后一个月内到当地发卡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持卡人直接在发卡机构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的,挂失手续费由受理挂失地发卡机构收取,电话向总行国际卡处挂失的,挂失手续费由总行国际卡处收取,手续费不分润。
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受理电话挂失时,应要求持卡人提供详细资料,并凭以填制挂失申请书。
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除应将止付范围通知总行外,其余处理挂失的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总行代发卡的,受理地发卡机构应将持卡人挂失申请书传真至总行国际卡处,国际卡处应向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索权;国际卡处接到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的受权答复后应将其传真至受理地发卡机构,由受理挂失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止付范围,并传真通知总行国际卡处进行止付处理。
同一帐户内的一张国际卡止付,其他未止付的卡仍可继续使用。
(二)补发新卡
国际卡止付后补发新卡应换卡号,补发新卡的处理手续与第四章零星换卡相同。总行代发卡的,补发新卡的手续费由总行收取,不与发卡机构分润。
二、止付名单的编排方法、传送格式及印制格式
发卡机构应按照有关止付规定,将挂失卡和失信卡进行止付,并将其编入《止付名单》,禁止其继续使用。止付名单是根据卡号顺序编排的,止付名单印制格式如下:
止付名单
发出日期:
第
页
本期编号:
本期页数:
4270
4270
1012 2847 1037 1156
2749 2807
1025 2954 6106 1207
3854 2981
4270
4270
2127 2567 3092 2411
1478 1111
4580
4580
6012 2847 1037 6156
2749 2807
6025 2954 6106 6207
3854 2981
5309
5309
8127 2567 3092 8411
1478 1111
8235 1237 2658 8526
1267 1378
4270
1507 2096 3012
1685 0137 2157
4270
2712 7416 2508
4580
6507 2096 3012
6685 0137 2157
5309
8712 7416 2509
8826 1234 5678
发卡机构对挂失后又找到的止付卡或超过有效期的止付卡,以及被截获的止付卡,应及时撤销其在止付名单中的卡号,以减少查找止付名单的工作量。
三、止付名单的处理方法
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委托总行发卡的,发卡机构发生止付或撤止业务,须填写牡丹国际卡止付、撤止通知书(附式十),通知总行对有关卡号止付或撤止,并在接到总行下期回传的止付名单后进行核对,有误的,需及时与总行国际卡处联系。发卡机构应按有关止付规定决定止付卡传送区域和范围,止付区域代码如下:
止付区域代码表
类型 区域代码 所包括的区域
1 0 本地
1 a 全国
2 0 表示不向国际网传送
2 1一9 美国(U.S.A)
2 A 亚太地区
2 B 非洲和某些中东国家
2 C 加拿大
2 E 欧洲和某些中东国家
2 F 拉丁美洲
国际卡在国内止付,其收费办法与牡丹信用卡止付名单收费办法相同;在国际止付,其收费办法按国际组织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总行发卡的,止付费用由发卡机构承担。威士国际卡在国际上止付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上国际止付名单(印刷品)的收费标准
1.每一个卡号在每一个区域的每一期国际止付名单(印刷品)中登录,收费为40美元。
2.在所有地区的每一期国际止付名单(印刷品)内登录一个BIN(国际信用卡组织给会员银行的代码)或一些BIN,收费为100美元。
3.威士组织根据全球地理区域,每一周或每两周出版一期国际止付名单(印刷品)。止付名单(印刷品)从其出版周的星期六起至下一次出版的版本生效前有效。美国地区无止付名单印刷品。
(二)上VISANET(VISA网络)的方式及收费标准
1.由威士紧急服务中心代为处理止付名单的增加、撤销及修改,每一个卡号收费为0.6美元。
2.由会员银行传送黑名单到VISANET,每增加或修改一个卡号收费0.03美元。
3.持卡人在国外通过威士紧急服务中心进行挂失、止付,每个卡号收费5美元。
4.在美国地区,已止付卡进行授权时,发卡行须付0.675美元(每笔)。
5.在VISANET上保留和维护黑名单的费用及有关规定
(1)将一个卡号在止付名单中保留到月底,收费为0.02美元。
(2)会员银行直接撤销在止付名单文件中的卡号不收费。
四、紧急止付规定
国内紧急止付规定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五、在国际范围止付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国际范围进行止付:
1.挂失卡在国外被冒用;
2.持卡人透支超过信用限额,且近一两日内在国外交易金额累计超过300美元,或连续支取现金,累计金额达300美元以上的;
3.发卡机构认为需要在国际范围内止付的。
需在国际范围内止付的,发卡机构可随时将止付卡号通知总行;委托总行发卡的,可随时用止付通知书传真总行国际卡处进行止付,止付费用由总行国际卡处按国际组织规定向发卡机构收取。
六、截获止付、伪冒卡的规定
止付卡、伪冒卡在国内被截获的,其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奖金为每张卡五十至一百元;在国外被截获的,按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办理,奖金先由总行清算中心垫付,然后向有关发卡机构收取。
七、国际卡止付名单与牡丹信用卡止付名单合并传输,止付名单的数据格式及传输操作规定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第十章 安全及风险管理
一、安全管理
比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包括发卡前的资信审查和核保,规定消费和取现限额,提供业务咨询和办理授权,编发止付名单,取消持卡人用卡的资格,以及透支管理等,其中透支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发卡机构应加强对透支户的监督和控制,及时采取措施催收帐款,每月产生持卡人对帐单后,将持卡人透支状况,分别不同情况,列出清单并予以处理:
(一)发卡机构应在持卡人对帐单上通知持卡人下列情况:持卡人交易明细,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最低还款额,对帐单通知日,到期还款日。
(二)持卡人透支额超过信用限额,或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发卡机构应在持卡人对帐单上通知持卡人,提醒其按信用额度消费或按时还款。
(三)持卡人连续两个月以上超过信用限额透支,或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发卡机构应打电话向持卡人和保证人催收透支款,必要时可要求其作出书面还款承诺。
(四)持卡人三个月以上超过信用限额透支,或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发卡机构可将其卡片收回;卡片无法收回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止付。如持卡人是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发卡机构应立即向持卡人和保证人发出偿还债务的通知书,经催收债务人仍不还款时,可通过法律手段收款。如持卡人是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发卡机构可依据领用国际卡协议,委托有关部门将其抵押物进行处理,或自行处理其质物或权利凭证,冲减债务,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持卡人。抵(质)押物的折价大于债务数的,差额转入其帐户;不能抵偿债务的,仍由持卡人承担偿还责任。在此过程中,发卡机构要做好取证工作。
委托总行发卡的,总行每月随对帐单将透支超信用额度或多次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持卡人清单传真至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负责催收。
(五)发卡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无法收回持卡人一年以上的透支款时,应将其转入透支呆帐户核算,其利息转“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按月计算复利,直至全部收回或报损为止。总行代发卡的,国际卡处对一年以上未偿还的透支款,直接划付有关发卡机构,由其按上述原则处理,并继续追收欠款。
三、事故和风险、损失报告制度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四、透支呆帐准备金的提取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五、业务保险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六、业务损失的处理
业务损失处理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外币业务损失经报损批复后,发卡机构向本行国际业务部买入外汇,冲抵业务损失。
发卡机构处理透支损失的会计分录:
借:贷款呆帐准备(人民币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其他短期贷款至透支呆帐户(美元户)
发卡机构处理伪冒诈骗损失的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至资产一般损失户(人民币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其他应收款至待处理损失款户(美元户)
七、业务纠纷的仲裁
国内发卡机构因办理国际卡业务发生纠纷时,比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纠纷仲裁暂行办法》办理;国际信用卡组织的会员银行间因办理国际卡业务发生纠纷时,应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的拒付办法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一、本规定和规则内未明确规定且不涉及他行的事宜,由各分行比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给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辖内实施细则。
二、本规定和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权亦属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三、本规定和规则自1996年6月1日起实行。
附件:
一 领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协议(商务卡)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牡丹国际商务卡申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领用牡丹国际商务卡(以下简称国际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二、乙方采用财产抵押方式担保的,须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乙方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须向发卡机构转移质物的占有权或将权利凭证交发卡机构保管,且在国际卡有效期内不得请求返还。权利凭证的有效期应超过国际卡有效期,乙方国际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后,权利凭证的有效期须相应延长。
三、乙方采用保证方式担保时,保证人亦应遵守《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国际卡章程”),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对乙方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四、保证人自愿为乙方领用国际卡担保,并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其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五、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担保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退保。俟乙方和保证人清偿了使用国际卡的债务,本协议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担保责任。
六、乙方国际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担保;乙方换领新卡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七、乙方应督促其持卡人遵守国际卡章程,并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乙方自愿为其持卡人承担使用国际卡的各种费用。
八、乙方持卡人领取国际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栏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的帐户,乙方对该帐户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如乙方自对帐单通知日起13日内,对对帐单所列交易未提出异议,即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十、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违反甲方对其信用限额和还款期限的规定。否则,视同乙方涉嫌诈骗甲方资金,甲方可自行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国际卡,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国际商务卡,只要密码输入正确,该交易即记入乙方的帐户。乙方对此类交易负全部责任。
十二、乙方持卡人因转借或转让国际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三、乙方持卡人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起至次日24时(含)之内;
(二)乙方或乙方持卡人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或乙方持卡人拒绝的;
(四)本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十四、特约单位或受理银行对交易有疑问要求乙方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时,乙方持卡人应予配合。如乙方持卡人与特约单位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五、如遇国际卡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十六、乙方持卡人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后,可通过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但须在一个月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七、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十八、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月之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持卡人将继续用卡,并为持卡人打制新卡,同时从乙方帐户中收取年费。
十九、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二十、乙方领卡后需要停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国际卡时,必须将停止使用的国际卡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负责;甲方不退还乙方年费。乙方需要增加持卡人时,须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仍履行本协议。
二十一、国际卡是甲方的财产。是否批准乙方领卡申请,以及信用额度的审批,均由甲方自行决定。甲方无须说明理由或发出通知,即可取消乙方使用国际卡的权利,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国际卡,或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欠款。
二十二、国际卡章程和本协议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和持卡人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国际卡章程和本协议即为有效,并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十三、本协议自甲方接到乙方的国际卡申请表时生效。若甲方未发给乙方国际卡,其未发卡的理由无须向乙方解释,申请表亦不退还乙方,本协议即行解除。乙方领用国际卡后要求解除本协议时,必须在清偿了使用国际卡的一切债务,按甲方规定结清帐户后,本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二十四、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定,未尽事宜除甲、乙方和保证人另有约定外,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附件:
二 领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协议(个人卡)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牡丹国际个人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领用牡丹国际个人卡(以下简称国际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二、乙方采用财产抵押方式担保的,须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乙方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须向发卡机构转移质物的占有权或将权利凭证交发卡机构保管,且在国际卡有效期内不得请求返还。权利凭证的有效期应超过国际卡有效期,乙方国际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后,权利凭证的有效期须相应延长。
三、乙方采用保证方式担保时,保证人亦应遵守《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国际卡章程”),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对乙方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四、保证人自愿为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领用国际卡担保,并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其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五、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担保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退保。俟乙方和保证人清偿了使用国际卡的债务,本协议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担保责任。
六、乙方国际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担保;乙方换领新卡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七、乙方若领用副卡,应督促副卡持卡人遵守国际卡章程,并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乙方自愿为副卡持卡人承担使用国际卡的各种费用。副卡持卡人在乙方不偿还国际卡债务时承担偿还责任。
八、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领取国际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栏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帐户,乙方对该帐户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如乙方自对帐单通知日起13日内,对对帐单所列交易未提出异议,即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十、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违反甲方对信用限额和还款期限的规定。否则,视同乙方涉嫌诈骗甲方资金,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国际卡,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因转借或转让国际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二、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国际卡,只须密码输入正确,该交易即记入乙方帐户。乙方对此类交易负全部责任。
十三、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起至次日24时(含)之内;
(二)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拒绝的;
(四)本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十四、特约单位和受理银行对交易有疑问要求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时,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应予配合。如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与特约单位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五、如遇国际卡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十六、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后,可通过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但须在一个月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七、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十八、乙方使用的国际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月之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将继续用卡,并为乙方打制新卡,同时从乙方帐户中收取年费。
十九、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二十、乙方领卡后需要停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国际卡时,必须将停止使用的国际卡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负责;甲方不退还乙方年费。乙方需要增领国际卡时,须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仍履行查本协议。
二十一、国际卡是甲方的财产。是否批准乙方领卡申请,以及信用额度的审批,均由甲方自行决定。甲方无须说明理由或发出通知,即可取消乙方使用国际卡的权利,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国际卡,或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欠款。
二十二、国际卡章程和本协议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国际卡章程和本协议即为有效,并对甲方、乙方及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二十三、本协议自甲方接到乙方国际卡申请表时生效。若甲方未发给乙方国际卡,其未发卡的理由无须向乙方解释,申请表亦不退还,本协议即行解除。乙方领用国际卡后要求解除本协议时,必须在清偿了使用国际卡的一切债务,按甲方规定结清帐户后,本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二十四、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定,未尽事宜除甲、乙方和保证人另有约定外,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附件:
三 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牡丹卡特约单位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特约乙方为受理牡丹卡的单位,以双方友好协商,愿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协议以下条款。
一、牡丹信用卡和牡丹国际信用卡统称牡丹卡,均属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牡丹卡分金卡和普通卡两种。持有牡丹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乙方购物、消费凭牡丹卡以人民币结算。乙方不得因持卡人使用牡丹卡结算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受理牡丹卡业务的工作细则、机具、凭证和受理牡丹卡的标志。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上述物品,受理标志应张贴或摆放在明显位置。
三、乙方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正常的牡丹卡业务。
四、无论何时乙方均不得以压卡、签单的方式支付给持卡人现金。
五、持卡人用牡丹卡购物、消费的金额超过交易限额时,乙方不得采用变更日期或分别填写多张牡丹卡签购单等方式,避免向甲方索要授权。
六、乙方不得更改牡丹卡签购单上的日期、金额等内容,牡丹卡签购单(POS消费单据)留存联及相关单据(有持卡人签字)须妥善保管一年以上。
七、乙方同意按牡丹卡交易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手续费。乙方不得将此手续费转嫁于持卡人。
八、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特约单位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工作细则”正确地办理牡丹卡业务。
九、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寄送牡丹卡止付名单,乙方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收到甲方最新一期的牡丹卡止付名单(包括紧急止付名单)后,应立即分发至各受理点,如约定日期(每旬的 日)仍未收到止付名单或收到的止付名单与上期的止付名单期号不衔接,缺页、字迹模糊时,乙方须立即与甲方联系。
十、乙方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将牡丹卡签购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进帐手续,最迟不得超过七日。
十一、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POS,其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POS操作规程受理牡丹卡,每日按时与发卡机构对帐,遇有机器故障应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确保业务正常进行。
十二、乙方受理牡丹卡工作人员应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有一定知识水平。甲方在签约初期负责提供业务和机具培训,乙方负责对经办人员的日常培训。
十三、甲方负责将乙方按照本协议和“特约单位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工作细则”收取的合法的牡丹卡交易款项,扣除本协议第七款规定的手续费后,收入乙方帐户。
十四、甲方对截获止付牡丹卡或伪冒卡的乙方经办人员,应给予不低于五十元的奖励。
十五、乙方如违反本协议或“特约单位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工作细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拒绝为乙方收款或有权从乙方帐户中收回该违约款项,其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牡丹卡业务。
十七、除本协议第十五款规定外,如签订协议的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必须在终止前六十天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提供的全部机具和物品。
十八、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执行中遇有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修改和补充本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人代表:
业务电话: 电话:
联系人: 开户银行:
授权电话: 银行帐号:
单位地址: 经营范围:
本单位编号:
年 月 日
附件:
四 特约单位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工作细则
一、为使特约单位办好牡丹卡购物、消费业务,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牡丹信用卡和牡丹国际信用卡统称牡丹卡,均属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牡丹卡分为金卡和普通卡两种,金色卡面的为金卡,其他颜色卡面的为普通卡。持卡人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凭牡丹卡以人民币结算。
三、持卡人每次用牡丹卡购物、消费的限额(以下简称交易限额)如下:
金卡 元;
普通卡 元。
经办人员不得将此交易限额泄露给持卡人。
四、经办人员在受理牡丹卡业务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向本市发卡机构索要授权:
(一)持卡人一次购物、消费的金额超过交易限额;
(二)同一张卡、同一天、在同一单位的同一班次,两次以上购物、消费,其金额合计超过交易限额;
(三)对持卡人的牡丹卡或其他方面有疑问;
(四)发卡机构的其他规定。
特约单位是宾馆的,经办人员应在持卡人住店时估算交易金额,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当估算的交易金额超出交易限额时,必须取得授权;
2.当实际交易金额超出已授权金额的15%(含)以上,其超出部分必须取得最终授权;
3.当估算的交易金额未超出交易限额,但实际交易金额超出交易限额时,必须取得授权。
遇有上述情况,而未向本市发卡机构索权或未经其授权同意用卡的,经办人员均不得受理该牡丹卡。
五、牡丹卡有效期限是确定信用卡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以凸印形式打印在牡丹卡凸印区第二行的右端,前面两个数字表示有效月份(有效日为当月最后一天),后面两位数字表示有效年度。如卡上的有效期限是12/98,即表示该卡在1998年12月31日前有效。有效期小于受理日的牡丹卡,均为过期卡。过期的牡丹卡是失效卡,经办人员不得受理。
六、发卡机构定期向特约单位发送止付名单。经办人员收到最新一期的止付名单后,应检查止付名单期号是否衔接,印刷的字体是否清晰。无误后,将上一期止付名单销毁。如在约定的日期内未收到新的止付名单或收到止付名单缺页、印刷模糊、期号不衔接等,经办人员应立即与发卡机构联系。
七、牡丹卡止付名单是根据止付卡上的第一行卡号编排的,其格式如下:
牡丹卡止付名单
第 页
发出日期:
本期编号:
本期页数:
4270
4270
1012 2847 1037 1156
2749 2807
1025 2954 6106 1207
3854 2981
4270
4270
2127 2567 3092 2411
1478 1111
2235 1237 2658 2526
1267 1378
4270
4270
3012 2847 1037 3156
2749 2807
3025 2954 6106 3207
3854 2981
4580
4580
6012 2847 1037 6156
2749 2807
6025 2954 6106 6207
3854 2981
5309
5309
8127 2567 3092 8411
1478 1111
8235 1237 2658 8526
1267 1378
4270
1507 2096 3012
1685 0137 2157
4270
2712 7416 2509
2826 1234 5678
4270
3507 2096 3012
3385 0137 2157
4580
6507 2096 3012
6685 0137 2157
5309
8712 7416 2509
8826 1234 5678
经办人员核对时应使用最新的止付名单并依次查找,切勿遗漏紧急止付名单,如发现持卡人使用列入止付名单的牡丹卡,应立即将该卡没收,剪角或折断后及时送交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将视情况发给当事人奖金。
八、经办人员受理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必须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验明中国工商银行的名称,确定受理的信用卡是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并须验明所带VISA或Master Card国际组织的标志;
(二)核对牡丹卡有效期限,确保牡丹卡是在有效期内使用;
(三)检查持卡人牡丹卡的卡号是否被列入牡丹卡止付名单,检查其有无被打洞、剪角、折断、涂改或毁坏的痕迹,如卡号在止付名单中出现或发现该卡为伪冒卡时,须将该卡没收,剪角或折断后妥善保管,同时立即与发卡机构联系;
(四)受理牡丹信用卡,须核对持卡人与其所持身份证件的照片是否相同,卡背面有持卡人照片和身份证件号码的,可免验其身份证件,但须核对照片与本人是否相同,并摘录证件号码;对签名栏有“样卡”或“专用卡”等字样的非正常卡,或专用卡在非专用卡特约单位购物消费的,经办人员切勿受理;
受理牡丹国际信用卡,可免验持卡人的身份证件,亦无须摘录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国际卡正面有持卡人照片的,须核对照片与本人是否相同;
(五)在上述几项均无问题的情况下,将压卡机日期调到当日,把牡丹卡正面向上放在压卡机上,并将签购单叠放在牡丹卡上;
(六)将压卡机把手左右各拉动一次,检查牡丹卡上的凸字是否完整、清晰地压印在签购单上,若压印的资料模糊不清,请将签购单当着持卡人的面撕毁或注明作废字样,再另行压印一份清晰的签购单;
(七)在压印的签购单上,填明本单位名称、编号、交易金额、摘要及经办人员姓名等;如果使用牡丹信用卡,还须填写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
(八)请持卡人当面在签购单上签名,然后核对其签名是否与牡丹卡上的预留签名一致;如果使用牡丹信用卡,还须核对签名是否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如不相符,切勿受理;
(九)判断持卡人消费的金额是否超过交易限额;
(十)如遇必须向发卡机构索权的,应将持卡人的牡丹卡和身份证件(如需核验)拿在手中,俟交易完成后再还给持卡人;
(十一)经办人员向发卡机构索权,应提供持卡人的卡号,卡的有效期限、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本单位编号、经办人员姓名等;如果使用牡丹信用卡,还需提供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号码;
(十二)获得发卡机构授权号码时,应将号码填入签购单有关栏目。如系发卡机构授权没收或拒绝受理该卡时,经办人员须按发卡机构授权要求办理;
(十三)正常交易完成后,将第一联签购单(持卡人存根)、牡丹卡和持卡人身份证件、发货票等一并交给持卡人;
(十四)持卡人要求退货,经办人员同意时,应认真核对原交易是否用牡丹卡结算,无误后,使用牡丹卡退货单办理压卡手续,不得支付持卡人现金;
(十五)每天营业终了将所有签购单和退货单交财会部门。
九、使用POS受理工商银行信用卡时,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验明卡片上中国工商银行的名称,确定受理的信用卡是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并须验明所带VISA或Master Card国际组织的标志;
(二)无误后将卡片磁条放在读卡槽中划动一次,然后根据POS屏幕提示的内容,按步骤操作;
(三)如果屏幕提示卡片为“止付卡”时,应立即将卡片没收,剪角或折断后妥善保管,同时立即通知发卡机构;
(四)异地持卡人购物、消费金额超过交易限额时,应向本地发卡机构索权,并将取得的授权号码输入POS中;
(五)正常交易完成后,请持卡人在POS打印的签购单上当面签字,与卡片预留签名核对一致,如果持卡人使用的是牡丹信用卡,还须在签购单上抄录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然后将签购单第一联(持卡人存根)连同牡丹卡和发货票等一并交给持卡人;
(六)持卡人要求退货时,经办人员应将原签购单找出,确认无误后,根据POS屏幕提示按步骤处理;
(七)如POS不能识别卡片磁条件息,应采用手工压卡方式受理;
(八)每天营业终了,POS终端操作员要进行终端轧帐,并与发卡机构主机对帐,无误后,将POS初始化,然后将当日POS打印的全部签购单连同终端轧帐单交单位财会部门。
十、特约单位的财会部门每天应作如下工作:
(一)将当日手工受理的牡丹卡签购单和退货单分别进行汇总,累计金额、笔数,用汇总的签购单金额减去汇总的退货单金额,累计所有单据笔数,填写一式三联的工商银行牡丹卡汇计单,按规定的手续费率计算手续费,用累计金额减手续费计算出净计金额;POS打印的签购单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处理。
(二)将签购单的特约单位存根联保存,并妥善保管一年以上。
(三)根据汇计单的金额填写进帐单。
(四)将两联进帐单、三联汇计单和第二、三联签购单及退货单等一并送开户银行办理进帐手续。
十一、POS终端操作员分两级管理,经办员可做:购物消费、退货冲正(加管理员密码)、查询、轧帐,修改自己的密码、签到签退。管理员级可做:营业员级的全部业务以及操作员管理的有关业务,包括:增加、撤销操作员号码、修改操作员级别,查询操作员信息,删除操作员密码。
以上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以便修改、补充。
中国工商银行____分行
附件:
五 牡丹国际信用卡收费标准
----------------------------------
-------
| 序号 | 内 容 |
收 费 标 准 | 备注 |
|----|----------|-----------------
-|----|
| | |
| 金 卡 |300元| |
| | | 商
务卡 |-------|----| |
| | |
| 普 通 卡 |200元| |
| | |---
--|-------|----| |
| | |
| |主 卡|200元| |
| 1 | 年费(人民币) | |
金 卡|---|----| 每卡 |
| | |
| |副 卡|100元| |
| | | 个
人卡 |---|---|----| |
| | |
| |主 卡|100元| |
| | |
|普通卡|---|----| |
| | |
| |副 卡| 50元| |
|----|----------|-----------------
-|----|
| |补发新卡费(人民 |
| |
| 2 | |20元
| 每卡
|
| |币) |
|
|
|----|----------|-----------------
-|----|
| |挂失手续费(人民 |
| |
| 3 | |50元
| 每卡
|
| |币) |
|
|
|----|----------|-----------------
-|----|
| |贷款利息(人民币或 |
| |
| 4 | |24‰
| 月息
|
| |美元) |
|
|
|----|----------|-----------------
-|----|
| |滞纳金(人民币或美 |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收 | |
| 5 | |
|
|
| |元) |取,最低收
1元或1美元 | |
|----|----------|-----------------
-|----|
| |取现手续费(人民币 |按取现金额1%收取,最低
收3元 | |
| 6 | |
| 每
笔 |
| |或美元) |或3美元
| |
|----|----------|-----------------
-|----|
| |通过国内银行转帐 |
| |
| 7 | |转帐金额
1%,最低收10元 | 每笔 |
| |结算(人民币) |
| |
|----|----------|-----------------
-|----|
| |外汇兑换手续费(美 |按国际信用卡组织有关规定
收费, | |
| 8 | |
| 每
笔 |
| |元) |约是交易额
的1% | |
|----|----------|-----------------
-|----|
| |商务卡存现钞变汇 |
| |
| 9 | |按交易金
额的1‰收取 | 每笔 |
| |手续费(美元) |
| |
|----|----------|-----------------
-|----|
| |对帐单或单据副本 |
| |
| 10 | |补制对帐单
或单据副本3元 | 每份 |
| |费 |
|
|
|----|----------|-----------------
-|----|
| |超限费(人民币或美 |按超信用额度部分5%收取
,最低 | |
| 11 | |收5元或5
美元,最高收300元或 | |
| |元) |300美元
| |
----------------------------------
-------
注:此收费表应印在牡丹国际卡申请表上。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
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工银发(199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开拓牡丹卡市场,加快牡丹卡的国际化进程,总行决定发行牡丹国际卡。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自1996年6月20日起实行。
二、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六个城市分行,于1996年6月20日起发行首批牡丹国际卡。发卡初期,由总行代分行集中处理持卡人帐务和授权等业务;分行负责牡丹国际卡的市场推广、透支款项追收等业务。为确保牡丹国际卡的顺利发行,各分行特别是试点分行应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牡丹国际卡章程、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辖内的实施细则。
三、牡丹国际卡是牡丹卡的系列产品之一,可在国内、国际通用。因此,全国各牡丹卡的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均应受理牡丹国际卡。对此,各发卡机构应加强对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普及牡丹国际卡的知识,防止拒绝受理牡丹国际卡的现象发生。
四、牡丹国际卡具有在国内存取美元或其他外币的功能,因此,凡办理外币业务的牡丹卡指定储蓄所均须办理牡丹国际卡的存取外币业务。
五、根据威士和万事达国际组织的规定,牡丹国际卡将使用新的BIN(银行代码,即卡号的前五位),且牡丹国际威士卡卡号的校验方法为“2121”。对此,各行应对有关应用系统及外围设备(POS、ATM、电话银行、止付器等)软件进行修改,使其符合以下要求:
1.可受理牡丹国际卡,并能做相应业务处理;
2.自今年6月20日起,按“2121”的方法对牡丹国际威士卡卡号进行校验。
应用系统及外围设备软件的修改本着现行程序谁开发谁修改的原则,于6月20日前完成程序修改、测试、验收等工作。
六、牡丹国际卡的止付名单将包括在当前牡丹卡止付名单中并与牡丹卡止付名单合并传输。目前,由于牡丹卡止付名单数据量庞大,因此在季末传输中采用了压缩方式,而牡丹国际卡使用的三组新BIN与原牡丹卡的BIN不同,致使压缩传输不能处理,对此,总行对程序进行了修改,具体传输办法和规定已另文通知。目前,各省市分行在辖内采用压缩方式进行止付名单传输的,必须在6月20日前完成对程序的修改,以保证牡丹国际卡止付名单的正常传输。
七、牡丹国际卡是一项新业务,各发卡行和受理行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业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树立牡丹国际卡的良好品牌形象。业务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用卡部反映。
附:
一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
1996年6月1日
第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以服务为宗旨,采用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结算,可在国内、国际通用。
国际卡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主要功能。
第二条 国际卡按品牌不同分为两种:中国工商银行威士卡(VISA卡)和中国工商银行万事达卡(Master Card)。每种国际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两类:商务卡和个人卡,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副卡。每类国际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三条 凡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定外汇存款,能够合法支配外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和行政事业等单位或经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向中国工商银行国际卡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商务卡的金卡或普通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定外汇存款的个人,可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的金卡或普通卡。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国际卡,均须办理填写申请表手续,确认履行《领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协议》,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是否批准单位或个人领卡申请和是否批准领用金卡,以及给予多少信用额度,均由发卡机构决定。
第五条 以保证方式为领卡人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对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持卡人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以财产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领卡单位或个人不偿还国际卡债务时,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个人可申领不同品牌或不同种类的个人主卡,亦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亲属申领副卡。
国际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商务卡不得在境内支取现金,且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转帐结算。
第七条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和美元帐户,并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国际卡的收支款项、费用和利息分别记入相关帐户。商务卡帐户的透支款,由领卡单位和保证人负责偿还。个人卡帐户的透支款,由主卡持卡人、副卡持卡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
商务卡帐户的存款应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入;个人卡帐户的存款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和合法款项存入。
发卡机构对上述人民币和美元帐户内的存款不支付利息。
第八条 持卡人凭国际卡消费或取现,可在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由发卡机构提供消费信贷服务。发卡机构按帐户币种不同对每个帐户批准一个以相应币种计算的信用额度,同一个单位的多张商务卡或同一个持卡人的多张主卡及其所有副卡共同使用帐户的信用额度。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不得将人民币帐户和美元帐户的信用额度混用,亦不得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透支。
第九条 发卡机构每月向持卡人寄发人民币和美元帐户对帐单。对帐单上列明持卡人帐户截止通知日的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按月息千分之二十四支付未偿还部分从透支之日起至还款日(均以银行记帐日为准,下同)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从银行记帐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超过到期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的,其贷款利息计算复利。
持卡人未能按要求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持卡人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透支,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偿还超额部分的,应按超额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超限费;两次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后以不足最低还款额的金额还款的,发卡机构可停止该卡使用。
第十条 持卡人在牡丹卡特约单位消费或在指定储蓄所支取人民币现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在牡丹卡指定储蓄所支取外币现钞或在国内他行及国外的受理点消费或取现,均以美元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
持卡人应以相应的币种偿还对帐单列明的透支款。还款时首先偿还已计息交易的透支款,其次为未计息交易的透支款,还款顺序均为利息、费用、取现、购物消费透支款。
第十一条 持卡人申领和使用国际卡须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收费标准》支付各种费用;在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和电话银行等设备上使用国际卡,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国际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过期即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国际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换卡手续。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国际卡的,应偿还透支本息,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特约单位均受理国际卡。特约单位受理国际卡业务,必须以人民币结算,履行《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协议》,认真执行《特约单位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工作细则》。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受理国际卡业务,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和保证人负责。
持卡人遗失国际卡,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挂失。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及保证人负责。
第十五条 国际卡所有权属于中国工商银行,如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发卡机构不必提出理由,亦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国际卡的资格,追回欠款,并可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单位收回国际卡。
伪造、变造国际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国际卡,冒领、冒用国际卡骗取财物的,以及持卡人透支经发卡机构进行还款催告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修改时亦同。
附:
二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试行)
1996年6月1日
第一章 基本规定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以及会计制度、
结算办法、联行制度及国际业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和规则,凡办理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均须执行本规定和规则。
二、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按品牌不同分为两种:威士卡(VISA卡)和万事达卡(Master Card);每种国际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两类:商务卡和个人卡,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副卡;每类国际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又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个人可申领不同品牌或不同种类的个人主卡,亦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上的亲属申领副卡。
三、国际卡由总行批准的牡丹卡发卡机构发行。发行国际卡的发卡机构必须配备符合业务需要的机具及应用系统,其主要功能包括:客户档案管理、卡档案管理、帐户管理、帐务处理、授权和止付处理、操作员管理等,并具有处理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的功能,采用循环信用处理方式。同时,该系统与总行网络及AIM、POS等外设的接口,应符合总行要求。具备条件的分行可以向总行信用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总行规定的时间,发行国际卡。暂不具备条件的分行,可以委托总行信用卡部代为发行国际卡。发卡机构委托总行代发国际卡亦应办理报批手续。所有牡丹信用卡的发卡机构及其所属特约单位和储蓄所均应受理国际卡。
四、发行国际卡初期,国际卡业务的发卡量及交易额等计划纳入牡丹信用卡业务计划,其考核评比亦按牡丹信用卡考核办法执行。单独发行国际卡的分行应将国际卡的发卡量、交易笔数、金额(美元折合为人民币计算,下同)并入牡丹信用卡有关报表,同时按币种另报国际卡业务状况月(季)报表和业务损失年报表(报表格式与牡丹信用卡报表相同,报表右上角应注明国际卡和币种)。委托总行发行国际卡的发卡机构,无须单独报送上述两种报表,国际卡业务量由总行负责并入该机构相关报表。随着业务发展,总行将另行制定国际卡业务考核办法,单独考核国际卡业务。
五、国际卡业务会计核算的科目与帐户,除增设“联行外汇往来”科目办理异地之间外汇资金划拨,“外汇买卖”科目核算买卖外汇,“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核算外汇买卖产生的损益外,其他与牡丹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的科目和帐户相同。各行应按币种不同分别进行核算。
六、国际卡的卡号编排、凸印、磁道格式及标准。
(一)带有威士(VISA)标识的国际卡卡号编排办法和凸印格式标准:
第一行 XXXX XXXX XXXX XXXX
------ --------
| ----- | -
| | |
|
a b c
d
第二行 XXXXX XXX XX/XX X
----- -----
| --- | -
| | | |
e f g h
第三行 MR或MS XXXXX XXXX XXX
----- --------------
| |
| |
i j
第四行 XXXX XXXX XXXX
----------------
|
|
k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
a至卡号的1至5位,威士组织给我行国际卡的代码,42701为商务卡(金卡和普通卡共用)代码,42702为个人普通卡代码,42703为个人金卡代码;
b至卡号的6至9位,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总行代发卡的,使用总行营业部全国联行行号0059);
c至卡号的10至15位,发卡顺序号;
d至卡号第16位,校验码,校验方法为“2121”;
e至联行外汇往来行号(总行代发卡的,使用总行营业部联行外汇往来行号HO102);
f至发卡机构同城票据交换号或分辖行号(总行代发卡的,无此号码,卡片有效期前移);
g至卡片有效期限,前两位数字为月份,后两位数字为年度;
h至特制的防伪“V”字符;
i至先生或女士英文缩写;
j至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姓名);
k至单位名称(仅限商务卡使用,汉语拼音或英文全称或缩写,不得超过20个字符)。
3、威士国际卡的凸印尺寸与带有威士标记的牡丹信用卡相同。
(二)带有万事达(Master Card)标识的国际卡卡号编排办法和凸印格式标准:
第一行 XXXX XXXX XXXX XXXX
------ --------
| ----- | -
| | |
|
a b c
d
第二行 XXXXX XXX XX/XX XX
----- -----
| --- | --
| | | |
e f g h
第三行 MR或MS XXXXX XXXX XXX
----- --------------
| |
| |
i j
第四行 XXXX XXXX XXXX
----------------
|
|
k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
a至卡号的1至5位,万事达组织给我行国际卡的代码(具体代码另行通知);
b至卡号的6至9位,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后四位(总行代发卡的,使用总行营业部全国联行行号0059);
c至卡号的10至15位,发卡顺序号;
d至卡号第16位,校验码,校验方法为“2121”;
e至联行外汇往来行号(总行代发卡的,使用总行营业部联行外汇往来行号HO102);
f至发卡机构同城票据交换号或分辖行号(总行代发卡的,无此号码,卡片有效期前移);
g至卡片有效期限,前两位数字为月份,后两位数字为年度;
h至特制的防伪“MC”字符;
i至先生或女士英文缩写;
j至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姓名);
k至单位名称(仅限商务卡使用,汉语拼音或英文全称或缩写,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万事达国际卡的凸印尺寸与带有万事达标记的牡丹信用卡相同。
(三)国际卡的磁道标准必须按信用卡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七、带彩色照片的国际卡(包括威士卡和万事达卡)的印制标准。
(一)持卡人彩色照片印于卡片正面左上角,距上边缘和左边缘均为2.5毫米(+-0.5毫米);
(二)持卡人彩色照片内框为正方形,长和宽均为19毫米(+-1毫米);
(三)彩照卡正面印刷的“中国工商银行”中文名称向右移16毫米;英文名称右移10毫米,行徽右移21毫米并上移3毫米,误差均为(+-1毫米);
(四)彩照卡背面文字内容、印制格式与非彩照卡相同。
八、国际卡背面签名条上必须按国际组织规定印制卡号和防伪号码,防伪号码为3位数字。脱机授权时,有条件的发卡机构应对防伪号码进行校验。
九、发卡机构审批持卡人信用额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商务金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3万元,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30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美元;
(二)商务普通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1万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20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美元。
(三)个人金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1万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10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美元;
(四)个人普通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1000元,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5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美元。
十、发卡机构之间或国际卡业务经办行之间办理资金划拨,必须分人民币和外币,按相应的清算渠道清算资金。
十一、中国工商银行的特约单位和储蓄所受理国际卡,应使用牡丹卡专用凭证(签购单、转帐单、存款单、取现单、退货单、汇计单)。
十二、国际卡业务的各种登记簿应比照牡丹信用卡业务的登记簿设立。
十三、发卡机构经营国际卡业务必须与管辖分(支)行按科目并表核算,并将透支款项纳入信贷规模管理。
第二章 持卡人及担保
申请领用国际卡的单位、个人,应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成为持卡人。
一、申请领用国际卡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领用国际商务卡的基本条件。
1.国内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
(1)具备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2)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
(3)在当地工商银行开有外汇帐户;
(4)发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领单位提供单位保证或价值3万元(含)以上的质押(或等值外币,下同)或5万元以上的抵押。
上述单位申领国际商务金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固定资产价值在200万元以上,银行存款月平均余额在1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全;
(2)申领单位提供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质押;
(3)申领单位提供价值15万元(含)以上的抵押;
(4)单位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一定时间,信誉好,有偿还债务能力,并按规定提供担保。
2.驻华机构(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
(1)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办公房使用权在一年以上;
(2)在当地银行开有外汇帐户;
(3)提供国内单位保证;或提供价值5万元(含)以上的质押或8万元(含)以上的抵押。
国外驻华机构申领国际商务金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供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质押;
(2)申领单位提供价值15万元(含)以上的抵押;
(3)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一定时间,信誉好,有偿还债务能力,并按规定提供担保。
(二)申请领用国际个人卡的基本条件。
个人申领国际普通卡,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职业稳定,有合法收入;
2.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月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上;
4.在工商银行有一定外汇存款;
5.按发卡机构要求提供保证或抵押(抵押品的价值应在10万元以上),同时还应以权力凭证进行质押,权力凭证金额在2000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含)以上。
个人申领国际卡金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领人提供单位保证或10万元(含)以上的抵押,同时提供3000美元(含)以上的质押;
2.申领人提供个人保证或10万元(含)以上的抵押,同时提供5000美元(含)以上的质押;
3.领用国际普通卡一定时间,信誉好,有偿还债务能力,并提供担保。
(三)申请领用国际卡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国际卡章程,履行《领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协议》(附件1,简称领用国际卡协议)且均须在国际卡申请表(附件2)中签名、盖章。国际卡保证人亦应遵守国际卡章程,履行领用国际卡协议,并在国际卡申请表上签名、盖章。
(四)申请领用国际卡应办理填写申请表手续,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五)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官申领国际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并提供具备条件的保证。
各行在印制申请表时,应将国际卡章程、领用国际卡协议和国际卡收费表等印在申请表上,以供持卡人阅读。
二、担保形式及其基本条件
申请领用国际卡的个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形式。担保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要求。
(一)保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国际卡申领人的保证人。保证人应遵守国际卡章程,履行领用国际卡协议。按保证人的不同,保证形式有两种:
1.单位保证。为国际卡申领人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2)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
(3)固定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全。
为金卡申领人担保的单位,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固定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全;
(2)在工商银行开有人民币基本帐户,月平均存款余额在30万元以上。
2.个人保证。为申领人担保的个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当地正式户口;
(2)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职业稳定;
(4)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上。
(二)抵押。仅采用单一抵押形式的,其价值应在5万元(含)以上,有关规定和操作方法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三)质押。仅采用单一质押形式的,其价值应在3万元(含)以上,有关规定和操作方法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三、资信调查
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单位申领国际卡,除提供其法人资格的复印件和申领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可以证明其开有外汇帐户的复印件,如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汇帐户使用证》(或《开户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驻华机构则需提供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工商登记证。发卡机构应进行相应的审核。
四、资信评估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五、为持卡人提供的服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国际卡业务介绍和指南等资料;
(二)有条件的城市应向持卡人提供销售点终端服务和自动柜员机服务;
(三)设立客户服务电话,为持卡人提供咨询服务;
(四)积极稳妥地发展特约单位和储蓄所,便利持卡人消费及存取现金。
(五)定期向持卡人寄发对帐单,使持卡人及时掌握自己消费、存取现金的情况;适时发出收款通知,提醒持卡人及时按要求偿还债务;
(六)为持卡人在非特约单位消费提供转帐服务;
(七)在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和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允许单位或个人将款项转(存)入持卡人帐户;
(八)持卡人的国际卡不慎在国内丢失或被窃,全国各地的国际卡或牡丹信用卡发卡机构均可为其办理挂失手续;在国外丢失或被窃时,可利用发卡机构提供的受理地点、受理电话办理挂失;
(九)持卡人在国内异地遗失国际卡时,遗失地的发卡机构可为其提供紧急补发卡服务和不超过1000元的紧急取现服务;持卡人在国外遗失国际卡急需资金时,可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受理地点、受理电话办理紧急补发卡和紧急取现。
第三章 特约单位
所有牡丹信用卡特约单位都应受理国际卡。
一、特约单位的基本条件
特约单位应遵守国际卡章程,履行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协议》(附件3),执行《特约单位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工作细则》(附件4)。
其他条件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二、特约单位回扣手续费率
特约单位受理工商银行国际卡时,应以人民币结算,使用牡丹卡签购单等专用凭证并送工商银行进帐,按牡丹信用卡的特约单位手续费率计算手续费。
其他规定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三、特约单位、指定储蓄所编号方法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四、为特约单位提供的服务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五、特约单位的管理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第四章 开销户、计息、还款规定及收费标准
一、开户的处理手续
(一)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批准申领人领卡后,应将核定的信用额度填注在其申请表上,及时通知申领人前来领卡,告知其可使用的信用额度,发给其使用ATM的密码。申领人在发卡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并以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应按规定交存一定数量的存款。
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单位定期存款或定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处理质押权力凭证的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采用其他形式担保的,发卡机构应比照牡丹信用卡业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发卡机构应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年费由发卡机构从持卡人帐户中自动扣收。
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人民币户)
贷:手续费收入至年费收入(人民币户)
(二)发卡机构委托总行发卡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批准申领人领卡后,应将核定的信用额度填注在其申请表上,然后将申请表复印(A3复印纸),根据申请表列出申领牡丹国际卡清单(附式一)。申请表复印件和清单用特快专递寄往总行。总行收到申请表复印件和清单,核对无误后在清单上加盖业务用章,并在三天内将清单(或收据,附式二)传真通知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将传真件复印后与申请表一起存档。超过十天未收到总行传真的,发卡机构应向总行国际卡处查询。对此,各发卡机构应建立寄送申请表登记簿,严密交接手续。
总行根据发卡机构寄来的申请表建档、开户、制卡,并根据制卡情况产生打卡清单,核对无误后,将附有打卡清单的已打未发卡及持卡人密码分别用特快专递寄往发卡机构,同时,电话通知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将收到的卡片、密码与打卡清单核对无误后在打卡清单(或收据,附式二)上盖章并传真至总行,打卡清单留作发卡登记簿。总行将传真件复印后作为交接登记簿存档。如发卡机构接到总行电话通知后,七天内未收到卡、密码与打卡清单,应电话与总行联系。总行在卡寄出后十天未收到发卡机构传回的打卡清单,应与发卡机构联系。
总行国际卡处和发卡机构对寄送申请表和卡片等资料的特快专递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一年以上,以备事后查考。
与总行国际卡处建立起网络关系的发卡机构,批准申领人领卡后,可将申领人资料通过网络传往总行。总行复核后开户、制卡,其余处理手续同上。
发卡机构收到总行寄来的卡片后,应及时通知申领人前来领卡,同时告知其可使用的帐户信用额度,发给持卡人密码。在发卡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并以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应按规定办理定期存款。
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单位定期存款或定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保管存单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以其他形式担保的,其处理手续由发卡机构自定。
持卡人年费,由总行国际卡处从持卡人帐户中自动扣收,不再与发卡机构分润。工商银行的职工可以免年费,但必须由发卡机构的主任签字、盖章(签字和印鉴应预留在国际卡处)。
总行代发卡的,持卡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及信用额度等内容变更或调整时,应由发卡机构填写牡丹国际卡申请表,表中必须写明持卡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及变更内容,未改变部分可以省略,并在表中发卡机构意见栏注明“变更”字样,加盖业务公章,随其他申请表一并寄送或传真总行国际卡处。国际卡处凭申请表修改持卡人有关档案信息。
二、换卡
(一)到期卡的换卡,发卡机构应记录持卡人违章情况,并于持卡人卡片到期前一个月,对其进行用卡资格审查,然后决定是否批准其换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卡机构应不予换卡:
1.持卡人违反章程,不履行协议,发卡机构多次劝告仍不改正,已经失信;
2.保证人撤保,持卡人未采用新担保方式,已不符合申领条件;
3.持卡人决定不再使用国际卡;
4.发卡机构认为不能换卡的。
对不换卡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填制不换卡通知书(附式三),经主管人员签字后,交经办员做不换卡处理。委托总行发卡的,发卡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到期但不予换卡的,填制不换卡通知书传真通知总行国际卡处,由国际卡处办理不换卡手续。未做不换卡处理的,均按正常卡进行批量换卡,年费由国际卡处从持卡人帐户中自动扣收,不分润。
(二)零星换卡,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收回旧卡,填制零星换卡通知书(附式四),经主管人员同意后,交经办员办理换卡手续,并收取换卡手续费。
委托总行发卡的,发卡机构应将零星换卡通知书随其他开户申请书一并送总行国际卡处或传真通知国际卡处,由国际卡处办理换卡手续;换卡手续费由国际卡处从持卡人帐户中扣收,不与发卡机构分润。其他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和国际卡开户相同。
发卡机构和国际卡处在换卡过程中,应做好卡片交接和签收工作,防止重复换卡或错发卡等现象发生。
总行代发卡的,发卡机构换卡时收回的作废卡,不寄送总行国际卡处,比照牡丹信用卡的作废卡进行处理。
三、销户
(一)销户规定
单位或个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以销户:
1.持卡人帐户下所有国际卡均已有效期满一个半月后,持卡人不办理更换新卡的;
2.个人卡挂失后满一个半月,且没有其它卡又不换领新卡的;
3.持卡人信誉不佳,其卡被列入止付名单一个半月,或发卡机构已收回其国际卡一个半月的;
4.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机构或总行已收回其国际卡一个半月的;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保证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国际卡一个半月的;
6.发卡机构或总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二)销户手续
1.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销户手续与牡丹卡业务基本相同。发卡机构收回持卡人国际卡后,向持卡人开出收卡收据(附式五),一联交持卡人,一联发卡机构留存,45天后持卡人凭收卡收据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应将收卡收据作付出传票附件。
2.发卡机构委托总行发卡的销户手续。
(1)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应填制牡丹国际卡销户通知书(附式六)并传真至总行,销户通知书须专夹保管。同时,发卡机构收回其国际卡,收卡后应给持卡人开出收卡收据;有效卡无法收回时,应视情况通知总行进行止付。
(2)总行收到发卡机构销户通知书,须登记待销户登记簿(附式七)并专夹保管。一个半月后,总行将持卡人最近两个月的对帐单通过网络或传真送至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核对帐务。
(3)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核对帐务无误后,应填制销户索权单(用大额结算索权单代),交易内容栏应注明“销户”字样,通过传真向总行索权。总行核对存款余额无误后,须将索权单复印,编制授权密码,加盖业务公章,传真回发卡机构。发卡机构核对密码无误后,凭持卡人收卡通知及总行传真授权的金额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发卡机构应使用牡丹卡取现单或转帐单,填写持卡人卡号、身份证件号码、金额,摘要栏注明“销户”字样,请持卡人签名后付款(商务卡销户,持卡人应持单位销户申请书办理,且不得支取现金);持卡人收卡收据和国际卡处授权的传真复印件作付出传票附件。
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人民币户)或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以发卡机构签发的存单做质押的,帐户销户后,存单可结清。
会计分录:
借:定期储蓄存款或单位定期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持卡人帐户无存贷款余额的,亦应按上述程序处理,无须填写付款凭证,但应电话通知总行国际卡处办理销户手续。
(4)总行国际卡处收到发卡机构划来的取现单或转帐单,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结清帐户。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或活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5)超过五年未发生收付的帐户,经联系又找不到持卡人的,由总行办理有关销户手续。持卡人帐户有存款的,总行做收益,不与发卡机构分润。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或活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其他应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借:其他应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营业外收入至其他营业外收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以后,持卡人来支取存款时,其处理手续与正常销户手续基本相同。
(6)持卡人因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要求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将国际卡交回发卡机构。总行收到发卡机构销户通知书一个半月后,将持卡人最近两个月的对帐单送发卡机构与领款人核对帐务。发卡机构办理销户的处理手续与正常销户手续相同。
发卡机构发出销户通知一个半月后,未见总行国际卡处传来持卡人对帐单时,应与国际卡处联系,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3.帐户中无法收回的透支帐款应视为业务损失,其销户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四、计息规定
(一)存款计息规定
持卡人帐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单位和个人在发卡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并以存单做质押的,其存款应按照相应的定期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利息。
(二)透支计息规定
持卡人的透支金额纳入“其他短期贷款”科目按单位、个人及人民币或美元分户核算。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费用等)日至对帐单到期还款日(含)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按月息千分之二十四支付未偿还部分从透支之日起至还款日(均以银行记帐日为准,下同)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取现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支取现金发生透支的,透支部分从银行记帐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上述利率计息。
超过到期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的,其利息计算复利。
持卡人应付利息在产生对帐单日反映。贷款利息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支取现金透支的贷款利息计算方法
(1)某持卡人1月10日帐户余额为零,并于当日支取现金500元,发卡机构记帐日为1月12日,其对帐单通知日为每月26日;持卡人于1月23日还款520元(发卡机构1月24日记帐);1月26日发卡机构收入贷款利息4.8元(500X12X0.0008),持卡人帐户余额为15.2元。
(2)某持卡人1月10日帐户余额为零,并于当日支取现金500元,发卡机构记帐日为1月12日,其对帐单通知日为每月26日;持卡人于1月28日还款520元(发卡机构1月29日记帐);1月26日发卡机构收入贷款利息5.6元(500X14X0.0008);2月26日发卡机构收入贷款利息1.2元(500X3X0.0008),当日持卡人帐户余额为13.2元。发卡机构第一次收入的利息是在免息还款期内,因此不收复利。
2.非现金交易透支的贷款利息计算方法
(1)某持卡人1月10日帐户余额为零,并于当日购物或消费500元,发卡机构记帐日为1月12日,其对帐单通知日为每月26日;持卡人于2月18日还款520元(发卡机构2月20日记帐,持卡人到期还款日为2月20日),2月26日发卡机构发出对帐单,此日持卡人帐户余额为20元,持卡人在免息期内不付贷款利息。
(2)某持卡人1月8日帐户余额为100元,并于当日购物或消费500元,发卡机机构记帐日为1月10日,其对帐单通知日为每月26日;持卡人于2月19日还款520元(发卡机构21日记帐,持卡人到期还款日为2月20日,最低还款额为20元);1月26日持卡人对帐单余额为-400元,2月26日发卡机构收入贷款利息13.4(400X42X0.0008),收入滞纳金1元,此日持卡人帐户余额为105.56元。
五、还款规定
持卡人在牡丹卡特约单位消费或在指定储蓄所支取人民币现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在牡丹卡指定储蓄所支取外币现钞或在国内他行及国外的受理点消费或取现,均以美元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还款时首先偿还已计息交易的透支款,其次为未计息交易的透支款,还款顺序均为利息、费用、取现、购物消费透支款。
个人卡持卡人采用存现金方式偿还人民币或美元透支款的处理手续见第六章;采用转帐方式还款的,处理手续比照商务卡持卡人还款办法。商务卡持卡人可通过转帐方式偿还人民币或美元透支款,还款办法如下:
(一)商务卡持卡人转帐偿还人民币透支款的处理手续
1.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处理手续
商务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可使用支票和进帐单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进帐单收款人项目中的全称栏应填明持卡人姓名,帐号栏填明持卡人卡号,开户银行栏填明清算行名称和发卡机构名称,备注栏注明“牡丹国际卡还款”字样;汇款人项目按有关规定填写。
开户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的支票和进帐单,审查无误后,加盖有关印章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
贷:分行辖内往来
2.总行代发卡的处理手续
商务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使用信、电汇凭证通过开户银行办理,收款人项目的全称栏填明持卡人姓名,帐号栏填明持卡人卡号,汇入地点栏填明北京市,汇入行名称栏填明总行营业部或其全国联行行号,汇款人项目按有关规定填写,摘要栏注明“牡丹国际卡还款”字样。
开户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的信、电汇凭证,审查无误后,加盖有关印章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
贷:联行往帐
(二)商务卡持卡人偿还美元透支款的处理手续
1.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处理手续
商务卡持卡人偿还美元透支款,应按当地分行要求使用有关凭证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凭证有关栏目比照上述进帐单要求填写。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和会计分录与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相同。
2.总行代发卡的处理手续
商务卡持卡人偿还美元透支款,使用信、电汇凭证或汇款申请书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凭证填写比照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的方法办理,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
贷:分行辖内往来
与总行国际卡处在同一城市的发卡机构,其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应使用进帐单,偿还美元透支款使用有关凭证,凭证收款人开户银行栏填明“总行营业部至信用卡部”字样。
持卡人未能按要求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有关规定见收费表。最低还款额的计算方法是:
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透支部分的5%+以前最低还款额累计未还部分+超信用额度透支部分
持卡人确已无法用美元或其他外币偿还其美元帐户透支款的,经业务主管批准后,经办人员应收回其国际卡,以其偿还的人民币向本行国际业务部买入美元,然后偿还透支款。同时,应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持卡人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帐户信用额度透支,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偿还超额部分的,还款时应以相应的币种,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有关规定见收费表。
六、补发密码
持卡人因密码遗忘需要补发密码时,发卡机构应将补发的密码交持卡人,但必须严密补发手续,堵塞漏洞。总行代发卡的,持卡人要求补发密码时,发卡机构应填写牡丹国际卡补发密码申请书(附式八),随申请表寄送总行国际卡处或传真通知国际卡处。国际卡处补发密码后,按正常下发密码方式,将密码寄送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发给持卡人。
七、收费标准
办理国际卡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应填制手续费收入凭证。国际卡业务收费表见附件5。
第五章 购物及消费
一、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
除按人民币和美元分别清算外,其他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持卡人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
(一)持卡人在国内特约单位消费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持卡人在国内他行特约单位和国外消费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收到总行清算中心传来的清算单据,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特约单位手续费由总行清算中心收取,不再与发卡机构分润。
1.总行清算中心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美元户)
贷:存放同业款项(美元户)
贷:手续费收入至手续费分润户(美元户)
2.发卡行国际业务部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联行外汇往来(美元户)
3.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的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持卡人凭卡用美元以外的外币结算购物消费帐款时,国际信用卡组织按规定收取外币兑换手续费。该费用由发卡机构或国际卡处记入持卡人帐户中。
三、缺陷凭证的处理手续
(一)国内缺陷凭证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国外缺陷凭证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收到国外收单银行划来的有缺陷的凭证时,应按国际组织所规定的拒付办法处理。其处理手续见国际组织有关规定。
持卡人对有疑问的交易须在对帐单通知日起13日内提出拒付。否则,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负。
持卡人需要对帐单及有关单据副本的,可向发卡机构要求补发;补发对帐单及有关单据副本应按规定收取手续费。总行代发卡的,补发对帐单和有关单据副本的手续费由国际卡处收取,不分润。
第六章 存取现金
一、储蓄所的处理手续
持卡人在同城或异地的工商银行牡丹卡指定储蓄所(ATM)支取人民币现金,或在受理牡丹卡的外币储蓄所(ATM)支取外币现钞时,应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本行职工不免手续费)。取现手续费由总行国际卡处收取,不分润。储蓄所应按持卡人取现金额填制凭证,无需另制手续费凭证。
持卡人在同城或异地存人民币或外币现钞,均免收手续费。
持卡人存、取美元以外其他币种的现钞时,经办人员须先通过外汇买卖将其折算成美元,然后将以美元表示的金额填写在存、取款单的金额栏内,并请持卡人签字确认。
商务卡不得在国内银行机构和ATM上支取现金。
(一)取款
个人卡持卡人用国际卡在工商银行牡丹卡指定储蓄所取款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彩照卡无需核查持卡人身份证件,亦无需登记身份证件号码。凭证使用牡丹卡取现单;支取美元现钞的,应在凭证上划去“人民币”字样,并在大小写金额前注明“美元”。
1.持卡人支取人民币现金或美元现钞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现金(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2.持卡人支取美元以外的外币现钞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外汇买卖(美元户)至汇买价
借:外汇买卖(人民币户)
贷:外汇买卖(人民币户)
借:外汇买卖(XX币户)至汇卖价
贷:现金(XX币户)
(二)存款
持卡人以压卡方式或委托他人以不压卡方式存入人民币现金或外币现钞,储蓄所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凭证使用牡丹卡存款单;存入美元现钞的,应在凭证上划去“人民币”字样,并在大小写金额前注明“美元”。
1.持卡人存入人民币现金的会计分录:
借:现金(人民币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2.持卡人存入外币现钞的会计分录:
借:现金(XX币户)
贷:外汇买卖(XX币户)至钞买价
借:外汇买卖(人民币户)
贷:外汇买卖(人民币户)
借:外汇买卖(美元户)至汇卖价
贷: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其他应付款(美元户)至钞变汇手续费(商务卡存现)
二、管辖行的处理手续
管辖行收到储蓄所划来的报单和存、取款的凭证后,应将人民币凭证和美元凭证分开,按不同的编押要求和清算渠道清算资金。
(一)人民币凭证的划转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外币凭证均划转本行国际业务部
划转取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至国际业务部(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至X储蓄所(美元户)
划转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至X储蓄所(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至国际业务部(美元户)
国际业务部接到辖内分、支行划来的国际卡外币存取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分别同城或异地办理划款。划款时,除收、付款单位名称或卡号、货币符号及金额等凭证要素外,摘要(附言或信息)栏必须注明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授权号、交易类型(存现或取现)、储蓄所编号等内容。
划转取款的会计分录:
借:联行外汇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划转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联行外汇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三、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的处理手续
(一)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收到本系统同城或异地划来的存取款单,应认真审核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正确,有无持卡人签字等,无误后,办理转帐。
1.持卡人取款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联行来帐(人民币户)或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手续费收入至取现手续费户(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2.持卡人存款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帐(人民币户)或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二)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收到总行清算中心划来的持卡人在国内他行的取款凭证或在国外取款清单,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持卡人取现手续费由总行收取,不再与发卡机构分润。
1.总行清算中心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美元户)
贷:存放同业款项(美元户)
2.本行国际业务部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联行外汇往来(美元户)
3.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的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手续费收入至取现手续费户(美元户)
持卡人支取非美元现钞时,国际信用卡组织按规定收取外币兑换手续费。该费用由发卡机构或国际卡处记入持卡人帐户中。
发卡机构对有疑问或有缺陷的报单、清单、凭证及附件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年终决算时,有关行处应将买卖外汇的收益或损失通过“汇兑收益”或“汇兑损失”科目核算。
四、自动柜员机
自动柜员机的使用办法和处理手续,由各分行自行制定,本行职工在自动柜员机上用国际卡支取现金,亦应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七章 大额结算和取现
持卡人用国际卡购物、消费或取现,一次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的,称为大额结算或大额取现。由于大额结算和取现金额大、风险大,因此各发卡机构及经办行处必须加强各方面的审核工作,严格遵守授权制度,严密核算手续。
持卡人通过银行向非特约单位转帐,应使用牡丹卡转帐单,并按牡丹信用卡转帐有关规定办理。
商务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购物、消费款项的结算。
一、系统内异地大额结算和取现
系统内异地大额结算和取现的要求和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网络未开通的发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大额索授权编密制度,即大额授权必须使用牡丹卡大额编密机编制授权密码,索权方必须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向索权单位授权或直接受理。
如果索权货币为美元,索权行经办人员须将美元金额按当日牌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然后将美元金额和人民币金额填制在索权单上(分别在金额前注明币种)。授权行以索权单上的人民币金额(无须再次折算)编制授权密码,以美元金额进行授权处理;索权行以人民币金额核对授权密码,无误后方可受理。
二、同城大额结算和取现
同城大额结算、取现及持卡人在非特约单位大额结算的办法,由各行比照异地做法自行制定。
第八章 授 权
授权是国际卡业务中的关键一环,是降低国际卡业务风险,保证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授权业务。
一、索权要求
发卡机构应严格要求牡丹卡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在受理国际卡业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向本市发卡机构索权:
(一)持卡人一次消费、购物或取现超过交易限额;
(二)同一张卡、同一天,在同一单位的同一班次,两次以上消费、购物或取现,其金额合计超过交易限额;
(三)对交易或其他方面有疑问;
(四)特约单位是宾馆的,在持卡人住店时必须估算交易金额,并按以下规定索权:
1.当估算的交易金额超出交易限额时,必须取得授权;
2.当实际交易金额超出已授权金额的15%(含)以上,其超出部分必须取得最终授权;
3.当估算的交易金额未超出交易限额,但实际交易金额超出交易限额时,必须取得授权。
特约单位或指定储蓄所遇有上述情况,但未向发卡机构索权,或未得到发卡机构授权同意的,均不得擅自受理持卡人用卡购物、消费和支取现金。
特约单位或储蓄所向发卡机构索权时,应提供持卡人的卡号、卡的有效期、持卡人姓名、交易内容、交易币种及金额、索权人姓名、本单位编号等内容。
二、交易限额
交易限额是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信誉程度,分别具体情况授予持卡人每次使用国际卡购物、消费、取现的最高额度。超过交易限额的业务,经发卡机构授权同意后,特约单位或储蓄所方能受理,交易限额由银行和特约单位的业务经办人员掌握,不应向社会和持卡人宣传。
交易限额按国际区域、行业及卡种不同,分为以下几种:
(一)国际卡在国内不同行业每次购物、消费的交易限额(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1.宾馆、餐厅、服务和娱乐场所一金卡6000元,普通卡4000元;
2.民航、铁路、运输部门一金卡4000元,普通卡3000元;
3.商店、商场、商品部一金卡3000元,普通卡2000元;
4.其他一金卡1000元,普通卡1000元。
(二)国际卡在国内每次支取人民币现金的限额:
个人金卡1000元,个人普通卡500元。
(三)国际卡在国内每次支取美元现钞的限额:
个人金卡150美元,个人普通卡80美元。
持卡人支取现金部分未超限额,加手续费后超限额的,无需索取。
(四)国际卡在国外每次购物、消费和支取现金的限额,均按国际信用卡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卡在国外违反授权办法的拒付处理,必须按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办理。具体方法分为:
1.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由发卡机构办理;
2.总行代发卡的,由国际卡处办理。
由于商务卡的金卡和普通卡共用一个BIN(42701),在POS等设备上使用,无法区分金卡或普通卡,因此,商务卡的普通卡在POS等设备上的交易限额与其金卡交易限额相同。
三、授权设备的配备、使用和授权值班时间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四、授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职责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五、授权业务处理程序
发卡机构授权处理程序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对彩照卡或购物消费交易不必核查持卡人身份证件;对于由总行代发的国际卡(卡号中的联行行号为总行的行号)索权业务,发卡机构应向总行国际卡处索权,其处理程序与异地卡授权业务相同。
持卡人正当交易确需超信用额度透支时,发卡机构的授权人员可以在持卡人透支超信用额度200元(或等值外币)以内授权,业务主管人员可以在持卡人透支超过信用额度2000元(或等值外币)以内授权。持卡人透支超过信用额度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不得授权。
六、异地挂失、紧急取现、紧急补发卡授权
(一)异地挂失
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异地挂失的索授权处理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总行代发卡的,受理地发卡机构收到异地持卡人挂失申请时,应立即将挂失申请书通过传真向总行国际卡处索权,国际卡处应向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索权;国际卡处接到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的授权答复后应将其传真至受理地发卡机构,由受理挂失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
(二)紧急取现
国际卡在国内异地遗失、被窃,持卡人需要遗失地的发卡机构提供紧急取现服务时,遗失地发卡机构须向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索权,紧急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或等值外币)。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核实持卡人档案无误,并查明持卡人帐户内可用信用限额大于紧急取现金额(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时,可授权同意取现。
遗失地的发卡机构取得同意取现的授权答复后,应将卡号、紧急取现金额和授权号码等填入取现单,同时在取现单摘要栏内写明“紧急取现”字样,授权单复印后作传票附件。其他处理手续与正常支取现金手续相同。
(三)紧急补发卡
国际卡在国内遗失、被窃,持卡人要求紧急补发卡时,须填写紧急补发卡申请书(附式九),遗失地发卡机构应将补发卡申请书通过传真向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索权。
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核实持卡人档案及帐户情况无误后,在紧急补发卡申请书上填写补发新卡的卡号、有效期和授权号码等,传真至受理地发卡机构;受理地发卡机构根据传真内容打制新卡,总行代发卡的,发卡机构可使用牡丹信用卡打卡,卡片上可缺省凸印的“V”或“MC”防伪字。紧急补发卡不写磁条数据,手续费由补发卡地发卡机构收取,不分润。
紧急补发的国际卡,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发卡机构或国际卡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紧急补发卡的有效期:
1.紧急补发卡申请日在当月15日之前,则紧急补发卡有效期一般为当月;
2.紧急补发卡申请日在当月15日之后,则紧急补发卡有效期一般为次月。
持卡人领取紧急补发卡时,须交验身份证件,并在紧急补发卡登记簿上签名,身份证件遗失的,不予紧急补发卡。受理地发卡机构应严密补发卡的登记和交接手续。
第九章 挂失和止付
一、挂失、补发新卡
持卡人的国际卡遗失、被窃后,其挂失、止付、补发新卡及紧急补发卡统一由发卡机构负责办理。
(一)挂失
持卡人国际卡遗失、被窃后,可立即就近向牡丹卡发卡机构书面挂失,亦可按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办理电话挂失。持卡人应在电话挂失后一个月内到当地发卡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持卡人直接在发卡机构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的,挂失手续费由受理挂失地发卡机构收取,电话向总行国际卡处挂失的,挂失手续费由总行国际卡处收取,手续费不分润。
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受理电话挂失时,应要求持卡人提供详细资料,并凭以填制挂失申请书。
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除应将止付范围通知总行外,其余处理挂失的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总行代发卡的,受理地发卡机构应将持卡人挂失申请书传真至总行国际卡处,国际卡处应向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索权;国际卡处接到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的受权答复后应将其传真至受理地发卡机构,由受理挂失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止付范围,并传真通知总行国际卡处进行止付处理。
同一帐户内的一张国际卡止付,其他未止付的卡仍可继续使用。
(二)补发新卡
国际卡止付后补发新卡应换卡号,补发新卡的处理手续与第四章零星换卡相同。总行代发卡的,补发新卡的手续费由总行收取,不与发卡机构分润。
二、止付名单的编排方法、传送格式及印制格式
发卡机构应按照有关止付规定,将挂失卡和失信卡进行止付,并将其编入《止付名单》,禁止其继续使用。止付名单是根据卡号顺序编排的,止付名单印制格式如下:
止付名单
发出日期:
第
页
本期编号:
本期页数:
4270
4270
1012 2847 1037 1156
2749 2807
1025 2954 6106 1207
3854 2981
4270
4270
2127 2567 3092 2411
1478 1111
4580
4580
6012 2847 1037 6156
2749 2807
6025 2954 6106 6207
3854 2981
5309
5309
8127 2567 3092 8411
1478 1111
8235 1237 2658 8526
1267 1378
4270
1507 2096 3012
1685 0137 2157
4270
2712 7416 2508
4580
6507 2096 3012
6685 0137 2157
5309
8712 7416 2509
8826 1234 5678
发卡机构对挂失后又找到的止付卡或超过有效期的止付卡,以及被截获的止付卡,应及时撤销其在止付名单中的卡号,以减少查找止付名单的工作量。
三、止付名单的处理方法
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委托总行发卡的,发卡机构发生止付或撤止业务,须填写牡丹国际卡止付、撤止通知书(附式十),通知总行对有关卡号止付或撤止,并在接到总行下期回传的止付名单后进行核对,有误的,需及时与总行国际卡处联系。发卡机构应按有关止付规定决定止付卡传送区域和范围,止付区域代码如下:
止付区域代码表
类型 区域代码 所包括的区域
1 0 本地
1 a 全国
2 0 表示不向国际网传送
2 1一9 美国(U.S.A)
2 A 亚太地区
2 B 非洲和某些中东国家
2 C 加拿大
2 E 欧洲和某些中东国家
2 F 拉丁美洲
国际卡在国内止付,其收费办法与牡丹信用卡止付名单收费办法相同;在国际止付,其收费办法按国际组织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总行发卡的,止付费用由发卡机构承担。威士国际卡在国际上止付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上国际止付名单(印刷品)的收费标准
1.每一个卡号在每一个区域的每一期国际止付名单(印刷品)中登录,收费为40美元。
2.在所有地区的每一期国际止付名单(印刷品)内登录一个BIN(国际信用卡组织给会员银行的代码)或一些BIN,收费为100美元。
3.威士组织根据全球地理区域,每一周或每两周出版一期国际止付名单(印刷品)。止付名单(印刷品)从其出版周的星期六起至下一次出版的版本生效前有效。美国地区无止付名单印刷品。
(二)上VISANET(VISA网络)的方式及收费标准
1.由威士紧急服务中心代为处理止付名单的增加、撤销及修改,每一个卡号收费为0.6美元。
2.由会员银行传送黑名单到VISANET,每增加或修改一个卡号收费0.03美元。
3.持卡人在国外通过威士紧急服务中心进行挂失、止付,每个卡号收费5美元。
4.在美国地区,已止付卡进行授权时,发卡行须付0.675美元(每笔)。
5.在VISANET上保留和维护黑名单的费用及有关规定
(1)将一个卡号在止付名单中保留到月底,收费为0.02美元。
(2)会员银行直接撤销在止付名单文件中的卡号不收费。
四、紧急止付规定
国内紧急止付规定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五、在国际范围止付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国际范围进行止付:
1.挂失卡在国外被冒用;
2.持卡人透支超过信用限额,且近一两日内在国外交易金额累计超过300美元,或连续支取现金,累计金额达300美元以上的;
3.发卡机构认为需要在国际范围内止付的。
需在国际范围内止付的,发卡机构可随时将止付卡号通知总行;委托总行发卡的,可随时用止付通知书传真总行国际卡处进行止付,止付费用由总行国际卡处按国际组织规定向发卡机构收取。
六、截获止付、伪冒卡的规定
止付卡、伪冒卡在国内被截获的,其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奖金为每张卡五十至一百元;在国外被截获的,按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办理,奖金先由总行清算中心垫付,然后向有关发卡机构收取。
七、国际卡止付名单与牡丹信用卡止付名单合并传输,止付名单的数据格式及传输操作规定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第十章 安全及风险管理
一、安全管理
比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包括发卡前的资信审查和核保,规定消费和取现限额,提供业务咨询和办理授权,编发止付名单,取消持卡人用卡的资格,以及透支管理等,其中透支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发卡机构应加强对透支户的监督和控制,及时采取措施催收帐款,每月产生持卡人对帐单后,将持卡人透支状况,分别不同情况,列出清单并予以处理:
(一)发卡机构应在持卡人对帐单上通知持卡人下列情况:持卡人交易明细,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最低还款额,对帐单通知日,到期还款日。
(二)持卡人透支额超过信用限额,或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发卡机构应在持卡人对帐单上通知持卡人,提醒其按信用额度消费或按时还款。
(三)持卡人连续两个月以上超过信用限额透支,或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发卡机构应打电话向持卡人和保证人催收透支款,必要时可要求其作出书面还款承诺。
(四)持卡人三个月以上超过信用限额透支,或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发卡机构可将其卡片收回;卡片无法收回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止付。如持卡人是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发卡机构应立即向持卡人和保证人发出偿还债务的通知书,经催收债务人仍不还款时,可通过法律手段收款。如持卡人是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发卡机构可依据领用国际卡协议,委托有关部门将其抵押物进行处理,或自行处理其质物或权利凭证,冲减债务,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持卡人。抵(质)押物的折价大于债务数的,差额转入其帐户;不能抵偿债务的,仍由持卡人承担偿还责任。在此过程中,发卡机构要做好取证工作。
委托总行发卡的,总行每月随对帐单将透支超信用额度或多次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持卡人清单传真至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负责催收。
(五)发卡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无法收回持卡人一年以上的透支款时,应将其转入透支呆帐户核算,其利息转“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按月计算复利,直至全部收回或报损为止。总行代发卡的,国际卡处对一年以上未偿还的透支款,直接划付有关发卡机构,由其按上述原则处理,并继续追收欠款。
三、事故和风险、损失报告制度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四、透支呆帐准备金的提取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五、业务保险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六、业务损失的处理
业务损失处理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外币业务损失经报损批复后,发卡机构向本行国际业务部买入外汇,冲抵业务损失。
发卡机构处理透支损失的会计分录:
借:贷款呆帐准备(人民币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其他短期贷款至透支呆帐户(美元户)
发卡机构处理伪冒诈骗损失的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至资产一般损失户(人民币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其他应收款至待处理损失款户(美元户)
七、业务纠纷的仲裁
国内发卡机构因办理国际卡业务发生纠纷时,比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纠纷仲裁暂行办法》办理;国际信用卡组织的会员银行间因办理国际卡业务发生纠纷时,应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的拒付办法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一、本规定和规则内未明确规定且不涉及他行的事宜,由各分行比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给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辖内实施细则。
二、本规定和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权亦属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三、本规定和规则自1996年6月1日起实行。
附件:
一 领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协议(商务卡)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牡丹国际商务卡申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领用牡丹国际商务卡(以下简称国际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二、乙方采用财产抵押方式担保的,须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乙方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须向发卡机构转移质物的占有权或将权利凭证交发卡机构保管,且在国际卡有效期内不得请求返还。权利凭证的有效期应超过国际卡有效期,乙方国际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后,权利凭证的有效期须相应延长。
三、乙方采用保证方式担保时,保证人亦应遵守《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国际卡章程”),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对乙方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四、保证人自愿为乙方领用国际卡担保,并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其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五、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担保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退保。俟乙方和保证人清偿了使用国际卡的债务,本协议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担保责任。
六、乙方国际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担保;乙方换领新卡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七、乙方应督促其持卡人遵守国际卡章程,并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乙方自愿为其持卡人承担使用国际卡的各种费用。
八、乙方持卡人领取国际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栏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的帐户,乙方对该帐户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如乙方自对帐单通知日起13日内,对对帐单所列交易未提出异议,即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十、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违反甲方对其信用限额和还款期限的规定。否则,视同乙方涉嫌诈骗甲方资金,甲方可自行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国际卡,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国际商务卡,只要密码输入正确,该交易即记入乙方的帐户。乙方对此类交易负全部责任。
十二、乙方持卡人因转借或转让国际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三、乙方持卡人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起至次日24时(含)之内;
(二)乙方或乙方持卡人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或乙方持卡人拒绝的;
(四)本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十四、特约单位或受理银行对交易有疑问要求乙方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时,乙方持卡人应予配合。如乙方持卡人与特约单位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五、如遇国际卡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十六、乙方持卡人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后,可通过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但须在一个月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七、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十八、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月之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持卡人将继续用卡,并为持卡人打制新卡,同时从乙方帐户中收取年费。
十九、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二十、乙方领卡后需要停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国际卡时,必须将停止使用的国际卡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负责;甲方不退还乙方年费。乙方需要增加持卡人时,须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仍履行本协议。
二十一、国际卡是甲方的财产。是否批准乙方领卡申请,以及信用额度的审批,均由甲方自行决定。甲方无须说明理由或发出通知,即可取消乙方使用国际卡的权利,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国际卡,或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欠款。
二十二、国际卡章程和本协议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和持卡人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国际卡章程和本协议即为有效,并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十三、本协议自甲方接到乙方的国际卡申请表时生效。若甲方未发给乙方国际卡,其未发卡的理由无须向乙方解释,申请表亦不退还乙方,本协议即行解除。乙方领用国际卡后要求解除本协议时,必须在清偿了使用国际卡的一切债务,按甲方规定结清帐户后,本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二十四、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定,未尽事宜除甲、乙方和保证人另有约定外,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附件:
二 领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协议(个人卡)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牡丹国际个人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领用牡丹国际个人卡(以下简称国际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二、乙方采用财产抵押方式担保的,须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乙方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须向发卡机构转移质物的占有权或将权利凭证交发卡机构保管,且在国际卡有效期内不得请求返还。权利凭证的有效期应超过国际卡有效期,乙方国际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后,权利凭证的有效期须相应延长。
三、乙方采用保证方式担保时,保证人亦应遵守《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国际卡章程”),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对乙方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四、保证人自愿为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领用国际卡担保,并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其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五、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担保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退保。俟乙方和保证人清偿了使用国际卡的债务,本协议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担保责任。
六、乙方国际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担保;乙方换领新卡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七、乙方若领用副卡,应督促副卡持卡人遵守国际卡章程,并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乙方自愿为副卡持卡人承担使用国际卡的各种费用。副卡持卡人在乙方不偿还国际卡债务时承担偿还责任。
八、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领取国际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栏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帐户,乙方对该帐户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如乙方自对帐单通知日起13日内,对对帐单所列交易未提出异议,即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十、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违反甲方对信用限额和还款期限的规定。否则,视同乙方涉嫌诈骗甲方资金,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国际卡,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因转借或转让国际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二、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国际卡,只须密码输入正确,该交易即记入乙方帐户。乙方对此类交易负全部责任。
十三、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起至次日24时(含)之内;
(二)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拒绝的;
(四)本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十四、特约单位和受理银行对交易有疑问要求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时,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应予配合。如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与特约单位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五、如遇国际卡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十六、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后,可通过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但须在一个月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七、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十八、乙方使用的国际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月之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将继续用卡,并为乙方打制新卡,同时从乙方帐户中收取年费。
十九、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二十、乙方领卡后需要停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国际卡时,必须将停止使用的国际卡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负责;甲方不退还乙方年费。乙方需要增领国际卡时,须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仍履行查本协议。
二十一、国际卡是甲方的财产。是否批准乙方领卡申请,以及信用额度的审批,均由甲方自行决定。甲方无须说明理由或发出通知,即可取消乙方使用国际卡的权利,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国际卡,或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欠款。
二十二、国际卡章程和本协议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国际卡章程和本协议即为有效,并对甲方、乙方及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二十三、本协议自甲方接到乙方国际卡申请表时生效。若甲方未发给乙方国际卡,其未发卡的理由无须向乙方解释,申请表亦不退还,本协议即行解除。乙方领用国际卡后要求解除本协议时,必须在清偿了使用国际卡的一切债务,按甲方规定结清帐户后,本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二十四、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定,未尽事宜除甲、乙方和保证人另有约定外,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附件:
三 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牡丹卡特约单位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特约乙方为受理牡丹卡的单位,以双方友好协商,愿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协议以下条款。
一、牡丹信用卡和牡丹国际信用卡统称牡丹卡,均属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牡丹卡分金卡和普通卡两种。持有牡丹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乙方购物、消费凭牡丹卡以人民币结算。乙方不得因持卡人使用牡丹卡结算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受理牡丹卡业务的工作细则、机具、凭证和受理牡丹卡的标志。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上述物品,受理标志应张贴或摆放在明显位置。
三、乙方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正常的牡丹卡业务。
四、无论何时乙方均不得以压卡、签单的方式支付给持卡人现金。
五、持卡人用牡丹卡购物、消费的金额超过交易限额时,乙方不得采用变更日期或分别填写多张牡丹卡签购单等方式,避免向甲方索要授权。
六、乙方不得更改牡丹卡签购单上的日期、金额等内容,牡丹卡签购单(POS消费单据)留存联及相关单据(有持卡人签字)须妥善保管一年以上。
七、乙方同意按牡丹卡交易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手续费。乙方不得将此手续费转嫁于持卡人。
八、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特约单位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工作细则”正确地办理牡丹卡业务。
九、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寄送牡丹卡止付名单,乙方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收到甲方最新一期的牡丹卡止付名单(包括紧急止付名单)后,应立即分发至各受理点,如约定日期(每旬的 日)仍未收到止付名单或收到的止付名单与上期的止付名单期号不衔接,缺页、字迹模糊时,乙方须立即与甲方联系。
十、乙方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将牡丹卡签购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进帐手续,最迟不得超过七日。
十一、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POS,其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POS操作规程受理牡丹卡,每日按时与发卡机构对帐,遇有机器故障应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确保业务正常进行。
十二、乙方受理牡丹卡工作人员应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有一定知识水平。甲方在签约初期负责提供业务和机具培训,乙方负责对经办人员的日常培训。
十三、甲方负责将乙方按照本协议和“特约单位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工作细则”收取的合法的牡丹卡交易款项,扣除本协议第七款规定的手续费后,收入乙方帐户。
十四、甲方对截获止付牡丹卡或伪冒卡的乙方经办人员,应给予不低于五十元的奖励。
十五、乙方如违反本协议或“特约单位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工作细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拒绝为乙方收款或有权从乙方帐户中收回该违约款项,其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牡丹卡业务。
十七、除本协议第十五款规定外,如签订协议的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必须在终止前六十天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提供的全部机具和物品。
十八、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执行中遇有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修改和补充本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人代表:
业务电话: 电话:
联系人: 开户银行:
授权电话: 银行帐号:
单位地址: 经营范围:
本单位编号:
年 月 日
附件:
四 特约单位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工作细则
一、为使特约单位办好牡丹卡购物、消费业务,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牡丹信用卡和牡丹国际信用卡统称牡丹卡,均属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牡丹卡分为金卡和普通卡两种,金色卡面的为金卡,其他颜色卡面的为普通卡。持卡人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凭牡丹卡以人民币结算。
三、持卡人每次用牡丹卡购物、消费的限额(以下简称交易限额)如下:
金卡 元;
普通卡 元。
经办人员不得将此交易限额泄露给持卡人。
四、经办人员在受理牡丹卡业务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向本市发卡机构索要授权:
(一)持卡人一次购物、消费的金额超过交易限额;
(二)同一张卡、同一天、在同一单位的同一班次,两次以上购物、消费,其金额合计超过交易限额;
(三)对持卡人的牡丹卡或其他方面有疑问;
(四)发卡机构的其他规定。
特约单位是宾馆的,经办人员应在持卡人住店时估算交易金额,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当估算的交易金额超出交易限额时,必须取得授权;
2.当实际交易金额超出已授权金额的15%(含)以上,其超出部分必须取得最终授权;
3.当估算的交易金额未超出交易限额,但实际交易金额超出交易限额时,必须取得授权。
遇有上述情况,而未向本市发卡机构索权或未经其授权同意用卡的,经办人员均不得受理该牡丹卡。
五、牡丹卡有效期限是确定信用卡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以凸印形式打印在牡丹卡凸印区第二行的右端,前面两个数字表示有效月份(有效日为当月最后一天),后面两位数字表示有效年度。如卡上的有效期限是12/98,即表示该卡在1998年12月31日前有效。有效期小于受理日的牡丹卡,均为过期卡。过期的牡丹卡是失效卡,经办人员不得受理。
六、发卡机构定期向特约单位发送止付名单。经办人员收到最新一期的止付名单后,应检查止付名单期号是否衔接,印刷的字体是否清晰。无误后,将上一期止付名单销毁。如在约定的日期内未收到新的止付名单或收到止付名单缺页、印刷模糊、期号不衔接等,经办人员应立即与发卡机构联系。
七、牡丹卡止付名单是根据止付卡上的第一行卡号编排的,其格式如下:
牡丹卡止付名单
第 页
发出日期:
本期编号:
本期页数:
4270
4270
1012 2847 1037 1156
2749 2807
1025 2954 6106 1207
3854 2981
4270
4270
2127 2567 3092 2411
1478 1111
2235 1237 2658 2526
1267 1378
4270
4270
3012 2847 1037 3156
2749 2807
3025 2954 6106 3207
3854 2981
4580
4580
6012 2847 1037 6156
2749 2807
6025 2954 6106 6207
3854 2981
5309
5309
8127 2567 3092 8411
1478 1111
8235 1237 2658 8526
1267 1378
4270
1507 2096 3012
1685 0137 2157
4270
2712 7416 2509
2826 1234 5678
4270
3507 2096 3012
3385 0137 2157
4580
6507 2096 3012
6685 0137 2157
5309
8712 7416 2509
8826 1234 5678
经办人员核对时应使用最新的止付名单并依次查找,切勿遗漏紧急止付名单,如发现持卡人使用列入止付名单的牡丹卡,应立即将该卡没收,剪角或折断后及时送交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将视情况发给当事人奖金。
八、经办人员受理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必须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验明中国工商银行的名称,确定受理的信用卡是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并须验明所带VISA或Master Card国际组织的标志;
(二)核对牡丹卡有效期限,确保牡丹卡是在有效期内使用;
(三)检查持卡人牡丹卡的卡号是否被列入牡丹卡止付名单,检查其有无被打洞、剪角、折断、涂改或毁坏的痕迹,如卡号在止付名单中出现或发现该卡为伪冒卡时,须将该卡没收,剪角或折断后妥善保管,同时立即与发卡机构联系;
(四)受理牡丹信用卡,须核对持卡人与其所持身份证件的照片是否相同,卡背面有持卡人照片和身份证件号码的,可免验其身份证件,但须核对照片与本人是否相同,并摘录证件号码;对签名栏有“样卡”或“专用卡”等字样的非正常卡,或专用卡在非专用卡特约单位购物消费的,经办人员切勿受理;
受理牡丹国际信用卡,可免验持卡人的身份证件,亦无须摘录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国际卡正面有持卡人照片的,须核对照片与本人是否相同;
(五)在上述几项均无问题的情况下,将压卡机日期调到当日,把牡丹卡正面向上放在压卡机上,并将签购单叠放在牡丹卡上;
(六)将压卡机把手左右各拉动一次,检查牡丹卡上的凸字是否完整、清晰地压印在签购单上,若压印的资料模糊不清,请将签购单当着持卡人的面撕毁或注明作废字样,再另行压印一份清晰的签购单;
(七)在压印的签购单上,填明本单位名称、编号、交易金额、摘要及经办人员姓名等;如果使用牡丹信用卡,还须填写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
(八)请持卡人当面在签购单上签名,然后核对其签名是否与牡丹卡上的预留签名一致;如果使用牡丹信用卡,还须核对签名是否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如不相符,切勿受理;
(九)判断持卡人消费的金额是否超过交易限额;
(十)如遇必须向发卡机构索权的,应将持卡人的牡丹卡和身份证件(如需核验)拿在手中,俟交易完成后再还给持卡人;
(十一)经办人员向发卡机构索权,应提供持卡人的卡号,卡的有效期限、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本单位编号、经办人员姓名等;如果使用牡丹信用卡,还需提供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号码;
(十二)获得发卡机构授权号码时,应将号码填入签购单有关栏目。如系发卡机构授权没收或拒绝受理该卡时,经办人员须按发卡机构授权要求办理;
(十三)正常交易完成后,将第一联签购单(持卡人存根)、牡丹卡和持卡人身份证件、发货票等一并交给持卡人;
(十四)持卡人要求退货,经办人员同意时,应认真核对原交易是否用牡丹卡结算,无误后,使用牡丹卡退货单办理压卡手续,不得支付持卡人现金;
(十五)每天营业终了将所有签购单和退货单交财会部门。
九、使用POS受理工商银行信用卡时,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验明卡片上中国工商银行的名称,确定受理的信用卡是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并须验明所带VISA或Master Card国际组织的标志;
(二)无误后将卡片磁条放在读卡槽中划动一次,然后根据POS屏幕提示的内容,按步骤操作;
(三)如果屏幕提示卡片为“止付卡”时,应立即将卡片没收,剪角或折断后妥善保管,同时立即通知发卡机构;
(四)异地持卡人购物、消费金额超过交易限额时,应向本地发卡机构索权,并将取得的授权号码输入POS中;
(五)正常交易完成后,请持卡人在POS打印的签购单上当面签字,与卡片预留签名核对一致,如果持卡人使用的是牡丹信用卡,还须在签购单上抄录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然后将签购单第一联(持卡人存根)连同牡丹卡和发货票等一并交给持卡人;
(六)持卡人要求退货时,经办人员应将原签购单找出,确认无误后,根据POS屏幕提示按步骤处理;
(七)如POS不能识别卡片磁条件息,应采用手工压卡方式受理;
(八)每天营业终了,POS终端操作员要进行终端轧帐,并与发卡机构主机对帐,无误后,将POS初始化,然后将当日POS打印的全部签购单连同终端轧帐单交单位财会部门。
十、特约单位的财会部门每天应作如下工作:
(一)将当日手工受理的牡丹卡签购单和退货单分别进行汇总,累计金额、笔数,用汇总的签购单金额减去汇总的退货单金额,累计所有单据笔数,填写一式三联的工商银行牡丹卡汇计单,按规定的手续费率计算手续费,用累计金额减手续费计算出净计金额;POS打印的签购单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处理。
(二)将签购单的特约单位存根联保存,并妥善保管一年以上。
(三)根据汇计单的金额填写进帐单。
(四)将两联进帐单、三联汇计单和第二、三联签购单及退货单等一并送开户银行办理进帐手续。
十一、POS终端操作员分两级管理,经办员可做:购物消费、退货冲正(加管理员密码)、查询、轧帐,修改自己的密码、签到签退。管理员级可做:营业员级的全部业务以及操作员管理的有关业务,包括:增加、撤销操作员号码、修改操作员级别,查询操作员信息,删除操作员密码。
以上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以便修改、补充。
中国工商银行____分行
附件:
五 牡丹国际信用卡收费标准
----------------------------------
-------
| 序号 | 内 容 |
收 费 标 准 | 备注 |
|----|----------|-----------------
-|----|
| | |
| 金 卡 |300元| |
| | | 商
务卡 |-------|----| |
| | |
| 普 通 卡 |200元| |
| | |---
--|-------|----| |
| | |
| |主 卡|200元| |
| 1 | 年费(人民币) | |
金 卡|---|----| 每卡 |
| | |
| |副 卡|100元| |
| | | 个
人卡 |---|---|----| |
| | |
| |主 卡|100元| |
| | |
|普通卡|---|----| |
| | |
| |副 卡| 50元| |
|----|----------|-----------------
-|----|
| |补发新卡费(人民 |
| |
| 2 | |20元
| 每卡
|
| |币) |
|
|
|----|----------|-----------------
-|----|
| |挂失手续费(人民 |
| |
| 3 | |50元
| 每卡
|
| |币) |
|
|
|----|----------|-----------------
-|----|
| |贷款利息(人民币或 |
| |
| 4 | |24‰
| 月息
|
| |美元) |
|
|
|----|----------|-----------------
-|----|
| |滞纳金(人民币或美 |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收 | |
| 5 | |
|
|
| |元) |取,最低收
1元或1美元 | |
|----|----------|-----------------
-|----|
| |取现手续费(人民币 |按取现金额1%收取,最低
收3元 | |
| 6 | |
| 每
笔 |
| |或美元) |或3美元
| |
|----|----------|-----------------
-|----|
| |通过国内银行转帐 |
| |
| 7 | |转帐金额
1%,最低收10元 | 每笔 |
| |结算(人民币) |
| |
|----|----------|-----------------
-|----|
| |外汇兑换手续费(美 |按国际信用卡组织有关规定
收费, | |
| 8 | |
| 每
笔 |
| |元) |约是交易额
的1% | |
|----|----------|-----------------
-|----|
| |商务卡存现钞变汇 |
| |
| 9 | |按交易金
额的1‰收取 | 每笔 |
| |手续费(美元) |
| |
|----|----------|-----------------
-|----|
| |对帐单或单据副本 |
| |
| 10 | |补制对帐单
或单据副本3元 | 每份 |
| |费 |
|
|
|----|----------|-----------------
-|----|
| |超限费(人民币或美 |按超信用额度部分5%收取
,最低 | |
| 11 | |收5元或5
美元,最高收300元或 | |
| |元) |300美元
| |
----------------------------------
-------
注:此收费表应印在牡丹国际卡申请表上。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