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江苏省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新《消防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6号)精神,促进政府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消防工作中需要协调配合的事项、协调程序、时限和要求,不断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现就明确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围绕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规范部门行政许可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为“全面奔小康,建设新淮安”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要求;建立以政府网站等为依托的消防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消防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消防执法联动,共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整治火灾隐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力争通过两年的努力,使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在消防工作中既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三、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一)市公安局
  1.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3.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5.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6.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市公安消防支队
  1.负责指导全市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2.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意见,推动全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消防力量建设;
  3.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5.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市发展改革委
  1.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发展;
  2.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3.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会同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强消防重大项目的建设;
  4.将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市级重点消防设施项目进行指导和论证。
  (四)市经贸委
  1.在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指导企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3.严格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建设管理,督促企业确保消防安全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五)市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指导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3.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4.会同劳动保障、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市监察局
  1.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依法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七)市民政局
  1.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
  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2.督促指导各级各类民政事业服务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3.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4.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5.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以及转业士官和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
  (八)市财政局
  1.研究制定全市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督促指导各级财政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
  (九)市人事局
  1.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指导协调配置地方消防人员编制;
  2.协调做好消防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十)市劳动保障局
  1.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技工院校教育内容,加强职业培训对象的消防安全教育;
  2.对全市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4.依法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
  (十一)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
  1.督促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公共客运、风景园林等城镇建设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督促指导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使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批准;
  3.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
  4.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工程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依法应当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5.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中有关消防的地方标准;
  6.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应当进行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十二)市交通局
  1.贯彻交通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督促交通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监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运输船舶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建立健全消防应急制度;
  3.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内容,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十三)市农业局、林业局
  1.督促指导全市农林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3.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十四)市卫生局
  1.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单位综合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2.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3.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五)市文广局、淮安广播电视台、淮安日报社
  1.督促指导系统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市属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馆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演出活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4.严格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投入使用的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5.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义务宣传教育,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十六)市国资委
  1.督促指导市属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市属企业负责人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3.督促市属企业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定期检查、检测以及维护保养工作,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十七)市体育局
  1.督促指导全市体育系统内单位和场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在职责范围内对拟开办的体育公共场所,其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体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
  3.督促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淮安工商局
  1.依法办理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对未取得消防许可的不予登记;
  2.督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被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3.依法开展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通报,依法及时对销售者进行查处。
  (十九)淮安质监局
  1.会同管理全市消防产品标准化工作。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
  2.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依法开展易燃易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法律、规范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特种设备行为;
  4.负责对易燃易爆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开展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通报,依法及时对生产者进行查处。
  (二十)市安监局
  1.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
  4.督促化工集中区编制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专门消防站;
  5.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6.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辩识、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信息;
  7.加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资源的协调工作。
  (二十一)市旅游局
  1.督促指导星级饭店、旅游景区和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相关行业标准,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并将消防安全纳入星级宾馆、饭店评定等考核范围;
  3.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二十二)市人防办
  督促指导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人防自建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十三)市总工会
  1.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
  2.组织开展职工社团消防宣传教育;
  3.参与对工矿、商贸企业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四)市综治办
  1.将消防安全纳入平安创建和综合治理范围,并组织检查验收。
  2.对涉及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给予帮助和指导。
  (二十五)市机场办
  负责机场建设及运行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灭火抢险救援协调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检查指导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督促机场加强消防力量建设。
  (二十六)市铁路办
  1.负责铁路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对铁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3.加强铁路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对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以及铁路运输站段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4.检查指导铁路系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四、完善消防联席会议机制
  (一)市消防联席会议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文广局、淮安广播电视台、淮安日报社、国资委、体育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旅游局、人防办、综治办、总工会、市机场办、铁路办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负责消防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市消防联席会议的联络员。
  (二)市消防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
  (三)因工作需要调整变更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时,须报经联席会议主任同意;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成员时,应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市消防联席会议职责主要有:
  1.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
  2.定期分析、通报全市火灾事故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协调制定全市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4.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并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5.提请市政府与各部门、各地区定期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6.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五)市消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对本部门、行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加强与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消防工作情况。
  (六)市消防联席会议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市消防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2.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3.受市政府委托,消防联席会议或其办公室每年对全市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4.消防联席会议文件由消防联席会议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一)建立消防行政许可前置审批协调机制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消防行政许可前置的审批项目,严格依法审批。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娱乐场所,文化部门不予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规定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内容。建设部门要将执行国家消防技术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纳入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年检、升级、增项的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金融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未通过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条件审查的,教育、民政、卫生、金融监管、文化、体育等部门不予批准。
  (二)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消防部门要与建设、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保消防安全监管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共用。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而撤销原批准文件的,公安消防部门在撤销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部门,以便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消防产品生产企业通过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强制检验,或被撤销、暂停有关市场准入手续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建设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或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经批准取得施工资质或资质证书失效、年检不合格、降低等级、取消资质的,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公安消防部门。工商部门对登记设立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消防产品经营维修企业、消防设施工程检测企业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中介服务企业的,及时通过省、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与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与公安消防部门相关信息的互通工作。
  (三)建立消防违法行为通报移送机制
  各相关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据法定职责进行查处,或通报、移送有权部门进行查处。对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的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与工商、质监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跨地区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案件,要向当地相关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对消防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的同时,通报工商部门。对娱乐场所被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工商部门要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依法查处后通报文化部门。对情节严重的,移送文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部门将消防违法行为纳入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屡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娱乐场所,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弄虚作假、超范围承接工程、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及时抄告建设部门,建设部门要将其违法记录纳入企业资质许可、升级、年检等工作内容,并及时在市、省及全国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发布。
  (四)建立火灾隐患联合整治机制
  各级政府对重大火灾危险源、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城中村”、成片“三合一”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要组织开展联合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实行隐患交办督办制度,按规定实行挂牌整改;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会办,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要求,并加强指导督查;逾期未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监督整改火灾隐患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督促整改。各级建设、文化、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消防安全监管,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各级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保监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加强对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调查、评估,通过实行不同标准的费率,促进投保单位消除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责任重于泰山。明确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和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是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形成消防工作合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对本地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梳理细化各部门的消防监管工作职责,明确协调运转的具体方法、程序和要求,确保职责明确、程序严密、高效运转。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主动协调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业务指导工作。监察部门要依法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推动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各地要将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和协调机制建立情况作为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严重火灾隐患,以及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