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召开,推进节能减排,改善城市环境,鼓励本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期限和条件)
  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具备下列条件的老旧汽车淘汰更新,适用本办法:
  200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上牌,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单位,淘汰(包括报废或转出本市,下同)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客车或货车,且在本市更新购买达到国IV排放标准的客车或货车,并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
  本市公交汽电车辆的淘汰更新,按照公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不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补贴老旧汽车淘汰更新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补贴标准)
  对老旧汽车淘汰更新,按照汽车类型和注册时间确定补贴标准。汽车类型分大型客车、重型货车、中型客货车、小型客车、轻型货车及微型客货车。汽车注册时间分1998年及以前、1999年至2000年、2001年至2002年。

  第五条(受理部门和职责)
  市商务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在本市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和有关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设立“办理本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的联合受理点。
  市商务委负责审核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认定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老旧汽车,以及国Ⅳ排放标准的新车。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老旧汽车报废或者转出本市的信息,以及新车牌照登记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排除党政机关、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

  第六条(申请程序)
  需要申请办理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老旧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本市环保部门网站(www.sepb.gov.cn,下同)或者联合受理点,查询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客车或货车信息,并凭机动车行驶证到联合受理点领取《上海市老旧汽车排放标准确认表》。
  (二)老旧汽车报废的,由老旧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有资质的老旧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本市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开具的《上海市汽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老旧汽车注销报废手续。
  (三)老旧汽车转出本市的,由老旧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老旧汽车转出手续。
  (四)老旧汽车报废或者转出本市后,原车辆所有人在本市更新购买达到国IV排放标准的客车或货车,同时向汽车经销商索取该车《上海市新车国IV排放标准确认表》。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

  第七条(申请材料)
  老旧汽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到联合受理点办理车辆淘汰更新补贴申请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表》;
  (二)《上海市老旧汽车排放标准确认表》;
  (三)《上海市汽车回收证明》(第二联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或本市二手车交易发票(出入库联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四)《上海市新车国IV排放标准确认表》;
  (五)本市新车销售发票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六)老旧汽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七)开户银行储蓄账户(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八)单位的老旧汽车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供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九)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必须提供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第八条(资金计划和审核拨付)
  市商务委于2009年6月前、2009年11月前,分别提出2009年度、2010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将其纳入各年度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计划。
  申请办理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的联合受理点收到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将材料送交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经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各部门通过联合受理点,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老旧汽车所有人。
  经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市商务委汇总材料,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老旧汽车所有人开设的银行储蓄账户。

  第九条(监督管理)
  老旧汽车所有人对提交申请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市审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财政供养单位老旧汽车的淘汰)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在沪财政供养单位),应当带头实施老旧汽车淘汰,其淘汰更新机动车不实行补贴。

  第十一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表:
  1.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标准
  2.上海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受理点
  3.上海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表
  4.上海市老旧汽车排放标准确认表
  5.上海市新车国IV排放标准确认表
  (//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12344/userobject26ai18564.html)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