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财地字[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针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7年7月1日以后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退税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有审批权的市、地国家税务局要对发生的免、抵、退税单证齐全部分抓紧审批,并于1998年2月15日前结束审批。
二、无审批权的市、地国家税务局必须于1998年2月15日前将要审批的资料上报到省局审批。
三、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务必于1998年2月18日前将本地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分企业名单、实际审批数及审批单报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