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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厅关于调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标准的通知
 

   为了解决1937年7月6日(红军时期)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偏低问题,现对全省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干部(包括已经上收到地方财政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支,离休费标准仍执行企业标准的)离休费作如下调整:.
  1、标准离休费低于1993年工资改革套改时的国家机关副厅级干部标准工资额的,按国家机关副厅级标准工资额进行调整,其职务工资的任职时间按5年以下计算,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的工作年限计算到办理离休手续时止。
  2、调整离休费所需经费从原开支渠道解决。企业关停难以解决的可由地方财政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3、本通知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在企业领取离休费的由劳动部门审批,已上收财政开支的由当地人事部门审批。
199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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