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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L章:商船(拖网渔船检验)规例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81章第94条)
[1973年2月12日]1973年第19号法律公告
(本为1972年第255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拖网渔船检验)规例》。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订明费用”(prescribedfee)指《商船(费用)规例》(第281章,附属法例)所订明的费用;
“政府验船师”(governmentsurveyor)指根据本条例第26条委任的政府验船师;
“验船声明书”(declarationofsurvey)指第6条所指的验船声明书;
“验船证明书”(certificateofsurvey)指根据第7条发出的验船证明书。
第3条拖网渔船的检验版本日期30/06/1997
(1)每艘拖网渔船须按本规例规定的方式,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2)拖网渔船的检验须包括对船体、机械及设备的检验,目的是核证该拖网渔船适宜用作拟进行的作业。
第4条没有验船证明书拖网渔船不得作业版本日期30/06/1997
(1)除非拖网渔船的船长管有与该拖网渔船有关的有效验船证明书,否则该船不得作业。
(2)处长可扣留拖网渔船,直至处长获出示有效验船证明书为止。
第5条检验的申请版本日期30/06/1997
(1)拖网渔船的船东、代理人或船长须安排其拖网渔船根据第3条接受检验。
(2)申请根据第3或12(3)条进行验船,须向处长提出,并附有检验及发出验船证明书的订明费用。
第6条检验的进行及验船声明书版本日期30/06/1997
(1)拖网渔船的检验须由政府验船师进行。
(2)政府验船师进行检验时,须遵从附表1所载对验船师的指示。
(3)如政府验船师在完成检验后,信纳拖网渔船的船体、机械及设备完善和状况良好,则须采用附表2表格1作出验船声明书,并将该声明书送交处长。
第7条验船证明书的发出版本日期30/06/1997
处长在接获验船声明书后,须采用附表2表格2向提出申请验船证明书的船东、代理人或船长发出验船证明书。
第8条验船证明书的展示版本日期30/06/1997
在证明书仍然生效和拖网渔船正使用时,该拖网渔船的船东、代理人或船长须安排将该拖网渔船的验船证明书展示于该拖网渔船上的显眼部分。
第9条验船证明书的有效期版本日期30/06/1997
除第10条另有规定外,所发出的验船证明书为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10条验船证明书有效期的延长版本日期30/06/1997
(1)处长在收取订明费用后,可延长验船证明书的有效期,由有效期届满日起计,为期不超过2个月。
(2)申请延长验船证明书的有效期,须于该验船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
第11条验船证明书复本的发出版本日期30/06/1997
(1)如处长信纳验船证明书已遗失、损毁或污损,则在收取订明费用后,可发出一份该验船证明书复本。
(2)根据第(1)款发出的验船证明书复本,须在显眼处注有“duplicate"一字。
第12条验船证明书的取消版本日期30/06/1997
(1)如处长有理由相信有以下情况,则可取消验船证明书─
(a)验船声明书是欺诈地或错误地作出;
(b)验船证明书是根据虚假或错误的资料发出;
(c)自从作出验船声明书后,拖网渔船的船体、机械或设备已损毁,或变成不足;或
(d)拖网渔船的合格船长未有妥善保养拖网渔船的船体、机械及设备。
(2)验船证明书取消后,处长须尽快藉面交或挂号邮递送达的书面通知,告知该拖网渔船的船东、代理人或船长验船声明书已取消及取消的原因。
(3)如验船证明书是据第(1)(a)、(b)或(c)款的理由而取消,则处长可规定船东、代理人或船长申请再次检验该拖网渔船的船体、机械或设备,处长在接获验船声明书后,可再次发出验船证明书或发出新的验船证明书。
第13条交回被取消的验船证明书版本日期30/06/1997
根据第12条取消的验船证明书,须由该船东、代理人或船长在应要求下送交处长。
第14条对新建船只的适合性的认可版本日期30/06/1997
(1)在不损害第3条的原则下,如船只是按照经处长批准的图则建造,而该船只的龙骨又是在本规例实施日期当日或之后安放,则处长可认可该船只适合作拖网渔船之用。
(2)为施行第(1)款,就附表1第3段订明事项的图则,须于开始建造船只前呈交处长以便审阅和批准。
(3)为审阅该等图则须缴付订明费用。
第15条上诉版本日期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1)任何人如因处长根据第10或12条所作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于获告知该决定后14天内,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交付书面通知而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所指定的法官、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提出上诉,一经提出上诉,上述决定可予确认、更改或宣告无效。(1998年第25号第2条)
(2)任何人如因政府验船师根据第6条所作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于获告知该决定后14天内,向处长送交书面通知,反对该决定,而对于政府验船师的决定,处长可予以确认、更改或宣告无效。
第16条罚则版本日期30/06/1997
任何拖网渔船的船东、代理人或船长违反第3、4、8或13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
附表1对验船师的指示版本日期30/06/1997
[第6(2)条]
拖网渔船的检验
1.如可能的话,拖网渔船的查看须在拖网渔船的船东、代理人或船长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2.查看拖网渔船时须确定拖网渔船是否适宜用作拟进行的作业,并尤须确保─
(a)船体、上层建筑及水下装配均状况良好及水密。为达致查看船体的目的,须将拖网渔船移至干船坞内或藉船台滑道拉出水面;
(b)水密舱壁及内部空间均状况良好。如政府验船师认为有需要,则可查看任何内部空间或要求对任何舱或水密空间进行水压测试;
(c)所有开口处、护栏及舷墙排水孔所设防护均属有效;
(d)燃油舱及管道装置安全,没有受到火警或爆炸不当的威胁;
(e)机械装置安全,没有受到火警或爆炸不当的威胁,并在推动船只向前或向后航行方面,操作状况令人满意;
(f)舱底污水泵及排水系统均完备及操作状况良好;
(g)操舵装置操作状况良好;
(h)锅炉及压力容器均属安全。锅炉及压力容器每12个月须最少进行一次外部查看,以及每24个月须最少进行一次内部查看。如无法接触锅炉或压力容器的内部,或因任何其他理由,政府验船师可要求进行水压测试;
(i)该船符合《商船(消防装置)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的规定;
(j)该船符合《商船(救生装置)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的规定;
(k)该船的号灯及声号符合《国际碰撞规则》*的规定。
3.凡属对新建拖网渔船的检验,如该船是按照经处长根据第14条批准的图则所建造,则在符合第2段的规定下,政府验船师须作出验船声明书。而上述图则须与下列项目有关─
(a)一般布置,包括水密舱壁的布置;
(b)构造,并显示建议的尺寸;
(c)推进器轴系及尾轴管,并显示材料、尺寸及设计的细节;
(d)燃油舱及管道布置;
(e)舱底污水泵及排水布置;
(f)灭火布置;
(g)处长所要求的任何其他细节。
附表2版本日期30/06/1997
[第6(3)条]
表格1
商船(拖网渔船检验)规例
验船声明书
船名船籍港及
正式编号总吨位船东、代理人或船长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本人谨此声明─
1.本人于...............年...............月...............日完成对上述的拖网渔船的检查。
2.船体、封闭装置、舷墙排水孔、护栏、机械装置、燃油装置、舱底污水泵及排水装置、压力容器及操舵装置,在各方面就拟定用途而言均令人满意,而就本人判断,将一直足以应用至..........................................为止。
3.救生艇、救生筏、其下水装置及其他救生装置最多可供..............人使用。
4.救生装置、航行号灯及导航号型,发出号灯及声号的方法属于和符合《商船(救生装置)规例》(第281章,附属法例)及《国际碰撞规则》*规定的状况,就本人判断,将一直足以应用至..............为止。
5.灭火装置属于及符合《商船(消防装置)规例》(第281章,附属法例)规定的状况,就本人判断,将一直足以应用至...............为止。本声明书于香港作出,日期为:19..........年..........月..........日.......
政府验船师
表格2[第7条]
商船(拖网渔船检验)规例
验船证明书
船名船籍港及正式编号总吨位
现核证─
1.上述的船已按照《商船(拖网渔船检验)规例》的条文妥为检验。
2.该船的船体、封闭装置、舷墙排水孔、护栏、机械装置、燃油装置、舱底污水泵及排水装置、压力容器及操舵装置,在各方面就拟定用途而言均令人满意。
3.该船的救生艇、救生筏、其下水装置及其他救生装置最多可供..............人使用。
4.该船的救生装置、灭火装置、航行号灯及导航号型、发出号灯及声号的方法属于和符合《商船条例》(第281章)规定的状况。
5.该船在其他各方面均符合《商船条例》(第281章)的条文所适用的有关规定。
本证明书由香港海事处处长发出。除非在有效期届满前取消,否则一直有效至...........为止。
19.........年.........月.........日在香港发出。
.........
海事处处长
注:
*"《国际碰撞规则》”乃“internationalcollisionregulations"之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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