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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N章:1994年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所需详情及资料的指明)令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11章第19(1)条)
[1994年8月26日]
(本为1994年第478号法律公告)
第1条就用作指明工序的现有处所发出的通知版本日期30/06/1997
用作进行附表1所列出的任何指明工序的处所的拥有人,须就该处所的存在向监督发出载有附表2所列表格所指明的详情及资料的书面通知。
第2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附表1指明工序版本日期30/06/1997
[第1条]
指明工序
1.有机化学工程
2.镀锌工程
3.提炼工程
4.非铁冶金工程
5.玻璃工程
附表2表格版本日期30/06/1997
[第1条]
表格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
(第311章)
依据本条例第19(1)条就用作进行指明工序处所的
存在而发出的通知书
致:监督
1.本人/我们*是通知书签署人,即第2段所指明的下述处所的拥有人,现发出通知,第3段所描述的处所是用作进行第4段所指明的工序的;又谨此声明,下列提供的详情及资料,均属正确无误。
本通知书连同有关绘图(..................张)合共..................页。
签署:..........
姓名/名称:........
日期:..........
2.拥有人的详细资料(略)
3.进行指明工序的处所(略)
4.工程性质(略)
5.排放点及有关设备的详情(略)
6.绘图
(1)请提供─
(a)工序流程示意图,该图须显示物料(包括原料、制造工序中的物料、制成物料、副产品及废料)的流程;及
(b)建筑物区划图图则,该图则须显示所有排放点在处所内的位置以及统一的备考编号。
(2)所有排放点以及与每个排放点有关的各项工序/设备,包括空气污染控制设备,均须予以清楚识别,并以统一的备考编号予以标识。
*删去不适用者。
(1996年第1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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