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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通告(文物)
为加强本市及崂山地区主要寺、庙、庵、观和文物古迹等的保护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庙殿及附属房屋一律不得任意占用,不准涂抹、刻划、拆毁。.
二、塑像、雕刻、碑碣、洞窟、古墓、亭塔、有名山石等,必须严加保护,不准拆移、刻划、涂抹、毁坏。
三、文物、图书、经卷等非经准许不得动用。
四、庙宇周围,禁止开荒、放牧、挖掘砂土、破坏道路。五、庙宇周围的树木、花卉、竹林,禁止采伐和攀折。
以上规定,希严格遵照执行,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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