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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实施细则
 

  一、关于建立科技发展基金问题。.
  为促进本市开发研究为主的独立科研单位进行有偿合同制的改革,本市设立的“科技发展基金”,分市级及局(总公司)级。其来源:(1)原财政科研事业费;(2)国家科委及中央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
  (3)市财政及局(总公司)安排用于科技的资金,以及回收的科技费等。
  市财政预算拨款科研事业费改按“科技发展基金”管理时,其基金的领拨程序、拨款方式、预算、决算编报等由市科委、财政局另行通知。
  各局(总公司)要指导督促科研单位做好近期科研规划,选好科研课题,搞好方案论证,准备好申报课题,以及研究所内部的改革实施办法。
  二、关于科技合同公证问题。
  凡签订重大科技合同,双方认为必须公证时,可向北京市公证处提请公证。国家下达重点攻关项目所签订的合同,具有指令性,要坚决完成。
  一般横向项目签订的合同,同样具有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效能,均应严格履行。
  三、实行有偿合同制的单位已经承担的国家重点攻关任务需要拨补其人员工资时,可参考下列公式由局(总公司)核实下拨,如不够,再报市科委、财政局从“科技发展基金”中下拨。
  承担国家攻关任务的课题组科技人员数加二线人员的系数乘人年平均一千元至一千二百之积。
  (设:全所科技人员一百人;二线五十人;二线人员系数为0.5,本课题组十人加二线五人,即15人×1000元=15,000元,即国家攻关项目的人员工资补贴数)。
  四、关于试点单位每年纯收入转为三项基金的比例问题。
  1、纯收入的范围:
  (1)成果有偿转让的收入(转让过程发生的开支应从收入中冲减);
  (2)技术服务咨询净收入;
  (3)合同项目完成任务后,按合同规定或提前完成,委托方同意从结余经费中提取的科技报酬收入;
  (4)中试研制品试销后净收入;
  (5)批量产品的利润;
  (6)科技资料、书刊发行净收入。
  净收入是指该项收入减去各单位核算规定的该项费用范围支出后的余额。
  试点前已承担的合同项目完成后的经费拨款结余(包括委托方同意留用的结余),可转入本单位事业发展基金,不作纯收入处理。
  2、纯收入转为“事业发展资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三项基金的比例,应和下列指标挂钩考核:
  (1)国家攻关、中央部门、市重点等科技合同项目,必须完成年度计划进度指标;
  (2)合同规定当年鉴定的成果数,必须完成;
  (3)前一、二年取得的科技成果,第三年推广应用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4)纯收入指标;
  (5)人才培养指标。
  以必要的形式(如总体承包合同等)明确上述指标的量和质的具体内容,由试点单位和主管局(总公司)履行手续,便于检查、督促,年终考核。完不成任务要相应减扣集体福利、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
  鉴于试点单位纯收入不上交了,每年的纯收入,转为本单位事业发展基金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包括科技合同赔偿用款);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各占多少,由局(总公司)根据其科技力量、收入能力、收入构成、考核结果等核定。不要强调和行业奖金拉平。确实多贡献的,允许多奖。
  年度终了,经上级核实完成考核指标后,按核准的比率分别提取三项基金。
  当纯收入达到全所人年平均三千元以上时,其超过部分本单位科技基金应上升为百分之七十,集体福利基金要大于奖励基金。由于科技任务的性质决定其收入水平不高的单位,奖励基金可大于集体福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可低于百分之五十,由局和科委商定合理比例。
  试点单位有权自主管理、合理使用三项基金,但要遵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
  五、关于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问题。
  试点单位必须进一步改变吃“大锅饭”平均分配的现状,建立周密的内部考核、奖惩办法。对确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允许给以优厚的奖酬。在按本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数内,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所内活工资、职务、岗位津贴、收入提成奖、成绩奖等多种分配制度。但均应在提取奖励基金内支付,不得再在课题经费或向成果接受单位以某种名目扩大这方面的开支。
  六、关于对突出贡献者的晋升工资级别问题。
  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科研改革试点单位,可以对贡献突出的职工晋升工资级别,年晋升面可从现行的百分之一增加到百分之三。这部分工资开支计入科研合同经费。
  七、对试点单位要扶植、优惠的问题。
  (1)试点单位的纯收入,应纳入预算资金统一使用与管理,作差额预算单位管理。不属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建设费之列。
  (2)试点单位的自筹资金建筑小型的培训、实验用房,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免征建筑税。经市税务局审查,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给予减免。
  (3)试点单位可将承担的国家部门、市下达和合同项目中的新产品、中试研制产品的项目(不是全部项目),报经市主管委办、市科委批准的,市税务部门可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实行减免税。
  (4)试点单位遇到科研周转、设备到货、中试备料等,需要周转资金时,又确有偿还能力,主管局(总公司)应向工商银行为其联系解决贷款。工商银行尽量给予低息优惠,以支持科技进步。
  八、审批试点单位的程序。
  凡市属独立科研单位,由单位提出改革试点方案,经局(总公司)、主管委办和市科委审查核准后实施。
  试点单位在提出改革试点方案的同时,要制定对内实行责任制的办法,近期科技发展规划,年度任务目标,所长负责制的权责条例,岗位责任条例,课题考核办法和贡献成绩挂钩的奖惩办法,经营管理办法,课题核算办法,奖勤罚懒的措施等。
  九、本细则的解释由市科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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