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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郊区建设用地使用费征收暂行办法
 
  1951年12月18日府秘张字第2920号令公布 1952年1月4日府秘张字第7号通知修正 .
 
 
1952年1月4日 
 
 
北京市郊区建设用地使用费征收暂行办法 
 
  一、凡机关、部队、公立学校、公营企业等如有在郊区因建设或其他需要,经本府核准拨给的(包括原接管的)或协助购买的土地以及私立学校、私营企业经本府拨给的国有土地,一律须向本府地政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按本办法缴纳使用费。对前项用地,如无故迟延建设施工,得依照本府关于市政建设使用郊区土地暂行办法规定予以收回或加重征收使用费。 
  二、使用费按使用性质并根据交通条件、离城远近、水、电供应及其他有关条件所划分的地级,每年每市亩依下列标准征收之: 
  (附表略) 
  三、各使用土地单位,如兼有两种以上不同的使用性质时,按其主要部分征收使用费。 
  四、凡机关、部队、公立学校、公营企业等自购的土地,每年应纳的使用费,在原地价内逐年扣抵。俟扣清后即开始缴纳使用费;私立学校、私营企业等使用私有土地的,应按照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地产税。 
  五、使用费每年在七月一次征收。由本府地政局填发缴款通知书,各使用土地单位向人民银行缴纳。 
  六、市政建设费征收办法另定之。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砖瓦及平地开采砂石用地,除按上项工业仓库用地标准缴纳使用费外,另由本府财政局依照一般窑业纳费标准,征收用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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