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物发现一般活害虫检疫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 .
  为了进一步做好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管理工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条款,结合出境植物检疫工作的实际情况,总所制定了“出境植物检疫物发现一般活害虫检疫标准(试行)”,现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物发现一般活害虫检疫标准(试行)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物发现一般 
活害虫检疫标准(试行) 
 
  一、出境检疫物检疫评定标准,依据下列原则掌握: 
  1.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 
  2.发现病虫害的种类和危害程度; 
  3.出境检疫物的出口季节。 
  二、发现一般活害虫超过下列标准时,需作除虫处理: 
  1.种苗、盆景、花卉等植物的全株或其部分,平均每株超过1头的; 
  2.种子、果实及其他繁殖材料,平均每公斤样品超过1头或螨类超过20头的; 
  3.粮谷、豆类、棉、麻、油籽、植物性调料等植物产品,平均每公斤样品超过2头,或螨类超过20头,或外包装有虫超过5头的; 
  4.饲料平均每公斤样品超过5头或螨类超过30头,或外包装平均每件超过5头的; 
  5.水果、蔬菜、药材、干果、干菜、烟草、制糖原料等植物产品,平均每公斤样品超过2头,或螨类超过30头的; 
  6.木材、竹等有虫根数超过10%,或每根超过5头;藤、柳、草及木、竹、藤、柳、草加工品,平均每公斤(件)样品超过2头,或螨类超过40头的。 
 
 
 
 
 
 
  
  r>.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