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开展领货担保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请示》(兰铁经管[2000]81号)悉。根据铁道部645号电报“凡在铁路货场领取货物必须凭‘领货赁证’,不能提出‘领货凭证’的货主单位或个人,可凭有经济担保能力的企业出具担保书取货”的要求及满足广大货主及时迅速提取货物的愿望,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领货担保单位向货主提供担保服务,应以货主自愿选择是否需要担保为前提,不得搞强制担保。
二、领货担保单位在向货主提供担保服务时,可收取担保服务费。其收费标准为:
1、零担货物
(1)100公斤以下2元:
(2)100--499公斤3元;
(3)500--900公斤4元;
(4)1000公斤以上5元。
2、整车货物每车200元。
3、集装箱货物
(1)1吨箱6元;
(2)6吨箱15元;
(3)10吨箱30元;
(4)20英尺箱60元。
三、本批复所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即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止。试行期满,由你局提出意见报我局,我局将根据试行情况核定正式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