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关于在职三等残废军人病故抚恤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民政厅:.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浙民函(81)158号来文收悉。根据《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并考虑到在职人员病故后可按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因此,在职三等残废军人病故后,不宜再由民政部门另行发给其家属相当于死者半年残废金的抚恤费。.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施意见的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