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2J章:商品说明(制造地方)(纺织制成品)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01/01/2005(已失时效而略去)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01/01/2005在本公告中─“内地”(themainland)指中国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andhongkong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指经不时修订的由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订立并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包括在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附件);“协调制度编号”(hscode)指由香港海关关长藉于宪报刊登的2001年第139号特别公告发出并经于宪报刊登的2002年第137号特别公告及2003年第102号特别公告修订的《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中说明为条目编号的编号;“纺织制成品”(textilemadeuparticle)指任何在《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下获配为63025110、63025190、63029300或63039200的协调制度编号的制成品。第3条公告的适用范围版本日期01/01/2005本公告适用于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纺织制成品─(a)已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从香港出口往内地或拟根据该安排从香港出口往内地;(b)根据该安排符合零关税的资格;及(c)受《进出口条例》(第60章)下一项出口管制计划规限。第4条制造或生产地方版本日期01/01/2005为施行本条例,本公告所适用的纺织制成品须视为在香港制造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