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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巴彦淖尔市尾矿库隐患治理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局制定的《巴彦淖尔市尾矿库隐患治理整改工作方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巴彦淖尔市尾矿库隐患治理整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山西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教训,扎实做好我市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整改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消除尾矿库重大安全隐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落实尾矿库安全责任;促进企业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实现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尾矿库安全风险降低,确保全市尾矿库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措施
  (一)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各有关旗县政府要根据《自治区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安委会发〔2008〕21号)精神,立即组织安监、环保、发改、工商、国土等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的有证或无证的在建、在用、停用、已闭库、已废弃的尾矿库,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市直相应部门和单位做好指导和监督,摸清底数,掌握尾矿库的基本情况,特别要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并根据中介机构安全度评价结论确定尾矿库安全程度。对情况不明的尾矿库,要尽快组织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及时做好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抓紧治理尾矿库安全隐患的紧急通知》(内安委会〔2008〕17号)精神,对安全评估为危库、现已整改完成的西部铜业有限公司尾矿库,要继续进行监督,防止出现新的隐患;对未完成整改的4座险库,所在旗县要根据险情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限定时间内消除险情;对安全评估为病库的,要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达到正常库标准。对在限定时间内未整治或整治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整治无望的,要立即关闭。
  (三)严格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各有关旗县要督促本辖区尾矿库企业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垮坝、溃坝、渗漏等重大险情或事故,制定完善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救援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的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对存在险情的尾矿库,在险情未消除前,必须落实现场监控人员24小时值守,及时发现和处置险情。
  (四)妥善处置尾矿库下游安全距离内的居民居住和重要工业设施。所有尾矿库下游安全距离内有居民居住和重要工业设施的,都要采取搬迁转移下游居民和重要工业设施或搬迁原库的措施,并要立即制定搬迁计划,迅速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实施。
  (五)进一步落实尾矿库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按照企业负责管理和属地监管原则,各类尾矿库安全管理单位为尾矿库所属企业(无主库管理单位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管理责任人为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人为市、旗县两级安监局主要领导。不管是那一级安监部门监管的尾矿库,当地政府都是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各有关旗县要督促本辖区内尾矿库企业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规定,设置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力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做到机构、人员、资金、培训和管理五落实。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的,要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依法取缔;对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企业要加强检查,凡因放松安全生产管理,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待整改合格通过验收后方能恢复生产。
  (七)加强对废弃或停用库的管理。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有关规定,依法对废弃库或已停用库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监管责任。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未经安全论证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禁止任何单位在库区采砂或从事尾砂再利用活动。已在进行挖砂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后方可复工。所有停用的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旗县级政府组织进行彻底治理,消除隐患。特别是对关闭或废弃的尾矿库,要认真吸取山西省临汾市“9?8”事故教训,属地安监部门要督促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负起管理责任。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旗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管理单位。确保无主尾矿库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旗县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地要成立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全市尾矿库隐患治理整改工作必须于2008年底前完成。各有关旗县均要制定本辖区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整改力度。各地均要建立健全尾矿库立项审批手续,对选矿能力、选矿企业生产布局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不予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取缔非法采矿点,防止因非法采矿行为滋生非法尾矿库。同时,要严格用地审批管理,对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规范,没有制订土地复垦方案的尾矿库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并依法查处。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尾矿库的环境监管工作,严查环境安全隐患,对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尾矿库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和使用,对不具备环保准入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关闭。安监部门要严格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严格安全准入。
  (四)落实治理资金。对于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各旗县政府要提出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五)加强信息反馈。各有关旗县要将治理实施方案报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008年12月20日前,将治理落实情况,报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五要报告一次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联系人:苏永笑    电话:8655892    传真:8267782
  (六)强化监督检查。为指导、督促各旗县顺利推进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项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未完成整改4座险库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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