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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为了保障邮电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离退休人员的收入,随在职职工工资的增长而适当增加,部决定在建立邮电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之前,今年暂按下列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从今年7月起,每月给1994年6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领取离退休金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1.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工龄,每一年增加1元; 
 
  2.在此基础上,再分别给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加150元;给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加80元;给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加60元;给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加40元;给退休人员增加30元。 
 
  3.去年以来,已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给离休人员增加了离休金的,其标准高于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再执行第2条规定,但可按第2条规定标准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执行地方规定时,标准低于第2条规定的可以补齐。 
 
  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计入本人离退休金基数,费用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统计在“离退休金”项下。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本规定办理,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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