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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在旅游景点出售邮资明信片门票的批复
省邮政局:
《关于在全省各旅游景点开发、出售邮资明信片门票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省内主要旅游景点出售明信片门票。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在旅游景点出售的门票邮资明信片,须与景点原门票同时出售,由游客自愿选择使用,不得只出售明信片门票或未经游客同意强制出售。
二、邮资明信片门票票价在原门票价格基础上加收2.00元。
三、在景点售票处要以醒目文字标明“自愿选购明信片门票”字样,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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