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
平凉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提出的要求,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是指承担各类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单位及其责任人,即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任务的;
(二)考核年度在工矿商贸企业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
(三)考核年度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且负管理责任的;
(四)因非法生产经营,发生1起死亡2人以上事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整治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治销案的;
(六)瞒报、谎报、漏报事故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形式:
(一)即时否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出现本办法第三条第二至六款情形之一的,随时否决。
(二)考核否决。根据年底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进行否决。
第五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由市安委会审核,报市政府决定。
第六条一票否决的内容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安全生产工作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的评比奖励资格,取消被否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全部奖金。
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应征求安委会办公室的意见,对所参加先进(优秀)评比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一票否决的,必须予以否决。
第七条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单位及个人,对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荣誉称号,由原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撤销,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原任期间安全生产存在一票否决的问题,应对该负责人实行跟踪追究。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事、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不替代被否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的党纪、政纪处分或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