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2年10月17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发[200]24号)要求,现就我省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要坚持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具体的工作目标是:位于大中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一般应于2003年底前从企业中分离出去;位于县级以下中小城市和工业、交通、建筑等独立工矿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一般应于2005年底前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国有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型机构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从企业中分离。
全省85户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要率先做好分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其企业办社会机构的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
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要贯彻《国务院
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遵循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基础教育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
1、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工作由市、州、县政府统筹规划,移交后实行属地管理。学校资产的移交实行整体无偿划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侵占、截留学校的土地、校舍、设施、设备等校产;要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学校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教职工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12号)规定的编制标准核定并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
2、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分离中小学的办学经费,保障分离工作顺利进行。分离后的办学经费可采取企业与财政共同分担、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以企业在分离前所负担的办学经费作为基础,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经费负担比例,在三至五年的过渡期内,企业负担的经费比例逐年递减,过渡期后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对特困企业和濒临破产的企业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可以减免投入金额或缩短过渡年限,过渡期内减免的费用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过渡期满后,原办学企业不再享受“三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返还的优惠政策。
3、对少数偏远地区独立矿区企业和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部分),也要逐步实现分离。在尚未分离前应继续办好中、小学校并实行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定额补贴,确保办学经费。对暂不能分离的企业中小学,可通过适当返还教育费附加或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等办法予以扶持,保证企业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4、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除主要由地方政府接收外,还可通过办学体制的改革试验探索多种模式的分离办法。这类学校应允许其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学校移交地方政府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等项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要保持平稳过渡,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降低教育质量,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要予以保证。
三、分离企业自办医院
分离企业自办医院要遵循《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所确立的原则,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分离形式。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主要采取以下分离形式:
1、将企业自办医院从企业剥离出来,组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独立事业法人,属于非营利性医院,医院收入不纳税,其医疗收费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收支核算执行非营利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2、在企业和当地政府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属地化原则,将企业医院移交地方政府,由政府统一管理。在移交过程中,对资产、负债、人员、经费的划转与落实,由双方协商解决。
3、采取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将企业医院改造成为股份制医院,属于营利性医院,按章纳税,自主确定收费价格,收支核算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二)凡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企业自办医院,可以停办;也可以撤院改建成卫生室(所);或者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规划,逐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企业自办的医务室和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继续保留。
(四)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医院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的办法,予以资金支持。
(五)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在区域卫生规划、办理有关证照、医务人员学习考试、税收政策等方面,与其他医院一视同仁。
四、分离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型机构
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机构要尽快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企业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方式,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1、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将后勤服务机构改造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面向社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也可以采取拍卖、租赁、联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改革分离。对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先内部分离,实行独立核算,并创造条件,实现分离。
2、分离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干企业要规范运作。分离后成立的子企业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母企业要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加强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母企业可以与分离后具备法人地位的干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企业重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与母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母子企业协商解决。
3、有条件的企业要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企业可将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改建为独立从事住房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等业务的经济实体。企业自办的托儿所、幼儿园、俱乐部、影院、招待所、车队等后勤服务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
五、配套措施
各地要针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保障分离工作顺利实施,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1、对分离处置的企业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分离需要设立全资子公司、资产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2、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时,要尽可能妥善安置职工,避免出现大量富余人员。对分离办社会职能中的富余人员,企业要严格按照鄂政发[2000]66号和鄂政办发[2001]65号文件规定,制定安置方案,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应协助做好富余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3、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后,经劳动保障等部门核定,可将原来对职工的福利性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实行福利货币化、工资化,其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分离到社会的学校、医疗等机构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企业要帮助他们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确保这些人员顺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和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要逐步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
4、各地结合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对当地的教育和卫生等资源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资源合理利用的区域布局规划,进行调整优化、合理布局,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对分离前在企业离退休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和待遇问题,有关部门要研究具体的处理意见。
六、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加强对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的领导,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实行责任制度,落实目标责任。要建立由经贸、财政、教育、卫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构,统一指导、组织实施本地区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各地在推进地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同时,要统筹研究和安排当地的中央和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所需经费参照地方企业的办法解决。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中央企业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中央、省属企业所办中小学分离前,各地要适当加大教育费附加的返还比例,以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对于破产及濒临破产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办中小学校,地方政府应克服困难优先予以接收。
2、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制订相应的人事、资产、用地交接以及公用设施使用、教职员工、医务人员原有住房改革等工作实施细则。承担自办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的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分离方案,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企业所在地负责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和审批。
3、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平稳分离。要认真做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注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加强宣传舆论工作,注意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促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目标的顺利实现。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建设厅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