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建设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检测单位;各区及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根据《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2]146号)要求,我市从2002年7月1日开始对民用建筑工程实行室内环境检测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这项工作,现将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建设部关于承担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的单位须通过计量认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规定,我委从今年开始对本市开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的单位实行动态的年度登记备案管理,并在有效期满时实行年度审查。
现将广州地区通过2003年度登记备案审查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单位名单,包括:空气污染物检测、五种相关建筑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进场检验和地基土壤氡浓度测定等三类业务的检测单位及具体检测项目予以公布(见附表)。通过登记备案审查的单位凭本通知和收案回执到我委对外办公中心领取 《广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工程中介服务机构年度登记备案证书》(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书》)。
二、凡属于《民用建设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规定范围、必须执行上述三类室内环境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程序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由见证员填写见证记录并签名。其中,土壤氡浓度测定和空气污染物检测的抽样由取得《登记备案证书》的受委托单位委派相应的技术人员操作。
三、承担室内环境检测任务的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出示有效的《登记备案证书》。凡未获得《登记备案证书》的检测单位不得在广州地区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取得《登记备案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与证书上所核定的检测类别相对应的委托检测任务。否则,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四、对于以毛坯房、初装修形式竣工验收的工程,除按穗建筑[2002]146号文要求,在开工前对地基土壤氡浓度进行测定、施工期间对相关材料有害物质进行控制以外,验收时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可以只检氡、氨、甲醛这三项指标。
五、建设单位应对所建工程发生室内环境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对于地基土壤的氡浓度超标问题,应采取防氡处理措施;对于建筑及装修材料有害物质超标问题,应将不合格材料清退出场。对于空气质量不合格问题,在采取强制通风或污染物清除等处理措施后,可委托复检。复检时应通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抽样过程进行监督。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抽查《规范》所规定的土壤氡浓度测定和材料有害物质控制的施工验收资料以及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并将抽查意见作为“中间验收”监督的重要内容在监督报告中反映。
七、各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对按规定应做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相应的检测报告,并对签发报告的检测单位是否获得本年度的登记备案证书以及检测结论是否“合格”等问题进行审核、把关。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