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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汽车零部件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

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汽车零部件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江府[2004]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汽车零部件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新闻单位予以宣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汽车零部件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发展,培育优势产业,凡在江门市区内投资新建、改建汽车零部件产业项目的生产企业,给予如下优惠:
  一、享受《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号)中规定的政策优惠。
  二、享受江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政策优惠。
  三、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税收优惠执行有关规定)。市政府设定的“扶持工业发展资金”、“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向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倾斜。
  四、投资具一定规模的,可再享受下列优惠:
  (一)对2年内实际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企业,其开发建设中应向政府部门缴交的规费,市级行政规费全免。
  (二)对2年内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除免收开发建设中市级行政规费外,还可按每投资40万美元免费提供1亩建设用地;对免费提供的建设用地,在企业项目投产时,按实际投资额核发相应数量的土地使用权证。免收企业车辆通行市区路桥收费站年票费3年;投资者享受江门市荣誉市民待遇。
  五、凡在市区注册登记并新申请获得国家审查批准和公告的整车(含特种车、专用车)生产
企业,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六、汽车零部件项目的确认由市发展计划局、市经济贸易局负责。
  七、所属各市可参照执行。
  八、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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