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的通知
粤发〔199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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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委、省政府同意《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
行。??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9年11月25日
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
为加强我省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速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创造
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加快我省现代化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选拔有突出贡献
的优秀专家,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对象与条件
我省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央驻粤单位人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
凡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职业道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
业基础扎实,学术造诣深,在专业技术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特别是在机械与运载,
信息与电子,化工、冶金与材料,能源与矿业,土木、水利与建筑,农业、轻纺
与环境,医药卫生等工程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现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省管优秀专家选拔
对象: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其中一项的前3名主要
完成人;或获得部、省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其中一项的前2名主要
完成人;
2、获得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获得“中
国青年科技奖”者;
3、在宏观发展战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对外经济技术交
往中,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提出具有重
大价值的建议或解决了关键性的问题,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4、长期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或边远地区和山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科技
服务,推广科技成果,为发展当地经济、改变贫穷面貌作出突出贡献者;
5、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作出重大贡献,或者在预防保健等方面对提高人
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出有效预防对策和防治措施,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著名医务工作
者;
6、获得部、省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其中一项的前2名主要完成人;
7、在教育、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专业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
获得国内同行业最高奖励,或出版学术水平较高的专著,被同行所公认,在国内
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二、选拔方法与程序
选拔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听取同行专家和
学术团体的意见,严格掌握条件,保证质量。具体工作由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负责。
1、根据选拔条件,省直单位人选由所在单位、同行专家推荐,市、县人选
由地级以上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管优秀人才中推荐。在广泛听取
群众意见,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广东省优秀专家呈报表》一式三份,连
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逐级上报。
2、各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单位归口主管部门(没有归
口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厅局)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呈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
业务部门和相应层次的学术团体,按照选拔条件提出向省推荐的名单,连同推荐
材料一并送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选拔条件,对各市和各部门推荐的
人选进行筛选,提出优秀专家建议名单报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
为省管优秀专家者,由省委、省政府颁发《广东省优秀专家证书》。
三、管理内容
1、建立联系制度。采取多种联系方式,经常了解优秀专家的思想、学习、
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建议和要求。
2、省管优秀专家的工作岗位要相对稳定。尽量减少省管优秀专家的社会兼
职和社会活动,使他们专心从事专业工作,发挥所长。
3、加强对省管优秀专家的培养教育,优先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关
心省管优秀专家的进步,引导他们走与工农、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为我省的现
代化建设服务。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优先解决专家在工作、学习、生
活上遇到的实际问题;优先安排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公
务用车、工作助手等;为优秀专家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创造条件;保证优秀
专家每年达到中央规定的业务进修时间,并努力为专家参加学术会议、出国考察
提供条件。
4、省管优秀专家的管理活动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拨给省知识分子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优秀专家的培训、组织休假和疗养、
慰问以及解决某些突出问题的开支等。
四、管理办法
1、省管优秀专家由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各市和省直有关
部门协管,所在单位具体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同优秀专家的联系,掌握情况;
协助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组织优秀专家休假或疗养、体检。
协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管理措施;加强对优秀专家的思想政治教育;审定省管专
家所在单位与专家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并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反
映情况。 省管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与专家签订专业工作
“目标责任书”,解决专家的实际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对省管优秀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省管优秀专家每届管理期限为5年,纳
入管理后的第三年,协管部门及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对省管优秀专家进行考核,提
出考核意见;主管部门对优秀专家进行届满考核,并作出考核评价。优秀专家管
理届满后,符合选拔条件的可重新申报下一届省管优秀专家;年龄超过55岁,
在管理期间作出较突出成绩,获省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
益,或是某一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得到省内外同行公认,仍从事专业工作的优秀
专家,继续纳入省管专家队伍,管理至满60周岁。
3、省管优秀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列入省管范围:犯有严重错误;
未经组织同意,出境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
失;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专业研究工作中连续3年不出成果(市厅级二等
奖以上成果奖),又未取得明显社会或经济效益;已达到退休年龄。
4、广泛宣传省管优秀专家的先进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形成尊重知
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对在管理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给予表彰或奖
励。
五、待遇
1、省管优秀专家申请科研立项,在同等条件下,由省有关部门优先安排。
2、夫妻两地分居的省管优秀专家,其配偶的户口可迁入专家所在市。子女
不在身边的,照顾随迁子女1名,对其子女的入学(小学和中学),有关部门应
优先安排。优秀专家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属农村户口的,经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由专家所在市核实后转为城市户口。
优秀专家每年作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在我省的中央直属单位及企业优秀专家的待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