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长沙市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长沙市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为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制度。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定期监察(以下简称定期监察)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层级分工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定期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定期监察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定期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用人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鉴证和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
(四)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
(五)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六)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执行情况;
(七)职业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八)农民工平等就业情况;
(九)劳动安全卫生和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定期监察每年一次,在当年年末至次年年初期间进行,最迟应在次年4月30日前结束,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以通知和公告等方式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条 定期监察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本年度《劳动保障定期监察报告书》(以下简称《定期监察报告书》)等资料后,按要求对本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自查,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自查情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填报的《定期监察报告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定期监察专用章”。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定期监察中对用人单位填报的《定期监察报告书》及有关资料应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凡年度内有举报投诉的单位在定期监察中应当予以抽查。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定期监察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立案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通知或公告时间领取、报送定期监察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领取、报送;逾期仍不领取、报送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其作为抽查单位上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根据其具体情况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做好定期监察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做好不定期监察、举报处理、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工作。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定期监察工作实行微机管理,建立资料库,并将定期监察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监察情况可以对外公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查询方便。
第九条 定期监察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在专项资金中申报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