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对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减免税资料的审核:需审核《通知》中各项具体规定涉及的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的证明资料。其中,企业出售、企业关闭、破产,安置原企业职工比例情况,需由纳税人提供安置职工比例的有关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销,需提供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的《企业注销证明》。
二、《通知》规定的各项减免税政策审批由各区县地税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