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三、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播出的影视剧、综艺节目供片渠道的管理。”
四、删去第三十九条。
五、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