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昆明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2001年8月31日
昆明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市级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二、承办大型活动,按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执行。主办市级大型活动,严格按有关程序报批。市级党政机关举办全市性庆典活动,经市委或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三、资金管理范围为:
1?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
2?按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
3?向社会、个人筹集(含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四、预算管理。
1?大型活动经费,执委会(含各类大型活动的组委会、指挥部、领导小组等领导机构,下同)各部室)应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工作需要编制经费预算,交执委会办公室审核,财务部汇总报执委会批准后,由财务部下达各部(室)预算指标。
2?经执委会核定的预算,各部(室)要从严掌握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所有开支项目必须由各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财务部开出支票或预支现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在各部(室)预算尚未批准之前,各部(室)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用款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各部(室)领导签字,办公室领导审核,财务部付款,并从以后批准的经费预算中抵扣;超过3000元的,须报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执委会领导批准。
4?财务部围绕各部门筹备工作,在预算通过的前提下主动及时地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五、经费领用报销管理。
1?各部(室)因工作需要领用支票或借支现金时,须填写《用款申报单》(式样附后),写明开支用途和金额,部(室)领导签署意见,送办公室核准,财务部付款。各部(室)工作完成后,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告知财务部。报帐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统一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2?所有支出项目,各部(室)一律凭原始单据报销,报销单据须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核准,财务部报销。
3?属新增、变更、追加预算项目支出,需报执委会领导审批同意后,财务部付款。
(1)新增、变更、追加预算单项在5000元以上的,由执委会研究审批;
(2)新增、变更、追加预算单项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执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4?差旅费、会议费:按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出差乘飞机,需经执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5?公杂费(包括文具纸张、报纸、邮电通讯、印刷、夜餐费和其他杂项支出):由办公室本着节约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核批。
6?交通费:活动筹备期间所需车辆,由执委会商请有关单位借用。借用车辆的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驾驶员补贴,由执委会开支。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的,报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财务部予以报销。
7?各单位抽调、借聘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及其他待遇由原单位负担,该项活动筹备及正式活动期间的补贴由执委会负担。
六、工作人员补贴办法。
1?补贴范围:抽调、借聘到执委会工作的实到人员。
2?补贴标准:
(1)筹备期间每人每天8元;
(2)正式活动期间每人每天15元;
(3)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人员按每餐8元标准安排工作餐。
3?补贴发放办法:
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由各部(室)造册,部(室)负责人签字,报办公室核准,财务部发放。各部(室)要严格按实到人员造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
七、财产物资管理。
1?执委会所需设备、器材应尽量借用、租用,确需购置的,由各部(室)提出购置计划,列出预算,送办公室、财务部审核后,报执委会批准方可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项目,按《昆明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统一采购。
2?各部(室)经办财产、物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结束后必须将财产、物资交接清楚后,方可回原单位。
3?大型活动购买的物品,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因工作需要领用一般物品或固定资产时,须填写《物品领用单》(式样附后),部(室)领导签署意见,送办公室核准后,由使用部(室)到办公室办理领用手续;活动结束后,除用尽的消耗品外,交回执委会统一保管,由办公室提出分配意见,报执委会同意后,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4?大型活动结束后,经费收支经审计,结余经费(含筹集资金)应交同级财政。
八、资金管理。
1?根据现金管理规定,用款达到1000元的,一律用支票支付,现金只用于差旅费及支付个人部分。
2?领用现金和支票的要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负责赔偿。
九、各项活动的财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财政、审计部门分别负责财务监督和审计。
十、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一、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