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3〕综88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今年7月1日第14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一日
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为提高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全部参保人员的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施基本医疗体制改革三年来的运行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设立公务员基本医疗统筹金,减轻“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1、正处级干部(在职和退休,含军转干部)和任职10年及以上或年满55周岁的副处级干部的医保待遇参照厅级保健对象管理。
2、任职10年以下的副处级干部(在职和退休,含军转干部),其门诊费用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费用参照厅级保健对象管理。
3、退休人员的目录内住院费用交完起付标准(“门槛”)后全额报支,门诊费用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4、在职人员住院费用交完起付标准后,目录内的个人负担部分报支60%,门诊费用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5、门诊特殊病种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报支60%。
6、设立公务员基本医疗统筹金。从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凡符合第一条参照厅级保健对象的参保人员,不再划入个人帐户资金;其他参保人员工资总额6%的公务员医疗补助中,2%划入统筹金,4%划入个人帐户。
7、上述人员执行本补充规定新增的费用全部从公务员统筹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负担。
8、处级干部的职级和任职时间由市委组织部确认。
二、调低全部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
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调整为7%。
三、取消全部参保人员住院费报销的最高限额
住院病人超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的目录内费用,除进口医用材料外给予全部报支。
四、本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