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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2001年度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附件:2001年国产防汛专用车计划分配表(略cg\01-13\p6) 
 
 

200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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