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类企业进项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期限问题的批复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莆国税发[2002]66号文悉。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类企业进项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期限问题,随着金税工程深入推行,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逐渐普遍使用,对专用发票的监控力度加大,同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类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统一按省局《关于金税工程有关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2001]5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其取得的手工版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期限为开票时间次日起六个月的月份终了前,逾期不予抵扣。
此复。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291B章:海鱼(统营)附例
»
蒙古人民共和国石油法
»
蒙古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台中县统筹分配税款分配办法
»
訂定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之最低限額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