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8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七年九月四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苏州市土地监察暂行规定(1995年12月4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二、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1995年12月18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三、苏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7年3月1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四、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五、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9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六、苏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0年12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七、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2年10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