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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1993年1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


    第三条    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限额。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条    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五条    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


    第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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