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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省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我省铅锌矿石、铜矿石、岩金矿石和钨矿石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13元。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5元。
  三、岩金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6元。
  四、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9元。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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