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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治理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存在的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治理工作范围
  排查治理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
  1.非煤矿山、钢铁冶金、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地下人防工程、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6.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三、排查治理工作内容
  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四、排查治理工作方式
  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3.坚持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4.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五、排查治理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3月18日至4月30日):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较大以上安全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针对冬春季节能源紧张、春运高峰等因素,认真组织好电力、运输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安全管理,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
  3.严把节日放假停产检修非煤矿山复产安全验收关,严禁停产非煤矿山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严防已关闭的非煤矿山死灰复燃。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等重大隐患,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方面的隐患,确保春运安全。
  4.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开工初期的安全检查,防止基础施工阶段土方坍塌等事故;加强尾矿库,尤其是危、险、病尾矿库的安全检查,防止土壤解冻期发生垮坝事故。
  (二)第二阶段(5月1日至8月31日):围绕汛期安全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全面排查治理容易由台风、暴雨、洪水、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隐患点。深入开展“拉网式”检查,摸清底数,建立隐患整改监控档案。
  2.对排查出来的病险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河道堤岸、桥梁、涵洞、危险路段和尾矿库等隐患,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制定预案。
  3.检查建立防范严重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及各项应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应急处置预案的实用性和抢险救援物资的准备情况。
  4.针对夏季高温天气和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对非煤矿山、隧道和其他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等重点部位进行再检查、再整治、再落实,确保防洪防汛、防高温、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防引发事故灾难。
  5.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夏季事故易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非煤矿山要防片帮冒顶、防爆破伤害、防淹井,化工厂、加油站、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限超速超负荷,水上交通要防碰撞防泄漏。
  6.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旅游景点和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妥善解决,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第三阶段(9月1日至10月15日):围绕“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做好重点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以学校、医院、居民区、车站、商场、宾馆、娱乐场所、风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广播、电视、供水、供电、供气、水库等重要部位,以及交通、矿山、化工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深入查找事故隐患,认真整改。
  2.把旅游、交通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全面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好大型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妥善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游船、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和设备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控制好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高峰时段游人数量,严防拥堵、踩踏事件发生。
  3.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突出问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凡节日期间继续生产的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节日期间停产放假的企业,要做好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同时加强跟踪检查,严防私自违法生产引发事故。
  (四)第四阶段(10月16日至12月31日):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扎实开展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掘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火工品、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
  2.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六、排查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全面落实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建委、交通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水利局、林业局、司法局、国资委、农委、质监局、旅游局、鞍山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根据本通知精神,于3月25日前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安委会备案。各县(市)区要在3月25日前对这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
  (二)突出重点,全面治理各类隐患。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扎实地开展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市)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保障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员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六)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如实反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息的报送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及时报送各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要按照通知要求,在每月30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5892201,电子信箱:wangzhanjun2008@163.com)书面上报一次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在每阶段结束后,要上报阶段性总结;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上报。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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