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刚刚颁布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严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无照经营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是不法者偷税漏税的主要手段,是容易发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的重点领域,是藏污纳垢的重点部位,必须坚决予以取缔。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具备办照条件的,应在2003年2月底之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不具备办照条件的,应立即停业,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三、自2003年3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坚决查处取缔。在查处取缔时,将没收无照经营的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欢迎社会公众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举报。郑州市工商局的举报电话为“12315”。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