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劳动模范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劳动模范的评选
1、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职工、农民,凡是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贡献者,均可当选为劳动模范。
2、大连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同时评选市级劳动模范若干人,对有特殊贡献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可随时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3、职工劳动模范由职工民主推荐候选人,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党、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农民劳动模范由民主推荐候选人,经乡(镇)党、政机关讨论通过,县(市)、区政府负责审查。职工、农民劳动模范统由市评选委员会初评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4、对市级劳动模范分别授子“大连市特等劳动模范”、“大连市劳动模范”等光荣称号,颁发劳动模范奖章、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劳动模范的管理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职工由市总工会和基层工会承担,农民由市农委和县(市)、区农委承担。其主要工作:
1、负责劳动模范的档案建立(包括自然状况、荣誉历史、先进事迹)和管理。劳动模范调动工作后应及时将模范档案转送新的工作单位。
2、认真作好劳动模范先进事迹宣传推广,以带动全市广泛开展学先进、赶先进、创先进活动。
3、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听取劳动模范对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意见。对重大建议要及时转呈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4、建立走访制度,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每逢年节或劳动模范患病对,要安排有关领导走访、探视。
5、要适当安排劳动模范的社会活动和兼职。劳动模范外出开会(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除外)、学习、作报告和受聘兼职,须经所在单位工会或乡(镇)政府同意。
6、加强对劳动模范的考察。市总工会和市农委要按年度对当届劳动模范进行全面考核,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7、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或逝世,所在单位工会或乡(镇)政府应上报市总工会、市农委备案。
三、劳动模范的待遇
1、提高劳动模范的社会地位,扩大政治影响,在全社会形成争当先进光荣的良好风气,对歧视、压制、打击劳动模范的现象要严肃处理。
2、对劳动模范要在晋级上优先考虑,在生活困难补助上略高于一般标准(费用从行政福利费中支付),在分配住房上给予适当照顾(女劳模在其配偶分房中体现)。
3、对劳动模范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劳模保健档案。市劳动模范享受优诊,疗养优先安排。
4、当届市劳动模范享受半月休养活动假期,工资奖金照发(不含农民)。其费用按国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工发财字[1982]100号文件执行。
5、一九八零年以来,曾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其在农村的配偶和在校就学的子女,按市政府大政发[1985]131号文件规定,可迁入市、镇落户。
6、市特等劳动模范、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逝世后,其骨灰盒可存放于烈士山纪念堂。
四、荣誉称号的撤销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伪造先进事迹;
2、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
3、因错误严重,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处分。
撤销劳动模范称号,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撤销处理意见,报送市总工会或市农委转呈授予称号的机关批准。
五、其他
1、劳动模范实行分级管理,本办法适用于市和市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各县(市)、区、局(总公司)和基层厂矿,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本级劳动模范的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由市总工会和市农委负责解释。
3、本管理办法自下达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