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江东大桥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交通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江东大桥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通知》(杭交发 [2008]61号)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江东大桥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通知
市质安局,江东大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杭州市江东大桥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杭州市江东大桥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一、为保证杭州市江东大桥(以下简称江东大桥)工程建设质量和质量鉴定的公正、真实、科学,顺利进行交竣工验收,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交公路发(2004)446号)、《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04)5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东大桥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杭州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江东大桥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的主管机关。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同级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行使江东大桥工程交、竣工质量检测、鉴定职责。
三、江东大桥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
(二)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六)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
四、满足以下要求后,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对工程质量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鉴定:
(一)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2004)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评定合格;
(二)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2004)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
(三)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提出审定意见;
(四)监控单位的监控情况表明自锚式悬索桥主缆的索力、线形和吊索索力,加劲钢箱梁线形、应力和连续刚构桥及连续箱梁线形、应力等均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五)试验检测机构对桩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钢箱梁焊缝等检测合格;
(六)设计单位就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评价意见;
五、江东大桥工程未经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或者虽经交工质量检测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一)构造物混凝土强度、路面面层厚度的代表值、路面弯沉代表值等主要指标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004)评定有任一项不合格的;
(二)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桥梁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要求的裂缝的;
(三)桥梁通航净空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四)工程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或已降低服务水平,未经整修达到设计要求的;
(五)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者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的。
六、江东大桥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程序和鉴定方法按《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04) 517号)执行;其中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按《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04) 517号)和《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06)269号)实施。
七、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
八、自锚式悬索桥主索鞍、散索鞍制作与安装,索股与锚头、索夹制作与防护,钢加劲梁(顶推完成时)线形,基准索股线形等关键环节作为中间质量检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向质量监督机构书面申请中间质量检测。
九、江东大桥工程质量鉴定实体质量检测抽查按附件1执行。
十、江东大桥工程质量鉴定外观检查按附件2执行。
十一、内业资料审查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监控单位的项目档案资料、科研和新技术应用资料进行审查,主要要求如下:
(一)内业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扣1-3分。
(二)内业资料应做到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归档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时扣1-3分。
(三)所有资料应按施工工序、工艺的要求,做到齐全、完整,资料反映出的抽查频率、质量指标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时扣2-4分。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江东大桥工程。
十三、本办法由杭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