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评审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学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合肥市教育评审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专家推荐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合肥市教育评审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教育评审评估工作科学化水平,完善评审评估程序,规范评审评估行为,确保教育评审评估公平公正,切实体现评审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评审评估专家库
1、建立教育评审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加强专家库管理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相对稳定、能适应教育评审评估工作需要的专家队伍。
2、专家库按照教育评审评估类别分设管理类和专业类专家库。
3、入库专家人选面向全市教育系统公开遴选,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或特邀方式产生。其中,单位推荐人选需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在职人员自荐需所在单位同意。
4、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对入库专家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初选名单报局常务会审议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1、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教育方针政策,对教育和管理基本理论有比较系统的认识,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丰富,专业技术水平精湛。
2、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兼职教研员,专兼职督学。
3、具备以上任职经历、能适应教育评审评估工作需要的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4、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师德高尚,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处事公正,服从安排,协作共事。
5、在曾经参与的教育评审评估工作中无违纪违规行为。
三、随机产生专家组
1、市教育局相关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审批、教育督导、教师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程序或方案,提出成立专家组的意见,报经分管领导批准或局常务会议决定。
2、局监察室根据承办部门提出的所需专家类别和人数的通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
3、承办部门依据随机抽取的专家名单,书面邀请评审评估专家并组成专家组。
4、根据评审评估工作实际需要,特邀知名专家学者及校园安全、卫生防疫、财务审计、工程建设、消防等部门专业人员参与评审评估工作,承办部门应报分管领导同意,并经监察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监察室予以备案。
四、专家组工作程序
1、专家组一般由3至7人单数组成,特殊情况下不超过9人;推选组长1名,负责评审评估过程的管理协调工作,其中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应由学科负责人担任组长。
2、专家组成员应认真学习评审评估方案,掌握评审评估标准,在评审评估过程中,服从工作安排,提出评议意见,客观公正评价,积极完成任务。
3、专家组受市教育局委托,在规定期限内,对评审评估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并可提出合理、必要的增加事项,保证评审评估质量。
4、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评审评估意见,讨论过程应作书面记录,所形成的评审评估报告必须由全体成员审阅并签名确认,分歧意见需详细说明。
5、评审评估事项完成后,专家组将评审评估报告及证明材料全部移交承办部门。
五、评审评估结论要求
1、评审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评估过程、实地查看、整改建议、评审评估结论性意见等内容,所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充分、有效,并以文档、图片、视频等进行记载和说明。
2、行政许可类评审专家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向市教育局提出予以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3、承办部门牵头对已形成的评审评估报告进行初步评价,认为意见明确、证明材料充分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常务会讨论。
4、若评审评估报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内容明显不当的,承办部门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可要求专家组修改或重新作出评审评估报告。
5、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的专家组评审评估结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专家库管理
1、专家库实行分库设置、动态管理。根据评审评估工作实际需要与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变化,市教育局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充实专家库,每3年更新1次入库专家名单并公布。
2、入库专家无正当理由3次受邀请未能参加评审评估工作、因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因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或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胜任评审评估工作,将停止其评审评估专家资格。
3、入库专家利用评审评估工作谋取个人利益、泄露评审评估工作机密、擅自改变评审评估结果或恶意串通影响评审评估公平公正进行的,将取消其评审评估专家资格,且不得重新入选专家库。
4、入库专家应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5、参与评审评估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6、专家库管理所需经费和无专项资金来源的教育评审评估项目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监察室负责解释,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效力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