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200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云南省200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目录。
一、采购目录的编制依据
本目录是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和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在2002年度采购目录的基础上,对采购项目进行了细化和金额限定。
二、采购目录适用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不受金额限制,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一)单项采购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单项采购项目金额虽然不足5万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单项采购项目金额虽然不足5万元,但属于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由各预算单位实行分散统一采购。
单项采购项目金额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预算资金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以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一个采购项目中包含货物、工程、服务两个以上采购项目的,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四、属突发事件急需的或特殊的专用设备、物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实行部门政府采购。
五、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的,由云南省财政厅另行公布。各地州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作适当调整。
六、本目录及相关标准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七、集中采购目录:纳入目录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
11交通运输设备:
1101公务用机动车辆。
1102专用机动车辆。
12办公自动化设备:
1201计算机。
1202打印机。
1203复印机。
1204速印机。
1205投影仪。
1206传真机。
1207扫描仪。
1208碎纸机。
1209计算机通用软件。
13电器设备:
1301电视机。
1302电冰箱。
1303吸尘器。
1304空气调节设备。
14摄影、摄像设备:
1401照像机。
1402摄像机。
1403摄录一体机。
15办公家具:包括学生课桌椅及金属、木料、塑料制品。
16专用设备:
1601计算机网络设备。
1602通讯及监测设备。
1603医疗设备。
1604计划生育设备。
1605消防设备。
1606道路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1607警用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608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1609环保设备。
1610教学及科研设备。
1611实验室用品及设备。
1612体育器材及设备。
16013地震监测设备。
1614水利勘察及监测设备。
1615农用设备。
1616文艺设备。
1617广播电视设备。
1618印刷及照排设备。
1619灯光及音响设备。
1620锅炉设备。
1621电梯及起重设备。
1622中央空调机组及除湿设备。
1623档案及保密设备。
1624抗旱防汛救灾物资设备。
1625图书资料。
17服装和用品
1701公务制服及相关用品。
1702专用服装及劳保用品。
18其他有要求的采购项目。
(二)工程类
21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安装和装饰项目:省级50万元及以上。
22非生产经营性的绿化项目:省级50万元及以上。
23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省级50万元及以上。
(三)服务类
31机动车辆的维修。
32机动车辆的保险。
33国库集中支付代理。
34办公管理软件或网络集成开发项目:省级50万元及以上。
35会议。
36其他有要求的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