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601号)要求,为提前做好车辆购置税的开征准备工作,现将开征车辆购置税的有关税收票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
各单位在征收车辆购置税时,应根据纳税人税款缴纳方式的不同,分别使用税收通用完税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和税收通用缴款书3种税票。
纳税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使用一式四联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市局已印制),一至三联用途不变,第四联(存档)税务机关留存作征管档案资料。
纳税人以支票、信用卡和电子结算方式缴纳及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的,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一式三联的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其式样附后)。
纳税人从其银行存款户直接划转税款的,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存根)作征管档案资料。
二、关于征免税专用章
(一)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对完税车辆发放“车辆购置税完免税证明”时使用的业务专用公章。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5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lmm。字体为正楷。刻制内容和刻制方法如下:
征税专用章环边位置刻征收机关名称“北京市××区(县)国税局”或“北京市国税局××分局”字样,居中偏上位置刻“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字样,字样排两行,上行排“车辆购置税”,下行排“征税专用章”;居中偏下位置刻“第××号”字样,表示专用章的编号,号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前一位号码按税务所个数顺序设置,后一位号码按该税务所使用的专用章个数顺序设置。
征税专用章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统一刻制。
(二)车辆购置税免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对免税车辆发放“车辆购置税完免税证明”时使用的业务专用章。免税专用章的形状及尺寸规格、字体、刻制内容、刻制方法和刻制权限与征税专用章相同,不同的是在免税专用章居中偏上位置刻;车辆购置税免税专用章”字样。
车辆购置税征免税专用章式样附后。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抓紧做好专用章的刻制工作,2000年9月20日前送市局备案。
2.务必于2000年9月底前,将上述税票和专用章分发至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
3.在2000年9月10日前,上报征收车辆购置税使用的3种税票第四季度用量计划,分别填写在《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二)》的53一55栏,市局将在9月20日前安排发送。
征收车辆购置税使用的税票和专用章要严格按照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市局的有关规定管理,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解决。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