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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龙煤集团及各分公司,沈煤集团鸡西盛隆矿业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08]3号),为了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完善黑龙江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管、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科研院校及有关单位等要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重视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用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发挥煤矿安全科技进步的主导作用,夯实安全科技工作基础,建立安全科技工作秩序,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有力和高效的技术服务。
  三、利用和整合煤矿安全科技资源,培养和凝聚煤矿安全科技人才,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实际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各专业或学科的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
  四、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为煤矿安全监察、事故调查、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和科研创新、成果应用及技术推广等提供支撑和服务,并为煤矿安全生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并与煤矿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科研和煤矿安全检测检验等工作有机结合,因地制宜,科学筹划,合理布局,保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日常工作所需的财力、物力和人力。
  六、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已依托黑龙江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建设“黑龙江省中心矿山安全实验室”,计划建设“煤矿矿井通风用燃煤热风炉安全重点实验室”。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督导和管理。
  业务部门: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处;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龙江街99号150001;
  联系电话:0451-55608062(传真)55608058;
  电子邮箱:JZC4610@163.com。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建设国家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是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进一步加强安全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推广体系建设,整合安全科技资源,凝聚安全科技人才队伍,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技术支撑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规范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评审和管理,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安全生产科技资源,发挥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和引领“安全发展”作用,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重点实验室命名和管理。重点实验室申报、评审、考核及管理等具体组织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单位)负责。
  三、重点实验室命名与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凡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的机构、高等院校或企事业单位的实验室均可申报。
  四、重点实验室可优先承担或参与安全生产科研项目,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分析、实验、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技术服务工作,为重大安全生产决策和重点技术推广示范提供技术支撑。
  五、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务资源;积极完成组织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制定本单位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
  六、申报条件:
  (一)实验室应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对独立的科研、办公场所;具备从事安全生产科研工作所需的较先进仪器、设备和试验设施等基础条件。
  (二)实验室长期围绕安全生产领域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开展研究工作,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总体规划要求,技术能力和技术储备在安全生产领域居先进水平。
  (三)近五年内承担和完成了国家或省部级重大安全科研项目或检验检测任务,研究方向与内容具有鲜明特色,实验室经费投入充足,科研成果突出。
  (四)实验室人才队伍结构合理,拥有一批在国内外具备科技竞争力和主要影响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批学术水平高、具有创新能力和奉献精神的研究人员。
  七、评定程序:
  (一)公开申报。实验室填报《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经依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组织单位。
  (二)专家组评审。组织单位成立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对实验室申报材料及申报单位实际条件进行全面评审。评审包括形式审查、现场评审和综合评审:
  (1)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判定审报单位是否满足申报条件要求;
  (2)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全面了解、评价实验室现状和整体水平,检查与核实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3)综合评审由专家组组长主持,采取会议评审形式对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结合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提出综合评审报告,做出是否达到重点实验室标准的结论。
  (三)组织单位对于达到重点实验室标准的进行为期十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命名其重点实验室,并与公告。
  八、重点实验室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制度,重视科研能力和实验能力建设、学风建设和科研道德建设,积极承担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编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
  九、组织单位定期(三年一次)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组织单位撤销其重点实验室命名,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三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重点实验室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的应报组织单位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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