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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办理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市房管局:
  你局《关于住房置业担保贷款收费标准的函》(房产(1999)339号)收悉。为支持城镇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同意你局所属津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办理个人住房置业担保业务时收取担保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指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二、个人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收费项目:担保服务费
  收费标准:
  (一)对借款人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二)对贷款银行的收费,待国家有规定后再研究解决。
  四、担保服务收费主要用于公司管理费、现场勘察、资信调查、担保风险等支出。
  五、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收费是一项新的工作,请你局在试行期间注意收集情况及时向我局反馈。
  六、此项收费标准自1999年12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接到文件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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