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中宣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总工会、团委,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 1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宣传工作领导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省委、省政府建设“平安浙江”、“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按照中宣部等六部门的统一部署,深入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升公众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责任意识、事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为实现“三个确保”(确保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 “零增长”,确保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从业人员十万人事故死亡率、万车死亡率稳步下降,确保不突破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活动组织机构,制订活动方案,落实经费,组织、指导各项活动的开展。省委宣传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总工会和团省委等部门联合组成省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组,指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二、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主题,认真开展面向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组织安全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公益宣传、法制教育、应急演练、集中执法、全员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根据我省具体实际,将组织开展以下全省性活动: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印制宣传画和其它宣传用品,印发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生产一线职工安全常识手册等资料。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千里行”活动。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图板展评活动。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演讲比赛活动。
(六)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半年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
(八)组织企业职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竞赛。
(九)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部署,组织开展安全发展高层论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知识竞赛、“安康杯”竞赛和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活动。
三、及时总结,做好有关信息报送工作
在认真抓好各项活动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做好200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信息报送和总结工作。各市、各部门要把活动安排(于5月20日前)和活动总结(于7月5日前)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地址:杭州市西溪河下77号,邮编:310012,联系电话:0571— 88826581(传真),电子邮箱:Aqscdk@126.com。
附件: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数据统计单(略)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总工会
共青团浙江省委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