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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委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省直各单位(含企事业单位):
  根据各单位反映在落实执行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老干发[2008]2号)文件过程中存在具体操作和鉴别难的实际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补充通知。
  一、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标准
  1.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红军时期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1200元/人月;
  2.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的抗战时期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900元/人月;
  3.对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解放战争时期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600元/人月。
  二、经费来源
  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责解决;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三、执行时间
  从2008年7月起执行。
  本补充通知各市县参照执行,所需要经费自行解决。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
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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