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
你们报送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上述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核准该公司章程。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市,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各出资2000万元,各占25%。
三、同意王其华任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张佑君任总经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今后,上述人员的变动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的聘用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管理公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到我会领取《基金管理
公司法人许可证》。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开业。
五、基金管理公司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运作,按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及所管理基金的财务报表和业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