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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共青团重庆市委、重庆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学生到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安局、民政局、人事局、农业局(农办)、扶贫办,共青团、妇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在渝普通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
  《重庆市大学生到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扶贫办
共青团重庆市委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
二○○八年九月二日
重庆市大学生到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组织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和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的通知》(渝委办发[2008]1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到村工作大学生的管理,激励大学生在农村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派大学生到村工作两年期间的培训、管理、培养、考核、录用。
  第三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的选派工作严格执行渝委办发[2008]17号文件有关规定。区县(自治县)原则上不得调整选派去向。
  第四条 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大学生到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部门牵头,公安、民政、人事、农业、扶贫、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加,定期研究、共同做好到村工作大学生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在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到村工作大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和职责
  第五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是共青团员的,可通过推荐,按程序兼任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具备条件的女大学生,可推荐按程序兼任村妇代会主任、副主任职务。
  第六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自觉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和村级组织的决议;
  (二)根据村级班子分工,完成分管工作任务;
  (三)协助村级班子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积极推广、普及农业实用技术,指导农村产业发展、劳动力转移和扶贫开发等;
  (四)积极参与基层组织建设、农村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相关工作;
  (五)管理、运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设施,传播和推广现代文化科技知识;
  (六)完成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被选派担任世界银行扶贫项目协助员的,应同时履行项目协助员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 培训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建立到村工作大学生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原则上应选择经济社会发展较好、工作基础扎实的建制村,在各方面具有示范性、带动性和学习推广价值。
  第九条 进行岗前培训。到村工作大学生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是政治理论、农村政策法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工作方法。培训时间一般为1周,其中,安排到培训基地见习时间不少于2天。培训工作由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共青团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开展适应性培训。岗前培训结束后,安排到村工作大学生到所选派乡镇(街道)机关进行适应性锻炼,时间一般为1个月,使之熟悉有关工作程序、了解所选派村基本情况、把握农村工作的基本方法。
  第十一条 组织岗位培训。把到村工作大学生在岗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每年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其中,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农委、市扶贫办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训一批,其余由区县(自治县)组织集中培训。
  第十二条 运用网络开展培训。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的作用,经常性开展对到村工作大学生的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参加培训的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公务员录用考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培训经费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从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有关经费中列支。任何单位不得向到村工作大学生及其所在建制村收取培训费用。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凭工作派遣证,与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共青团签订《重庆市选派大学生到乡镇基层工作协议书》。双方按协议书约定事项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关系在乡镇(街道),工作在村。在村工作不满两年的,乡镇(街道)及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抽调、借用。
  第十七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的人事档案,暂由工作关系所在区县(自治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管,党团关系按程序转到所工作的建制村,户口根据本人意愿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也可落在区县(自治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解除协议或正式录用为公务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建立工作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初,由乡镇(街道)与到村工作大学生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实行“双述双评“制度。每年底,组织到村工作大学生向所在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述职,分别接受测评。
  第二十条 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到村工作大学生要认真记载日常工作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季度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共青团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共青团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一)签订协议后被查证不符合选派条件的,或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胜任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或者公务员录用考察不合格的;
  (三)违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村任职的。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共青团单方面解除协议,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除协议的到村工作大学生,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团市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到村工作大学生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在农村基层工作的;
  (二)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报考高校继续学习深造的;
  (三)依法应征入伍的;
  (四)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单方面解除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单方面解除协议,本人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共青团同意,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团市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明文规定不得解除协议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在村工作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处理;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集体和其他组织及当地群众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在村工作两年期间,经本人申请,报所在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共青团同意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团市委备案后,可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报考高校学习深造。若报考,须先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未经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共青团同意自动离职或因违约未承担违约责任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全市范围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报考市内高校研究生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培养
  第二十九条 建立区县(自治县)领导干部联系、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结对、村“两委“负责人帮带制度,共同做好到村工作大学生的传帮带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定期向区县(自治县)组织部门汇报大学生到村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建立到村工作大学生工作交流制度。乡镇(街道)党(工)委原则上每半年,区县(自治县)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到村工作大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促进沟通交流。
  第三十一条 建立到村工作大学生信息沟通平台。区县(自治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要面向到村工作大学生公布联系电话,开辟网页专栏,畅通沟通交流渠道。
  第三十二条 探索邀请到村工作大学生轮流列席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议和区县(自治县)有关会议制度,促进其开阔眼界,提高能力。
  第三十三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经过一定时间锻炼,表现优秀、业绩突出、党员和群众公认的,可通过推荐,履行规定程序参加村“两委“负责人选举。
  第三十四条 适时遴选优秀的到村工作大学生特别是志愿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大学生,充实乡镇党政后备干部人才库,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培养。特别优秀的,可按程序选拔进入乡镇(街道)领导班子。
  第三十五条 定期开展到村工作大学生评比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先进典型。
  第三十六条 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做好培养、发展到村工作大学生入党的工作。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七条 对到村工作大学生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
  第三十八条 日常考核由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委托村党组织具体开展,主要考核到村工作大学生日常工作表现。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年度考核由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共青团负责,委托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主要考核到村工作大学生当年的综合表现。年度考核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在每年年底进行。
  第四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参照优秀公务员考核比例确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一)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一年内连续旷工7个工作日或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无特殊原因完不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三)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双述双评“中,不合格票超过30%(含)以上的;
  (五)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六)存在其它须评定为不合格的情形的。
第七章 录用
  第四十二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工作满两年拟录用为公务员的,应进行录用考察。录用考察由市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要求统一安排部署。
  第四十三条 量化录用考察标准,实行100分制考察。凡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定为合格,可按规定程序正式录用为公务员;60分以下的,视为不合格,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第四十四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录用考察合格拟录用为公务员的,由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四十五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在年度考核中有一年为不合格的,暂缓公务员录用考察,可继续留用一年。留用期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解除协议;留用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按规定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察。
  第四十六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录用为公务员后,不再安排试用期。
  第四十七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录用为公务员后,可安排在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也可通过选调、招录到市、区县(自治县)机关工作。同时可作为机关干部继续选派到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从2008年起,市、区县(自治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主要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中择优选调或招录。
  第四十九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录用公务员后继续在村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乡镇(街道)党政后备干部人才库。
第八章 待遇和保障
  第五十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执行所在区县(自治县)机关新招录人员的工资、津补贴标准,按月发放。到村工作两年期间的工资,主城区由区财政承担,“两翼“区县(自治县)由市财政承担,其余区县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津补贴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两年后,由市财政承担的工资转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
  第五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负责办理到村工作大学生在村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综合保障险,保险费用为每人每年200元。两年工作期满后,不再继续办理。
  第五十二条 乡镇(街道)和村负责安排到村工作大学生的食宿,提供开展工作的条件。到村工作大学生可安排住在乡镇机关、具备条件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或村小学,也可协调安排在条件较好的农民家中,所产生租房费用由乡镇(街道)解决。
  第五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和村共同做好到村工作大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要把到村工作大学生的安全保障作为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妇女工作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做好关心、帮助、服务女大学生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工作期满后,三年内报考市内院校硕士研究生的,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优惠政策,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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